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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銀櫃 選任辯護人 吳麗珠律師 陳惠美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526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原案號:113年度訴字第433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銀櫃犯如附表三、四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三、四主 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銀櫃為得意購市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意購公司)之登 記負責人,綜理得意購公司業務與財務運作,有關申購、請 領及製作統一發票、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統一 發票以申報營業稅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及處理得 意購公司商業會計事務之人,明知應依交易之實際情況,據 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申報稅捐,竟仍分別為以下犯行: (一)明知得意購公司並未於附表一所示發票開立時間與附表一所 示之營業人進行實際交易,仍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 各別犯意,於附表三所示各稅期,取得如附表一所示該等營 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委由不知情之記帳士林志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規定,以每2個月為1期,先後填 具當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報表)並檢附如附 表一所示各該月份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得意購公司進項憑 證使用,持以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報當期同一稅期營業稅 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二)明知得意購公司並未於附表二所示發票開立時間與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進行實際交易,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各別犯意,於附表四所示各稅期,虛偽填載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發票,供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供扣抵銷項稅額,並幫助附表二所示營業人分別逃漏如附表二所載之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銀櫃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 有證人即中網公司登記負責人林鳳英於偵查中之供述、手機 對話紀錄截圖、證人即記帳士林志隆於國稅局約詢、偵查中 之證述、證人即聯豐公司登記負責人林思佳於偵查中之證述 、得意購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營業人 設立登記申請書、設立登記核准函、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 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公司章程、得意購公司涉嫌取得及 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得意購公司106-108年度申報書查詢 表、106年6月至108年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得意購公司106年6月至108年4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 彙加明細表、得意購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得意購公 司106年至108年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資料、國稅局函查 得意購公司股東林鳳英、鄧如晏及鍾雪花之函文及回覆問卷 等資料、得意購公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循環交易圖 及各該營業人於上揭期間「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 表」、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 作業列印資料、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 去路明細)、資金及交易查詢明細資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0年7月8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100020245號刑事案件移送 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040號起訴書、 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46號起訴書在卷可佐,足 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業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9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第43條第1項原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可知修正後規定乃將法定刑度提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規定論處。 (二)罪名及罪數 1、核被告就本判決附表三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 同法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就本判決附表四 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 罪。被告前述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犯行 ,利用不知情之記帳士林志隆登載營業稅申報書以遂行其犯 罪,為間接正犯。 2、被告於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同一營業稅申報期間,係接續填 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同一或不同營業人,依社會通念,應 認係基於單一犯罪故意,而論以接續犯。就附表四各編號所 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 稅捐罪,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處斷。  3、又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 徵機關申報,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 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 經驗及論理上,難認符合接續犯之概念,是應以申報稅期作 為認定罪數之依據,並應論以數罪併罰。故被告如附表三、 四所示涉犯之各罪,合計共20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得意購 公司均未實際與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之進行交易,竟取 得不實統一發票據以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不實內容之營業稅申 報書,又填製開立不實內容之發票供該等營業人持之作為進 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紊亂主管機關對於統一發票之 管理,更造成國家稅賦短收而妨礙課稅之公平性,所為實屬 不該。惟念被告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另衡酌被告自承其智 識程度、工作、收入、生活情狀等節(因涉及個人隱私,故 不予揭露)、刑法第57條之各款事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三、四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另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時間介於106年5、6月至108年3 、4月間,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未如形式上單從罪數所包 含範圍之鉅,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刑度將超 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復考量刑罰對 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 以等比方式增加,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式定其應執行 刑,已足以評價其行為不法,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得意購公司與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 營業人間並無實際進貨或購買勞務之事實,竟共同基於逃漏稅 捐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期間,在不詳地點,取得如 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61張,合計金額14 ,090,236元,充作得意購公司之進項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 關申報得意購公司之營業稅,虛報如附表一所示之進項稅額 ,以此不正當之方法使得意購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70萬4,523 元。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項 第1款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 (二)然查: 1、稅捐稽徵法第41條關於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且不罰未遂犯,故須納稅義務人之行 為實際有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始克成立。同法第47條關於 對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之處罰,亦同此解釋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43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本院函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計算得意購公司逃漏之營業稅 數額,該局函覆稱:得意購公司於涉案期間部分取得及開立 之統一發票無進、銷貨事實,並非全然無實際營運事實,其 逃漏營業稅稅額經逐期計算為0元等語,有財政部高雄國稅 局113年10月29日財高國稅銷售字第1130109515號函及所附 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 表可參(見訴字卷第81至83頁)。則得意購公司於上開稅期 ,既無任何逃漏稅捐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被告上 開所為已該當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此部分本應 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被告所犯附表三所 示之各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盧葆清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文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昀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5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110年1 2月1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附表一(得意購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1 庭逸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5月-6月 7 2,566,662元 128,338元 106年9月-10月 7 1,152,380元 57,620元 106年11月-12月 7 1,332,380元 66,620元 107年1月-2月 7 1,347,618元 67,382元 107年3月-4月 10 1,314,286元 65,714元 107年5月-6月 8 1,404,760元 70,239元 小計 46 9,118,086元 455,913元 2 聯豐國際有限公司     106年5月-6月 2 438,094元 21,906元 106年7月-8月 9 2,942,856元 147,144元 小計 11 3,380,950元 169,050元 3 豐采樂活耕心莊園有限公司 107年11月-12月 4 1,591,200元 79,560元 小計 4 1,591,200元 79,560元 總計 61 14,090,236元 704,523元 附表二(得意購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開立不實發票之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1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5月-6月 8 1,600,000元 80,000元 106年7月-8月 8 2,895,232元 144,768元 106年9月-10月 12 1,161,773元 58,090元 106年11月-12月 10 1,212,117元 60,607元 107年1月-2月 10 1,227,356元 61,368元 107年3月-4月 7 1,336,189元 66,811元 107年5月-6月 10 1,381,095元 69,054元 107年7月-8月 1 121,905元 6,095元 107年9月-10月 2 174,000元 8,700元 108年1月-2月 2 95,619元 4,781元 108年3月-4月 2 53,238元 2,662元 小計 72 11,258,524元 562,936元 備註:提出扣抵 68 11,075,452元 553,783元 2 環宇展業有限公司 107年11月-12月 4 1,675,350元 83,768元 小計 4 1,675,350元 83,768元 3 慧通器材行 106年5月-6月 2 219,047元 10,953元 小計 2 219,047元 10,953元 總計 78 13,152,921元 657,657元 附表三(取得發票部分罪刑一覽表) 編號 稅期 發票來源 對應編號 主文 1 106年5月至6月 庭逸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1、2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聯豐國際有限公司 2 106年7月至8月 聯豐國際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2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6年9月至10月 庭逸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1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6年11月至12月 庭逸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1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7年1月至2月 庭逸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1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7年3月至4月 庭逸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1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7年5月至6月 庭逸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1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7年11月至12月 豐采樂活耕心莊園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3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四(開立發票部分罪刑一覽表) 編號 稅期 開立發票對象 對應編號 主文 1 106年5月至6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慧通器材行 附表二編號3 2 106年7月至8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6年9月至10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6年11月至12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7年1月至2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7年3月至4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7年5月至6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7年7月至8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07年9月至10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07年11月至12月 環宇展業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2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08年1月至2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108年3月至4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25-02-17

KSDM-113-簡-5187-2025021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秋森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8121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秋森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秋森於本院 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訴卷第42、58、68頁)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 布,並自同年月19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原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 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 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 3條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之幫助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於主觀上係出於同一幫助 他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之故意,客 觀上以數個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相當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上應以一行為評 價較為妥適,認被告所為應論以接續犯,均僅成立一罪。被 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 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 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 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審酌被告以提供人頭個人證件資料之方式,幫助趨勢逸品 股份有限公司虛開發票,並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非但影響國 家財政收入及稅賦制度之公平性、正確性,紊亂稅捐稽徵體 制,更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及執法 人員難以追查不法份子之真實身分,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 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查有妨害風化、詐欺等 經法院判決處刑確定之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審訴卷第17至43頁);暨其自陳為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工作為買賣房屋之仲介,月收入新臺幣4 至5萬元,家庭濟濟狀況尚可,獨居,無扶養人口之生活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卷查無任何證據足認被告曾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報酬利益, 被告既無犯罪所得,自無從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鈺柔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智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 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 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81215號   被   告 林秋森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秋森基於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 意,分別於民國109年9月1日起至109年10月29日止、109年1 0月30日起至110年1月28日,以不知情之簡佩珊、林聖輝(上 2人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偵字第4386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擔任址設新北市○○區○○○路0 0巷0弄00號3樓「趨勢逸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趨勢逸品公司 )」名義負責人,並同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再 交由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實質操作趨勢逸品公司不實稅務申報 ,於109年9月至109年10月間(簡佩珊為負責人期間)、於109 年11月至110年1月間(林聖輝為負責人期間),趨勢逸品公司 並無銷貨予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之事實,接續開立附表 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30張、86張,銷售額合計新臺幣 (下同)21,995,922元、70,223,431元,稅額合計1,099,796 元、3,511,176元,交付予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 項憑證使用。