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原簡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偉銘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00
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原易字第13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
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朱偉銘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朱偉銘可預見任意提供手機門號、APPLE商店帳號予他人使用
,足供他人用為詐欺等不法用途,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得利之
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月8日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
不詳方式,將其借用之朱金福名下0000000000門號(下稱本
案門號),及以本案門號申辦之APPLE商店暱稱「朱嘎喜」
之帳號(person id:00000000000,下稱本案APPLE帳號)
,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
成員取得本案門號、本案APPLE帳號後,遂意圖為自己不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以本案APPLE帳號,於附表訂購時
間欄所示之時間,訂購如附表訂單編號欄所示之訂單,並以
不詳方式將陳一妏之門號設定為小額消費支付方式,復透過
FACEBOOK社群軟體私訊功能聯絡陳一妏,佯稱為其表妹須借
用手機門號接收簡訊驗證碼等語,致陳一妏陷於錯誤,陸續
於附表回傳簡訊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其收到之手機小額付
費驗證碼傳送予詐騙集團完成上開小額消費,因而詐得消費
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983元之利益。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偉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
(見原易卷第165頁),核與被害人陳一妏之指訴大致相符
(見偵4569卷第25至27頁),並有本案APPLE帳號基本資料
及交易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小額付費簡訊截圖照片各1
份在卷可佐(見偵4569卷第11、13至14、31至35頁),足徵
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2項
之幫助詐欺得利罪。
㈡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為提供本案門號、本案APPLE
帳號之非構成要件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於新聞報導詐欺集團
利用他人手機門號以遂行詐欺行為等情已有所知悉,猶心存
僥倖,提供本案門號、本案APPLE帳號予詐欺集團使用,使
詐欺集團將之作為犯罪工具,因而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失
,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願意賠償被
害人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受僱從事搭帳篷工作,月薪
2萬元出頭,須扶養3月大、3歲的孩子,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等語(見原易卷第166頁),被告戶役政資料所示高職肄業
之智識程度等情(見原易卷第9頁),暨其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紀錄(見原易卷第53至59頁),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與被害人所表示之意見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又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訂單編號 訂購時間 金額 回傳簡訊時間 1 MSHK2WLFW1 112年1月1日9時5分許 273元 112年1月8日10時47分許 2 MSHK37SSLY 112年1月7日18時55分許 570元 112年1月8日10時58分許 3 MSHK37ST40 112年1月7日18時55分許 570元 112年1月8日10時58分許 4 MSHK37STJ1 112年1月7日18時56分許 570元 112年1月8日11時3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