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建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9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3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零柒玖公
克,含包裝袋壹只)及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建源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9月2日以113年度毒偵
字第925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該案所查扣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114公克;驗餘淨重0.4079公克,1
13年度安保字第706號)、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113年度保管字第3036號),經送檢
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
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9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
卷可稽,而該案中扣得之晶體1包(淨重0.4114公克、驗餘
淨重0.4079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送請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
級毒品,有該院113年3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696號鑑驗
書1份附卷足憑,足徵上開扣案物確均為第二級毒品,而屬
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均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
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
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
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準此,
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TCDM-113-單禁沒-706-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