嗣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持之向稅捐稽徵機 關申報進項扣抵稅額,以此方法幫助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營 業人逃漏營業稅1,094,196元、3,511,176元,足生損害於稅 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林秋森於偵查中之供述 ⑴被告向證人簡佩珊、林聖輝收取證件,掛名趨勢逸品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⑵被告介紹人頭擔任趨勢逸品公司名義負責人之事實。 ⑶證人林聖輝稱呼被告為「揚陽哥」之事實。 ㈡ 證人簡佩珊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簡佩珊於109年間將證件交付與曾志勇設立公司、並至成功鎮農會請領發票後交付與曾志勇之事實。 ㈢ 證人曾志勇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曾志勇於109年間將證人簡佩珊證件及所請領之發票交付與被告之事實。 ㈣ 證人林聖輝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林聖輝於109年間將證件交付與被告,並至新北市新莊稅捐處請領發票之事實。 ㈤ 證人林聖輝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被告以證人林聖輝名義擔任趨勢逸品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㈥ ⑴趨勢逸品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稅籍資料(附件2) ⑵趨勢逸品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名單、清單(附件6、6-1) 被告幫助趨勢逸品公司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並持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共計4,605,372元之事實。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 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 文。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業於110 年12月17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修正施行,並於同年月19日起生 效。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 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第43條第1項則規定:「教 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 ,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刪除拘役刑及「選 科」罰金,且就併科罰金刑部分已較修正前提高,並無較有 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 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交易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 之原始憑證,如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 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而無適用刑法第215條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法明 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 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 ,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 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72 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修正前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嫌。被告主觀 上係出於同一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罪之決意,客觀上亦係以數個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 獨立性相當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 法上應以一行為評價較為妥適,認被告所為應論以接續犯, 僅成立一罪,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處斷。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檢 察 官 潘鈺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卓喬茵 附表一:簡佩珊為負責人期間銷項 序號 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時間 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1 威力仕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112,012 5,600(未拿出抵扣) 2 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652,560 32,628 3 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801,950 40,098 4 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496,500 24,825 5 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699,000 34,950 6 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968,400 48,420 7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960,000 48,000 8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962,800 48,140 9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943,500 47,175 10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963,000 48,150 11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720,000 36,000 12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778,800 38,940 13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921,000 46,050 14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960,000 48,000 15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989,700 49,485 16 匯海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780,000 39,000 17 匯海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461,700 23,085 18 匯海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806,000 40,300 19 匯海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935,000 46,750 20 匯海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806,000 40,300 21 匯海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780,000 39,000 22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700,000 35,000 23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700,000 35,000 24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700,000 35,000 25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378,000 18,900 26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700,000 35,000 27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582,000 29,100 28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700,000 35,000 29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516,000 25,800 30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522,000 26,100       30張 21,995,922 1,099,796 附表二:林聖輝為負責人期間銷項 序號 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時間 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1 蕾朵企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184,680 9,234 2 蕾朵企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570,000 28,500 3 蕾朵企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666,000 33,300 4 髮旺國際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284,700 14,235 5 髮旺國際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35,000 36,750 6 髮旺國際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988,000 49,400 7 髮旺國際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06,800 35,340 8 髮旺國際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64,770 38,239 9 髮旺國際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10,440 35,522 10 髮旺國際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666,550 33,328 11 髮旺國際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944,000 47,200 12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801,000 40,050 13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854,460 42,723 14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468,000 23,400 15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862,995 43,150 16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510,000 25,500 17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907,475 45,374 18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67,285 38,364 19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480,000 24,000 20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552,000 27,600 21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486,000 24,300 22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458,280 22,914 23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470,000 23,500 24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972,000 48,600 25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450,000 22,500 26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827,660 41,383 27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520,000 26,000 28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915,600 45,780 29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39,820 36,991 30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865,765 43,288 31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512,000 25,600 32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63,000 38,150 33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820,190 41,010 34 橘子實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643,500 32,175 35 橘子實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40,850 37,043 36 橘子實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86,500 39,325 37 橘子實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429,275 21,464 38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87,500 39,375 39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490,000 24,500 40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525,000 26,250 41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674,000 83,700 42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697,000 34,850 43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660,000 83,000 44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367,000 18,350 45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520,000 26,000 46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882,000 44,100 47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452,000 72,600 48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631,000 31,550 49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660,000 33,000 50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730,000 36,500 51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320,000 66,000 52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570,000 78,500 53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130,000 56,500 54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665,000 33,250 55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570,000 78,500 56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653,000 32,650 57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752,000 37,600 58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830,000 41,500 59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352,000 17,600 60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997,500 49,875 61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90,200 4,510 62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018,500 50,925 63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975,840 48,792 64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978,600 48,930 65 嘉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181,890 59,095 66 嘉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088,720 54,436 67 嘉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135,416 56,771 68 嘉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001,200 50,060 69 嘉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209,460 60,473 70 嘉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183,700 59,185 71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742,540 37,127 72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811,800 40,590 73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029,200 51,460 74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932,900 46,645 75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200,640 60,032 76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895,660 44,783 77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029,200 51,460 78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910,100 45,505 79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941,590 47,080 80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874,060 43,703 81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885,440 44,272 82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823,710 41,186 83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914,700 45,735 84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878,790 43,940 85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991,000 49,550 86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758,980 37,949       86張 70,223,431 3,511,176

2025-02-14

PCDM-113-訴-1011-20250214-1

