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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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謝季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 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已於民國113 年9月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期間已屆滿,然無任何 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 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前段、第564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查聲請人所主 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58號卷 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58號民 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前開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股票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合騏工業股份限公司 083ND0000085-3 股票 1 1000 股東:謝季倫 002 合騏工業股份限公司 083ND0000183-4 股票 1 1000 股東:謝季倫 003 合騏工業股份限公司 083ND0000184-6 股票 1 1000 股東:謝季倫 004 合騏工業股份限公司 083ND0000185-8 股票 1 1000 股東:謝季倫 005 合騏工業股份限公司 083ND0000186-0 股票 1 1000 股東:謝季倫 006 合騏工業股份限公司 083ND0000187-1 股票 1 1000 股東:謝季倫 007 合騏工業股份限公司 084ND0000451-8 股票 1 1000 股東:謝季倫 008 合騏工業股份限公司 084ND0000452-0 股票 1 1000 股東:謝季倫 009 合騏工業股份限公司 084ND0000453-1 股票 1 1000 股東:謝季倫 010 合騏工業股份限公司 084ND0000454-3 股票 1 1000 股東:謝季倫

2025-03-26

CYDV-114-除-3-2025032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戴淑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7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5-ND-8597-5 1000 002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7-ND-69580-1 1000 003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8-NX-8130-2 750 004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9-NX-16405-0 562

2025-03-26

PCDV-114-除-102-2025032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洪國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俊翎農產有限公司 魏鑫俊 陽信銀行 溪州分行 113年11月17日 280,000元 AG8027183 2 俊翎農產有限公司 魏鑫俊 陽信銀行 溪州分行 113年11月17日 277,600元 AG8027184

2025-03-26

PCDV-114-除-126-2025032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何苡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何苡寧 滙豐銀行新板分行 113年4月20日 24,155元 13703

2025-03-26

PCDV-114-除-54-2025032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劉梅招即江泰中之繼承人 江建嫺即江泰中之繼承人 江建盈即江泰中之繼承人 兼上三人 共同代理人 江建宜即江泰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原為聲請 人之被繼承人江泰中所有,江泰中死亡後,聲請人均為繼承 人,因不慎遺失系爭股票,聲請人遂依法聲請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5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 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1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 113年10月1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均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19307-3 1 1000 00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51108-6 1 1000 00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72487-1 1 1000 004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92048-4 1 1000 005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1444-0 1 772 006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2306-7 1 275 007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4270-5 1 218 008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5955-3 1 113

2025-03-26

PCDV-114-除-79-2025032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李芳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股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61555-2 1000 00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61556-4 1000 003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61557-6 1000 004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8495-0 333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2025-03-26

PCDV-114-除-45-2025032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江義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二一零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54-0000058 5 5000 002 二一零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0178-0000178 1 10000 003 二一零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9-0000009 1 840

2025-03-26

PCDV-114-除-73-20250326-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古雲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9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股票 編 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1717-5 1 1000 2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1718-7 1 1000 3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1719-9 1 1000 4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1720-5 1 1000 5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1721-7 1 1000 6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1722-9 1 1000

2025-03-26

SCDV-114-除-57-20250326-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何秀卿即林藏寶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下 稱系爭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0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於本院網路公 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 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13年度司催字第 26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8月23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 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13、14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 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 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238131-9 1 103 2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274823-7 1 204 3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303031-5 1 156

2025-03-26

TNDV-114-除-35-20250326-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楊義男 訴訟代理人 楊舜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下 稱系爭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7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7月5日於本院網路公 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 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 8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7月5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 7-18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 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107877-6 1 496 2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130339-9 1 69 3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153227-2 1 73 4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175184-7 1 89

2025-03-26

TNDV-114-除-59-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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