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4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芷毓
選任辯護人 鄒純忻律師
郭驊漪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8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芷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
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
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
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
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
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又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
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
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
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楊芷毓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於偵查中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諭知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
至113年5月11日止,限制出境出海。嗣被告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並於113年4月22日繫屬於本院,經審閱相關卷證資
料,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
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爰自113年5月22日起,延長限制出
境、出海8月在案。
(二)茲因前揭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即將屆至,再經訊問被告及
聽取辯護人之意見,並審酌本案業於113年12月26日宣判
,被告經本院諭知共同犯侵占罪而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在
案,並就未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7,730,467元予以宣
告沒收、追徵,本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
本人性,認其所面臨非輕之刑責,暨鉅額犯罪所得沒收、
追徵之際,非無因此萌生逃亡境外、脫免刑責之動機,再
斟酌同案被告即被告配偶孔秉鑒迄今仍出境未歸臺,被告
非無逃亡海外之管道,為確保後續之審判或判決確定後刑
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
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以及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
限制程度等因素,暨考量被告犯罪情節,就目的與手段依
比例原則衡量後,認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並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
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鄭雅云
法 官 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TCDM-113-易-1458-20250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