簡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月娟 選任辯護人 廖于清律師 楊詠誼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1年10月6日111年度簡字第24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11253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111年度 偵字第51785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應適用簡易程 序,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月娟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主 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陳月娟於民國102年9至10月間某日起受託辦理址設桃園市○○區○○ ○路0段000巷0號11樓之禾金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禾金公司)之記 帳、申報稅捐等會計事務,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 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蔡秋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 重訴字第14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則為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為商 業會計法上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陳月娟共同與蔡秋麟為下列行 為: ㈠、陳月娟明知禾金公司未向附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6、41至4 6所示各營業人進貨之事實,竟於附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 6、41至46所示各期營業稅期,與蔡秋麟共同基於逃漏營業 稅之犯意聯絡,分別取得該等營業人所開立如附表三編號12 至28、32至36、41至46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由蔡秋麟分別 指示陳月娟在不詳地點,以每二個月為1期,於禾金公司申 報附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6、41至46所示之各期營業稅時 ,分別將上開不實之進貨發票充當各期進項憑證,分別持以 申報扣抵禾金公司各期銷項稅額,禾金公司因而分別逃漏如 附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6、41至46所示各期營業稅(發票 月份、號碼、金額、申報扣抵營業稅之稅期、稅額,詳如附 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6、41至46所示),均足以生損害於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 ㈡、陳月娟明知禾金公司並無向如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之各營 業人銷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 逃漏各期稅捐之犯意聯絡,由蔡秋麟以每二個月為1期,於 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開立發票時間所屬各期營業稅期,分 別指示陳月娟以禾金公司名義,於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開 立發票時間所屬各期營業稅期,各別開立如附表四編號10至 89所示之統一發票,再分別交付予如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 未實際與禾金公司為任何交易事實之該等公司,經如附表四 編號10至89所示之公司將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 供扣抵各期銷項稅額之用,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四編 號10至89所示之營業人分別逃漏應繳納之各期營業稅(發票 月份、號碼、金額、稅額、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之稅期,詳 如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 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陳月娟前固因單獨在桃園市○○區○○街000號1樓之比威力 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康倖瑄,下稱比威力公司) 以比威力公司名義,分別於103年3、4月期、103年7、8月期 營業稅期開立不實發票予漢祥行銷有限公司(下稱漢祥公司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港公司)分別申報之事 實,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530號判決論犯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確定(下稱A案),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及A案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簡上卷三第286頁 、第329至336頁),然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金公司 名義,分別於103年3、4月期、103年7、8月期營業稅開立如 附表四編號18至20、23至28所示不實發票予漢祥公司、神港 公司,該等公司再持之分別扣抵營業稅,本案與A案上開不 實發票開立之營業稅期雖然相同,然犯罪行為人組合並不相 同,且禾金公司與比威力公司為不同營業人,營業人之負責 人、登記地址、不實發票開立過程均不相同,尚難認被告共 同與蔡秋麟開立禾金公司上開不實發票犯行,與其單獨開立 比威力公司上開不實發票犯行,犯罪目的單一而為法律概念 之一行為,應認係各別起意之數行為,自難認被告單獨以比 威力公司名義開立上開不實發票犯行罪刑之A案判決效力, 及於被告共同與蔡秋麟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上開不實發票犯 行部分。 二、被告前固因單獨以閎展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 00號6樓之2,負責人黃千倫,下稱閎展公司)名義於103年1 1、12月營業稅期,開立不實發票予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聯傑公司)之事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 臺北地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52號判決論犯商業會計法第7 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確定(下稱B案),有閎展 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法院前案紀錄表及B案判決附卷可 參(見本院簡上卷一第395頁、第410頁,簡上卷三第262頁 、第417至428頁),然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金公司 名義於103年11、12月期營業稅開立如附表四編號33至35、4 1不實發票予聯傑公司申報營業稅,本案與B案上開部分開立 發票之營業稅期雖然相同,然犯罪行為人組合並不相同,且 禾金公司與閎展公司為不同營業人,負責人、登記地址、不 實發票開立過程均不相同,尚難認被告共同與蔡秋麟開立禾 金公司上開不實發票犯行,與其單獨開立閎展公司上開不實 發票犯行,犯罪目的單一而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認係各 別起意之數行為,自難認被告以閎展公司名義開立上開不實 發票犯行罪刑之B案判決效力,及於被告共同與蔡秋麟以禾 金公司名義開立上開不實發票犯行部分。 三、被告前固因單獨以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負責人朱紀穎,下稱天賦公司 )名義於104年9、10月營業稅期,開立不實發票予神港公司 之事實,經臺北地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268號判決論犯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確定(下稱C案)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C案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簡上卷三 第270頁、第377至386頁),然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 禾金公司名義於104年9、10月營業稅期開立如附表四編號66 至82不實發票予神港公司申報營業稅,本案與C案上開不實 發票開立之營業稅期雖然相同,然犯罪行為人組合並不相同 ,且禾金公司與天賦公司為不同營業人,負責人、登記地址 、不實發票開立過程均不相同,尚難認被告共同與蔡秋麟開 立禾金公司上開不實發票犯行,與其單獨開立天賦公司上開 不實發票犯行,犯罪目的單一而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認 係各別起意之數行為,自難認被告單獨以天賦公司名義開立 上開不實發票犯行罪刑之C案判決效力,及於被告共同與蔡 秋麟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上開不實發票犯行部分。 四、被告前固因單獨以星倫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0號 ,負責人夏沛蓁,下稱星倫公司)名義於102年9、10月、10 2年11、12月、103年1、2月、103年5、6月、103年7、8月、 103年11、12月營業稅期開立不實發票予葳寶寶資源回收有 限公司(下稱葳寶寶公司)、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藝 麗欣公司)、宏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宏瑋公司)、奇毅實 業有限公司(下稱奇毅公司)、神港公司、英琦包裝企業有 限公司(下稱英琦公司)之事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 稱新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4323號判決論犯商業會計法第7 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確定(下稱D案),有星倫 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及D案判決附卷 可參(見本院簡上卷一第393至394頁,簡上卷三第261頁、 第409至416頁),然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金公司名 義於102年9、10月、102年11、12月、103年1、2月、103年5 、6月、103年7、8月、103年11、12月營業稅期開立如附表 四編號10至17、21至28、38至39所示不實發票予葳寶寶公司 、藝麗欣公司、宏瑋公司、奇毅公司、神港公司、英琦公司 申報營業稅,本案與D案上開不實發票開立之營業稅期雖然 相同,然犯罪行為人組合並不相同,且禾金公司與星倫公司 為不同營業人,負責人、登記地址、不實發票開立過程均不 相同,尚難認被告共同與蔡秋麟開立禾金公司上開不實發票 犯行,與其單獨開立星倫公司上開不實發票犯行,犯罪目的 單一而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認係各別起意之數行為,自 難認被告單獨以星倫公司名義開立上開不實發票犯行罪刑之 D案判決效力,及於被告共同與蔡秋麟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 上開不實發票犯行部分,合先敘明。 貳、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本院簡上卷三第196 頁),核與證人蔡秋麟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局國稅 局)桃園分局、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黃莉雯、溫武霖、 戴五美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之情節(偵字第11253號卷 一第99至103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379頁及背面,偵字 第11253號卷三第51頁及背面、第193頁及背面、第223至225 頁)相符,並有玹勝法律事務所107年12月11日(107)玹律字 第12001號函、北區國稅局108年4月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 03553號函暨函附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稅籍資料、營業稅 年度資料、公司、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資料、經濟部函、 房屋租賃契約書、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營業人扣繳單位 稅籍查詢資料、全國營業人網路申報報繳紀錄、申報IP明細 表、綜合所得稅給付清單、申報書查詢資料、營業人進銷項 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 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禾金公司進項發票、銷項發票明細表 、統一發票、現金支出傳票、轉帳傳票、物料單、估價單及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證據附卷可參(見偵字第1125 3號卷一第5至29頁背面、第35至79頁、第127至173頁、第18 3至213頁、第245至263頁、第275至299頁、第321至327頁、 第363至381頁、第389至393頁、第397至405頁,偵字第1125 3號卷二第5至21頁背面、第25至37頁、第39頁背面至61頁背 面、第65至77頁、第79頁背面至103頁、第133頁及背面、第 155至173頁背面、第203頁背面,本院訴字第379號卷一第18 3至209頁,簡上卷一第249至252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部分: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部分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另被告行 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47條規定,均於110年1 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110年12月17 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 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110年12月17日修正後則 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 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 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新 法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刪除拘役、罰金之刑,並將過往選 科罰金之立法模式,修正為應併科罰金,復增列逃漏稅額達 一定金額以上者之加重其刑規定,修正後之規定顯未較有利 於被告。103年6月4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 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 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 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110年12月17 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 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 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 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110 年12月17日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 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 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 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103年6月4日將本條第3項之「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予 以刪除,而與論罪科刑無涉,尚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而110年12月17日修正後新法除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刪除 拘役、罰金之刑,就該條第1項部分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 法模式,修正為應併科罰金,修正後之規定亦顯較不利於被 告。至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 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 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 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 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修 正後則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 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 負責人。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三民法或其 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四商業登記法規定 之商業負責人。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 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修正後新法增列第1項第2款之「有限合夥法規定 之有限合夥負責人」,並相應為條項款次之修正,對被告本 案犯行不生有利或不利之影響。是以,本案經綜合前開比較 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本案違反稅捐稽徵法犯行,自應適 用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論處。至於公 司法第8條第3項於107年8月1日修正為「公司之非董事,而 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 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 及行政罰之責任。」不再限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祇須 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可成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犯 罪主體。公司法前開修正,影響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有關「 商業負責人」之構成要件解釋,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固 未修正,實際上已擴張處罰範圍,然因同案被告蔡秋麟為禾 金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不問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屬公司法 第8條所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 人,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併予敘明。 二、核被告犯罪事實㈠所為,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犯罪事實㈡所為,均係犯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 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 三、共同正犯部分:   被告雖不具禾金公司負責人之身分,然其與禾金公司負責人 蔡秋麟共犯附表一所示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部分,屬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與有 身分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施,此部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 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刑法第31條第1項固規定,因身分 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 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惟本院審 酌被告對本案犯行之貢獻及其犯罪情節,均非輕於本案共犯 即禾金公司負責人蔡秋麟等情,認被告不得依刑法第31條第 1項但書規定減刑。另被告為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 之人員,與禾金公司負責人蔡秋麟共犯附表二所示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部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又按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指2人以上共 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而言。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行正犯,在 事實上雖有二人以上幫助實行犯罪,要亦各負幫助責任,仍 無適用該條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60號判決意 旨參照),是數人雖均有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但應各負其幫助逃漏稅捐罪責,無適用刑法第28條之餘地。 故被告與蔡秋麟就附表二所示幫助逃漏稅捐犯行,自無論以 共同正犯之必要。 四、犯罪次數: ㈠、按商業會計法上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為及稅捐稽徵法之幫 助逃漏稅捐行為,各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行 為,顯無不可分之情形,並非集合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 上字第212號判決參照)。又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 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 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 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 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 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1 期」作為認定逃漏 營業稅次數之計算(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15號判決 參照)。