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65號
原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大地幼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釱坤
原 告 劉瑩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本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英屬開曼群島商大地幼
教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7,332,6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英屬開曼群島商大地幼教股份有限公司2,308,316元;第3項請
求被告給付原告劉瑩霞97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61
5,958元(計算式:17,332,642元+2,308,316元+975,000元=20,6
15,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TCDV-113-補-3065-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