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5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軒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茂松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4,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TCEV-113-中簡-1501-20250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