是本件應以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二個月為1期,就 各期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開立發票以幫助逃漏 稅捐之行為,以申報營業稅、統一發票開立「期別」之不同 ,作為認定罪數之計算基準。 ㈡、附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6、41至46部分:     查被告為禾金公司取具如附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6、41至 46所示營業人所開立不實之各期統一發票,以每二個月為1 期,分別扣抵禾金公司如附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6、41至 46所示共計7期營業稅期之營業稅。就同一報稅期間為禾金 公司取得各營業人所開立不實發票申報扣抵逃漏稅捐,應認 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 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而應各論以接續犯。另各營業稅期之逃漏稅捐犯 行,其行為客觀上係逐次實行,在時間差距上,並非不能切 割,應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論以逃漏稅捐罪共7罪。起 訴書就此部分認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見本院簡上卷一第33 頁),尚有未合。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1785號移送其中111年度偵字第5 1785號附表編號13併辦部分,核與起訴附表一編號8部分( 即本案附表三編號44至46部分)為同一犯罪事實,為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已一併審究如上。 ㈢、附表四編號10至89部分:   查被告以禾金公司名義分別於每二月為1期之各期營業稅期 ,於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開立發票時間所屬共12期營業稅 期,開立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不實發票。就同一報稅期間 以禾金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均 應認係各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 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而應各論以接續犯。被告以禾金公司名義 開立如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旨在幫助他 人逃漏營業稅,在同一犯罪決意與預定計畫下,所為虛開發 票、幫助逃漏稅捐行為之時間、地點均有所重疊,而有局部 之同一性,是於各營業稅期間虛開發票交付各該營業人而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應認屬同一行為。被告均以一行為觸犯上 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 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將禾金公司開立之上開 共計12期營業稅期統一發票,分別交付各該營業人扣抵各期 銷項稅額,各營業稅期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客觀上 係逐次實行,在時間差距上,並非不能切割,應認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12罪。起訴書就此 部分認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見本院簡上卷一第33頁),尚 有未合。 肆、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本案事證明確,而為有罪之諭知,並予科刑,固 非無見,惟查: 一、原審適用修法後稅捐稽徵法規定,而未為新舊法比較,以適 用修法前稅捐稽徵法規定,尚有未合。 二、被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分屬不同期逃漏營業稅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彼此間獨立性甚強,難以不分期別 論以接續犯,原審認被告所犯逃漏營業稅之各次犯行,為接 續犯之包括一罪(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1至12頁),尚有誤會 。 三、被告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犯行,分屬不同期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幫助逃漏營業稅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彼此間獨立 性甚強,難以不分期別論以接續犯,原審認被告所犯幫助逃 漏營業稅之各次犯行,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見本院簡上卷 一第11至12頁),尚有誤會。 四、原審就下述不另為免訴諭知部分未及審酌及不另為無罪諭知 部分,均遽為有罪之認定,仍有未合,且上開部分既應為不 另為免訴諭知、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即應改以通常程序審結 ,原判決就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上亦與法有違。 五、基上,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見本院簡上卷一第41 至42頁),原判決既有前揭不當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 予以撤銷,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9條第2 項規定意旨適用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 伍、科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逃漏稅捐、填載不實會 計憑證及幫助營業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稅賦之 公平性,所為非是,守法觀念欠缺,應予非難,然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良有悔意,參酌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見本院簡 上卷三第196頁),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涉 案程度、參與情節、品行,及逃漏稅捐數額、所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數量、幫助逃漏稅捐數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另 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手段、所侵害法益、 責任非難程度及犯罪時間,再斟酌被告各犯數罪所反應之人 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多數犯罪責任遞減、罪刑 相當原則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陸、不另為免訴、無罪諭知部分: 一、不另免訴諭知部分: ㈠、按案件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㈡、附表三編號1至11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為禾金公司收受星倫公司虛偽開立如起 訴書附表一編號6即本案附表三編號1至3、5、10至11所示不 實發票,以及收受逢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逢懋公司) 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記載禾金 公司取具扣抵逢懋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1張、銷售額26萬1,0 00元、營業稅額1萬3,050元,應更正為禾金公司取具扣抵逢 懋公司開立如本案附表三編號4、7至9所示不實發票共4張、 銷售額共151萬7,000元、營業稅額7萬5,850元)即本案附表 三編號4、7至9所示不實發票、萬鴻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萬 鴻公司)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中於102年10月開立即 本案附表三編號6所示不實發票部分,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 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罪嫌等語。 2、然查被告前已因開立星倫公司如附表三編號1至3、5、10至11 所示不實發票予禾金公司之事實,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業經新北地院112年度簡 字第4323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下稱甲案;此部分與前開D 案不同),有禾金進項發票明細表、星倫公司開立銷項發票 明細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及甲案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簡上 卷一第249頁、第393至394頁,簡上卷三第261頁、第409至4 16頁),甲案上開部分與本案上開起訴部分所指之不實發票 完全相同,均係指星倫公司如附表三編號1至3、5、10至11 所示不實發票,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先開立星倫公司 上開不實發票,進而以上開不實發票為禾金公司逃漏營業稅 ,亦即被告為使禾金公司逃漏營業稅之主觀意思活動內容始 終同一,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可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 件相合,應認被告甲案與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是甲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及於本案被告為禾金 公司收受星倫公司開立如附表三編號1至3、5、10至11所示 不實發票逃漏稅捐犯行部分。再被告先後取得如附表三編號 3至11所示星倫公司、逢懋公司及萬鴻公司於102年9、10月 間開立之不實發票,嗣申報扣抵禾金公司102年9、10月期營 業稅,係以單一犯意,於緊密相接之時、地接續為之,侵害 國家稅收之正確性之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為實質上一罪。 被告本案如附表三編號3、5、10至11所示星倫公司部分,既 為甲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其於本案如附表三編號4、6 至9所示逢懋公司及萬鴻公司部分,自同為甲案確定判決之 既判力所及。是附表三編號1至11部分本應諭知免訴。惟上 開部分依起訴意旨認與被告如附表一所示犯行,有接續犯之 一罪關係(見本院簡上卷一第33頁),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 ㈢、附表三編號29至31、37至40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共同與蔡秋麟為禾金公司收受英琦公司 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即附表三編號30、40所示不實發 票,以及為禾金公司收受藝寶有限公司(下稱藝寶公司)、 雷音軒有限公司(下稱雷音軒公司)、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下稱元城公司)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9、10即附表三 編號29、31、37至39所示不實發票部分,亦涉犯稅捐稽徵法 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罪嫌等語。 2、然被告因單獨開立英琦公司如附表三編號30、40所示不實發 票予禾金公司之事實,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業經新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15 0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下稱乙案),有禾金進項發票明細 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乙案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簡上卷一 第249頁,簡上卷三第264至265頁、第397至407頁)。乙案 上開部分與本案上開起訴部分所指之不實發票完全相同,均 係指附表三編號30、40所示不實發票,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 之犯意先開立英琦公司上開不實發票,進而以上開不實發票 為禾金公司逃漏營業稅,即被告為使禾金公司逃漏營業稅之 主觀意思活動內容始終同一,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可認與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合,應認被告乙案與起訴部分具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乙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 及於本案被告為禾金公司收受英琦公司開立如附表三編號30 、40所示不實發票犯行部分。再被告先後取得如附表三編號 29至31、37至40所示英琦公司、藝寶公司、雷音軒公司、元 城公司分別於104年1至2月間或104年9至10月間開立之不實 發票,嗣分別申報扣抵禾金公司104年1、2月期或104年9、1 0月期營業稅,均係以單一犯意,於緊密相接之時、地接續 為之,侵害國家稅收之正確性之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均 為實質上一罪。被告本案如附表三編號30、40所示英琦公司 部分,既為乙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其於本案如附表三 編號29、31所示藝寶公司、雷音軒公司部分、附表編號37至 39所示元城公司部分犯行,自同為乙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 及。是附表三編號29至31、37至40部分本應諭知免訴。惟上 開部分依起訴意旨認與被告如附表一所示犯行,有接續犯之 一罪關係(見本院簡上卷一第33頁),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 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禾金公司並無向如附表四編號1至9 所示之葳寶寶公司、富士達數位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富 士達公司)銷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102年1月至8月,由蔡秋麟 指示被告以禾金公司名義,虛偽製作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二編 號12中如本案附表四編號1、3、5至9所示7張不實發票、起 訴書附表二編號16即如本案附表四編號2、4所示之會計憑證 統一發票,再分別交付予如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未實際與禾 金公司為任何交易事實之該等公司,經如附表四編號1至9所 示之公司將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供扣抵銷項稅 額之用,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之公司 營業人逃漏應繳納之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 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㈡、經查,被告係擔任禾金公司102年9、10月期以後營業稅申報 之代理人,禾金公司102年2至8月間各期營業稅申報之代理 人為陳素卿等情,有禾金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附卷可參(見本院訴字第379號卷一第181至209頁、第425至 454頁),被告既非禾金公司102年7、8月期以前營業稅申報 之代理人,即難認被告有為禾金公司處理102年7、8月期以 前相關稅務及發票業務。而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之不實發票 開立期間係於102年1月至8月間,自難認係被告所開立。故 無從逕認被告有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 之不實發票,再分別交付予如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公司作為 進項憑證供扣抵銷項稅額之犯行,是此部分自不得為被告不 利之認定,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揭經論 罪科刑部分,檢察官認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柒、退併辦之說明: 一、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被告係記帳業者,於103年3月至107年12月間 受弘升實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4樓,負責 人郭安當,下稱弘升公司)委任辦理營業稅申報之記帳事務 ,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人員。被告明知弘升公司並無與 如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實際交易, 1、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 犯意,於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一所示日期,以弘升公 司名義,取得如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開 立之不實統一發票16張,進貨額共計1,085萬9,365元,並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弘升公司之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 法幫助弘升公司逃漏應繳納之營業稅共計1萬3,856元;2、 另以弘升公司名義,於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二所示之 日期,開立如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 發票共99張,銷售額共計2,317萬3,436元,銷項稅額共115 萬8,678 元,交予如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二所示之公 司作為其等進項憑證,並經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二所 示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如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 附表二所示之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111年度偵 字第46946號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逃漏應繳納之營業稅共計1 05萬2,00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 管理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本案有接續犯關係,應移送併辦 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25至129頁)。 ㈡、然併辦1部分係被告單獨為弘升公司名義取得普曜公司等5家 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為禾金 公司取得泰鈿公司等17家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不實統一發票 ;併辦2部分係被告單獨以弘升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 票提供冠森公司等5家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 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下稱 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 併辦1部分取得不實發票公司或併辦2部分開立不實發票公司 即弘升公司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且併 辦1中如弘升公司取得進項發票明細表編號2至3、6至16所示 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告有罪部分即附表一所 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併辦2中如弘升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 細表編號29至109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 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期完 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犯之實質一 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 處理。 二、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緣鄭雅蘋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號4 樓之1 之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禾公司)之登記負責 人,被告則受託辦理康禾公司記帳、申報稅捐,為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被告明知 康禾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附表所示 之公司,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以康禾公司名義,開立如 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附表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18張,銷售 額共計466萬1,805元,交予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附表所 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並經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附表所 示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 法幫助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附表所示之公司營業人逃漏 應繳納之營業稅共計23萬3,092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 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管理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 亦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本案有 接續犯關移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59至162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單獨以康禾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9家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 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 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康禾公 司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不實發票交付 之對象亦非完全相同,且併辦中如康禾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 細表編號1至2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告開 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 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 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 三、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3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被告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洋陞 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洋陞公司)之記帳士,係受託辦理洋陞 公司記帳、申報稅捐事務,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所稱 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託 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被告與洋陞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楊世麒(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783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 、實際負責人許應時(經新北地院108年度 審訴字第16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均明知洋陞公 司並未與111年度偵字第51783號附表所示營業人有商品或勞 務交易,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之犯意,自105年5月起至105年12月間止,虛偽開立如111年 度偵字第51783號附表所示銷售額共計510萬9,530元之統一 發票共31張予111年度偵字第51783號附表所示營業人,由11 1年度偵字第51783號附表所示營業人全數持以申報作為抵扣 銷項稅額之用,因而幫助111年度偵字第51783號附表之營業 人逃漏營業稅25萬5,478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 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本案有接續犯關移送併 辦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65至168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與楊世麒、許應時共同以洋陞公司名義開 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提供予東美公司等3家公司,本案係被告 與蔡秋麟共同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 司等17家公司,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 票公司即洋陞公司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 ,不實發票交付之對象亦非完全相同,且併辦如洋陞公司開 立銷項發票明細表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 告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 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 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4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自102年擔任弘升公司之記帳士,每月記 帳費用2,000元,負責為弘升公司處理記帳、申報營業稅、 購買統一發票、繳稅等事務,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 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 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被告明知弘升公司並未與冠 森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冠森公司)、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億通公司)、明映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明映公司)、神港 公司、星倫公司等營業人有商品或勞務交易,竟基於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背任務致生損害之背 信犯意,自103年3月起至107年12月止,以弘升公司名義虛 偽開立111年度偵字第51784號附表所示之不實如統一發票予 上開冠森公司等5家營業人作為扣抵進項稅額之用,因而幫 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 稅捐核課之正確性,並生損害於弘升公司,因認被告此部分 所為,亦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刑法第342條 第1項背信罪嫌,且與本案有接續犯關移送併辦等語(見本 院簡上卷一第213至216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單獨以弘升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提供予冠森公司等5家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 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併 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弘升公司 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不實發票交付之 對象亦非完全相同,且併辦中如弘升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 表編號29至109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告 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期完全 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 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 理。 五、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5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緣郭汨澐、蔡榮宗係址設新北市○○區○○路○段 00○0號之澤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澤誠公司)之前、後任負 責人,被告則受託辦理澤誠公司記帳、申報稅捐,為稅捐稽 徵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被告明 知澤誠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5號附表編 號1至12、14至15所示之公司,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以澤 誠公司名義,開立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5號附表編號1至12 、14至15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予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5 號附表編號1至12、14至15所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並經1 11年度偵字第51785號附表編號1至12、14至15所示公司持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11 1年度偵字第51785號附表編號1至12、14至15所示之公司營 業人逃漏應繳納之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 稅捐稽徵之管理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 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已起訴之本案有接 續犯關移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71至174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單獨以澤誠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提供予天賦公司等14家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 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併 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澤誠公司 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不實發票交付之 對象亦非完全相同,併辦中如澤誠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 編號1至21、91至93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 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期 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犯之實質 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 之處理。 六、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緣陳欽城(業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 50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3樓之元城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上所規定之商 業負責人,依交易情形製作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其經營商 業附隨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則受託辦理元城公司 記帳、申報稅捐,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 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 理會計事務之人員:1、被告與陳欽城自103月1月間某日至1 04年12月間某日止,明知元城公司未向如111年度偵字第517 86號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進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逃漏稅捐 之犯意聯絡,由陳欽城指示被告取得該等營業人所開立如11 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28紙、銷售 額共850萬1,003元充當進項憑證,於被告申報103年1月至10 4年12月營業稅時,將上開不實之進貨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並 以上開不實之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元城公司銷項稅額 ,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42萬5,052元,而以此不正當方 法逃漏元城公司營業稅合計4萬2,186元。2、另於103年2月 起至104年11月間,明知元城公司並無實際銷售貨物予如111 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二所示之神港公司等營業人,竟與 被告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 聯絡,指示被告接續虛偽填載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 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51張,銷售金額合計1,539萬7,419元 ,交付予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二所示營業人,充作各 該營業人之進項憑證,持向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營 業稅,以扣抵銷項稅額,此以方式幫助如111年度偵字第517 86號附表二編號1、4至6、8所示之神港公司等5家營業人逃 漏營業稅合計58萬1,74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核 課稅捐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第47條第1項第1款逃漏稅捐罪嫌 ,且與已起訴之本案有接續犯關移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 卷一第177至181頁)。 ㈡、然併辦1部分係被告與陳欽城共同為元城公司取得承億工程行 等8家商號或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本案係被告與蔡秋 麟共同為禾金公司取得泰鈿公司等17家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 ;併辦2,其中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二編號1至6、8 部分係被告與陳欽城共同以元城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 票提供予神港公司等7家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 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 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並不相同、併辦1部分取得或 併辦2上開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元城公司與禾金公司之負責 人、登記地址亦不相同,且併辦1中如元誠公司取得進項發 票明細表編號5至9、13至23所示不實發票申報營業稅期與被 告有罪部分即附表一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併辦2中如元 誠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編號9至11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 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 表二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 為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至於併辦2,其中元城公司開 立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二編號7即元城公司開立銷 項發票明細表編號45至47(同本案附表三編號37至39)所示 不實發票予禾金公司犯行部分,因禾金公司取得元城公司開 立上開不實發票犯行為乙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應不另為免 訴之諭知,業如前述,而併辦2上開部分與本案上開起訴部 分所指之不實發票完全相同,均係指元城公司開立如本案附 表三編號37至39所示不實發票,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 先開立元城公司上開不實發票,進而以上開不實發票為禾金 公司逃漏營業稅,亦即被告為使禾金公司逃漏營業稅之主觀 意思活動內容始終同一,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可認與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合,應認併辦2上開部分與起訴部分具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乙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 自亦及於併辦2中被告以元城公司名義開立如111年度偵字第 51786號附表二編號7所示不實發票幫助逃漏稅捐犯行部分。 而若未起訴部分不構成犯罪,或原應諭知免訴或不受理者, 即與已起訴部分根本上不生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 故併辦2其中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二編號7部分,與 本案上開有罪部分,自無一罪之關係。綜上,本院自均無從 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七、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88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被告係記帳業者,詎竟與達新威科技有限公 司(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1樓,下稱達新威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蕭富榮(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犯行,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834號判決確定)共同基於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神港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 明知達新威公司並未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予神港公司,竟自 104年8月間起,迄105年6月間止,接續由被告開立以達新威 公司為售貨人、銷售總金額547萬4,484元之不實發票33紙, 交付予神港公司做為進項憑證,使神港公司持以向稅捐機關 行使申報進項扣抵,而逃漏應繳之營業稅27萬3,725元,足 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管理及正確性,因 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 捐罪嫌,且與本案有接續犯關係,應移送併辦等語(見本院 簡上卷一第121至122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與蕭富榮以達新威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提供予神港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金公 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併辦與 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達新威公司與 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且併辦中如達新威 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編號30至33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 所屬營業稅期與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 二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 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 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八、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89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被告為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2樓、由吳森 永(已歿)擔任負責人之八馬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下稱 八馬公司)所委任之記帳士,受託辦理八馬公司記帳、申報 稅捐,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 之人員。被告明知八馬公司並未與冠森公司有商品或勞務交 易,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106年7、8月間, 虛偽開立銷售不實之統一發票共16張、銷售額合計750萬1,4 00元、稅額合計37萬5,070元予冠森公司,惟冠森公司並未 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 ,亦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本案 有接續犯關係,應移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99至2 01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單獨以八馬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提供予冠森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金公司名義 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併辦與本案之 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八馬公司與禾金公司 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不實發票交付之對象亦不完 全相同,且併辦如八馬公司開立上開不實發票即八馬公司開 立銷項發票明細表編號20至35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 業稅期與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 營業稅期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 犯之實質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 另為適法之處理。 九、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0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緣林修毅(業經新北地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6 59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奇 毅公司負責人,被告則受託辦理奇毅公司記帳、申報稅捐, 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被告明知奇毅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111年度偵緝字第499 0號附表所示之公司,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以奇毅公司 名義,自102年9月起至103年10月止,推由被告接續虛偽開 立如111年度偵緝字第4990號附表所示銷售額共計2,029萬6, 216元之統一發票共56張予111年度偵緝字第4990號附表所示 營業人,由111年度偵緝字第4990號附表所示營業人持其中5 2張統一發票申報作為抵扣銷項稅額之用,因而幫助111年度 偵緝字第4990號附表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97萬7,270元,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因認被 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嫌,且與本案有接續犯關係,應移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 卷一第133至136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單獨以奇毅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提供予行義企業社等商號或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 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多家公司 ,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公司 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不實發票交付之 對象亦非全部相同,且併辦中如奇毅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 表編號50至56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告開 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 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 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 十、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1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緣陳諭(原名陳昱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 09年度上訴字第865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係址設新北市○○ 區○○街00號之漢祥公司負責人,被告為經辦漢祥公司會計人 員,二人分別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 人員,陳諭與被告竟基於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 之犯意,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6月止,二人均明知漢祥公司 與111年度偵緝字第4991號附表所示營業人並無交易之事實 ,竟推由被告接續以漢祥公司之名義虛偽開立如111年度偵 緝字第4991號附表所示銷售額合計2,882萬3,075元之統一發 票共186紙予附表所示營業人,由111年度偵緝字第4991號附 表所示營業人持其中140張統一發票申報作為抵扣銷項稅額 之用,因而幫助111年度偵緝字第4991號附表所示營業人逃 漏營業稅142萬3,53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 捐核課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本案有接續犯關係,應移 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39至142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與陳諭共同以漢祥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提供予奇特興業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本案係被告與 蔡秋麟共同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 等17家公司,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 公司即漢祥公司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 不實發票交付之對象亦非完全相同,且併辦中如漢祥公司開 立銷項發票明細表編號1至126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 業稅期與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 營業稅期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犯 之實質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 為適法之處理。 十一、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2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緣鄭憲欽(業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1 23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 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之 陽億有限公司(下稱陽億公司)登記負責人,被告則受託辦 理陽億公司記帳、申報稅捐,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 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 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被告、鄭憲欽均明知陽億公 司並未與111年度偵緝字第4992號附表所示營業人有商品或 勞務交易,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之犯意,自103年1月起至104年8月止,推由被告虛偽開立 如111年度偵緝字第4992號附表所示銷售額共計1,296萬7,97 7元之統一發票共59張予111年度偵緝字第4992號附表所示營 業人,由111年度偵緝字第4992號附表所示營業人持其中57 張以申報作為抵扣銷項稅額之用,因而幫助111年度偵緝字 第4992號附表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59萬4,968元,足以生損 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 所為,亦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 本案有接續犯關係,應移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4 5至148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共同與鄭憲欽以陽億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 統一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4家公司,本案係被告共同與 蔡秋麟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 家公司,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 即陽億公司及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不實 發票交付之對象亦非完全相同,且併辦中如陽億公司開立銷 項發票明細表編號5至19、49至52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 屬營業稅期與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 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 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 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十二、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緣黃可婕、李中平分別自102年9月起、107年 2月14日起,擔任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之3號及址設新 北市○○區○○街00號14樓之2之陞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陞保公司)負責人,而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被告為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2樓、由吳森永(已歿)擔 任負責人之八馬公司所委任之記帳士及陞保公司委任之記帳 士,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 人員。1、被告明知八馬公司並未與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 附表所示營業人有商品或勞務交易,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103年9月起至106年8月間 止,虛偽開立如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附表一所示銷售額 共計1,067萬5,314元之統一發票共35張予111年度偵緝字第4 993號附表一所示營業人,由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附表一 所示營業人持其中19張以申報作為抵扣銷項稅額之用,因而 幫助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附表一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15 萬8,692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 確性。2、被告明知陞保公司並未與冠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有商品或勞務交易,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之犯意,自106年3月起至12月止,虛偽開立銷售如11 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附表二編號1所示共計2,177萬8,000元 之統一發票共8張予冠森公司,由冠森公司全數持以申報作 為抵扣銷項稅額之用,因而幫助冠森公司逃漏營業稅108萬8 ,90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 。3、被告、李中平明知陞保公司並未與冠森公司有商品或 勞務交易,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自107年3 月起至4月止,虛偽開立如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附表二編 號2所示銷售額共計2,126萬7,200元之陞保公司統一發票共4 6張予冠森公司,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本案有接續犯關係,應移 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51至155頁)。 ㈡、然併辦1、2部分係被告單獨分別以八馬公司或陞保公司名義 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提供予冠森公司等6家公司或冠森公司 ;併辦3部分,係被告共同與李中平以陞保公司名義開立不 實之統一發票提供予冠森公司,本案係被告共同與蔡秋麟以 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 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八馬公 司、陞保公司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且 併辦1中八馬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編號1至3、19至35所 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 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併辦2、3中 如陞保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 營業稅期與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 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 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 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9條第2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 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 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魏子凱移送併辦,經檢 察官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申報之營業稅期 主文 1 附表三編號12至17 103年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表三編號18至20 103年5、6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三編號21 103年7、8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表三編號22至28 103年11、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表三編號32至33 104年3、4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表三編號34至36 104年7、8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表三編號41至46 104年11、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開立年月之營業稅期 主文 1 附表四編號10至12 102年9、10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表四編號13 102年11、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四編號14至17 103年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表四編號18至20 103年3、4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表四編號21 103年5、6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表四編號22至28 103年7、8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表四編號29至41 103年11、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附表四編號42至44 104年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附表四編號45至54 104年3、4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附表四編號55至65 104年7、8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附表四編號66至82 104年9、10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附表四編號83至89 104年11、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 禾金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年月 營業稅申報稅期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稅額 證據出處 1 6 星倫有限公司 10205 102年5、6月期 MJ00000000 10,000 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 6 星倫有限公司 10206 102年5、6月期 MJ00000000 10,000 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 6 星倫有限公司 10209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30,000 1,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 17 逢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209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417,800 20,8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0頁 5 6 星倫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10,000 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6 14 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190,476 9,5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7 17 逢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430,000 21,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0頁 8 17 逢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290,000 14,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0頁 9 17 逢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379,200 18,9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0頁 10 6 星倫有限公司 10211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10,000 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1 6 星倫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10,000 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2 1 泰鈿國際有限公司 10301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776,200 38,8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3 16 台灣碧水源國際有限公司 10301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23,800 21,1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0頁 14 1 泰鈿國際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625,008 31,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5 14 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590,780 29,5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6 14 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638,715 31,9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7 14 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336,500 16,8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8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646,579 32,329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9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306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79,980 3,999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0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306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755,967 37,798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1 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7、8月期 AQ00000000 489,636 24,4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2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53,822 22,6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3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08,636 20,432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4 15 宏瑋實業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256,700 12,83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0頁 25 3 宏亞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538,560 26,9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6 3 宏亞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505,764 25,2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7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00,297 20,015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8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373,870 18,6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9 5 藝寶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646,770 32,3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0 1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85,000 4,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1 10 雷音軒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55,000 7,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2 7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28,442 16,422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3 7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262,355 13,118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4 13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24,327 16,216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5 13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39,890 16,995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6 13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57,485 17,874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7 9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453,865 22,693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8 9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369,550 18,478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9 9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428,670 21,4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0 1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398,255 19,9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1 4 宏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39,200 26,9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2 4 宏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28,000 26,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3 4 宏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34,400 26,7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4 8 澤誠國際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04,522 15,226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5 8 澤誠國際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41,655 22,083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6 8 澤誠國際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28,910 21,446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附表四 禾金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年月 開立發票年月所屬營業稅期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稅額 證據出處 1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1 102年1、2月期 KN00000000 283,815 14,1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2 16 富士達數位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10201 102年1、2月期 KN00000000 40,808 2,0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3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2 102年1、2月期 KN00000000 829,448 41,4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4 16 富士達數位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10203 102年3、4月期 LL00000000 10,728 5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5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4 102年3、4月期 LL00000000 421,485 21,07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6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5 102年5、6月期 MJ00000000 212,905 10,64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7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6 102年5、6月期 MJ00000000 267,885 13,3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8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501,980 25,09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9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1,393,115 69,6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0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9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511,644 25,5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1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9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620,124 31,00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2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807,600 40,3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3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476,168 23,80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4 8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301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95,600 24,7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5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301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1,385,010 69,25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6 8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38,265 21,9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7 8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509,776 25,48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8 9 漢祥行銷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1,500 1,5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9 9 漢祥行銷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41,600 2,0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20 9 漢祥行銷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9,800 1,9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21 15 宏瑋實業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1,318,600 65,9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22 13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307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553,030 27,65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23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72,800 3,6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25頁背面 24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86,250 4,3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27頁背面 25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78,400 3,9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29頁背面 26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60,500 3,0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31頁背面 27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52,400 2,6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33頁背面 28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82,000 4,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35頁背面 29 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73,924 8,6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30 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243,100 12,15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31 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28,950 6,4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32 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292,500 14,6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33 10 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303,250 15,1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34 10 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47,330 7,36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35 10 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82,650 9,1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36 11 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24,100 6,20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37 11 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64,400 8,2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38 1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62,702 23,13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39 1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58,600 22,9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40 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86,200 9,3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41 10 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43,880 22,1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42 1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QA00000000 189,500 9,4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43 4 宏其實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547,950 27,39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44 4 宏其實業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541,000 27,0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45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1,080 2,05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41頁背面 46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26,500 1,3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43頁背面 47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93,840 4,6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45頁背面 48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54,800 2,7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47頁背面 49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5,720 1,7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51頁 50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93,725 4,6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53頁 51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86,304 4,31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55頁 52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9,280 1,9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57頁 53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79,112 3,9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59頁 54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99,120 4,9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61頁 55 3 傑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80,000 19,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一第397頁背面 56 17 尚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60,000 18,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57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88,226 4,41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5頁 58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5,080 75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7頁 59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79,375 3,96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9頁 60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0,640 1,53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11頁 61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3,925 1,1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13頁 62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2,402 6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15頁 63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91,770 4,5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17頁 64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3,930 1,6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19頁 65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13,410 5,67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21頁 66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6,020 3,80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65頁背面 67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08,425 10,4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67頁背面 68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1,000 3,5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69頁背面 69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5,915 3,7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71頁背面 70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84,240 4,2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73頁背面 71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71,450 8,57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75頁背面 72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67,520 8,37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81頁背面 73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26,680 6,3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83頁背面 74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98,210 4,91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85頁背面 75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38,080 6,90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87頁背面 76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65,950 3,29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89頁背面 77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93,778 9,68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91頁背面 78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28,250 6,4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93頁背面 79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61,825 3,0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95頁背面 80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07,200 5,3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97頁背面 81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02,600 5,1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99頁背面 82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48,250 7,4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101頁背面 83 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605,724 30,2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84 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44,390 27,2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85 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14,330 25,7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86 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732,853 36,64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87 7 八馬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56,285 17,81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第326頁 88 7 八馬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75,440 18,7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89 7 八馬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22,840 21,14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一(弘升公司取得) 編號 營業人名稱 時間 發票張數 進貨額 營業稅額 1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1月至105年12月 6 5,670,800 283,540 2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4年7月至106年6月 5 2,874,280 143,714 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至106年6月 2 1,174,035 58,702 4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3年5月至6月 1 595,630 29,782 5 澤誠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5月至105年2月 2 544,620 27,231 合計 16 10,859,365 542,969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二(弘升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時間 開立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年11月至107年2月 30 20,297,520 1,014,876 22 18,164,100 908,205 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9月至106年3月 37 6,300,863 315,048 37 6,300,863 315,048 3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3月至12月 25 3,392,583 169,630 25 3,392,583 169,630 4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與弘升同IP) 107年5月至8月 16 2,206,042 110,303 16 2,206,042 110,303 5 星倫有限公司 103年4月 1 318,528 15,926 1 318,528 15,926 小計 109 32,515,536 1,625,783 101 30,382,116 1,519,112 減:銷貨退回及折讓 10 9,342,100 467,105 10 9,342,100 467,105 合計 99 23,173,436 1,158,678 91 21,040,016 1,052,007 弘升公司取得進項發票明細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6946 號、111年度偵字第51784號) 編號 銷項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306 AQ00000000 595,630 29,7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10 RN00000000 534,825 26,7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10 RN00000000 639,210 31,96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4 澤誠國際有限公司 10411 SG00000000 468,800 23,4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5 澤誠國際有限公司 10412 SG00000000 75,820 3,7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6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11 ED00000000 892,000 44,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7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11 ED00000000 905,500 45,2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8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511 ED00000000 495,000 24,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9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511 ED00000000 604,000 30,2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10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937,600 46,8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11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973,000 48,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12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967,000 48,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13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995,700 49,7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14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596,000 29,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15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619,000 30,9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16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560,280 28,01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弘升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6946 號、111年度偵字第51784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星倫有限公司 10304 ZV00000000 318,528 15,92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52,210 12,61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16,150 10,80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25,060 11,25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54,00000000 12,74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04,710 10,2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08,340 10,4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48,160 12,40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04,050 10,20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80,070 9,00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86,560 9,3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63,130 8,1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94,480 9,7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76,550 8,8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89,310 9,46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98,770 9,9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73,030 8,65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12,740 10,63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0,970 10,0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6,250 10,3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91,290 9,5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97,010 9,8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7,130 10,3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8,560 10,4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92,720 9,6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47,840 7,3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39,480 6,97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59,720 7,9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1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836,000 41,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1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822,000 41,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1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785,000 39,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1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632,000 31,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1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758,000 37,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1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725,000 36,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1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708,000 35,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2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683,000 34,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2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723,000 36,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2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735,000 36,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2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885,000 44,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4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2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530,000 26,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4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121,410 6,07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127,710 6,3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45,298 2,2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130,340 6,5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95,760 4,7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108,570 5,42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96,425 4,8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130,340 6,5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29,400 1,47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5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76,450 3,82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5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697,400 34,87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905,700 45,2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872,000 43,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937,000 46,8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1,104,000 55,2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898,000 44,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948,000 47,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922,000 46,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973,000 48,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1,085,000 54,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1 未扣抵 YR00000000 308,200 15,4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1 未扣抵 YR00000000 290,420 14,5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1 未扣抵 YR00000000 225,000 11,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1 未扣抵 YR00000000 230,800 11,5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2 未扣抵 YR00000000 244,000 12,2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2 未扣抵 YR00000000 255,000 12,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2 未扣抵 YR00000000 273,000 13,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2 未扣抵 YR00000000 307,000 15,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9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85,330 4,26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0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92,255 4,6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1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93,520 4,67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2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86,320 4,31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3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85,700 4,2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4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83,200 4,1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5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88,300 4,41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6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83,300 4,1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7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90,388 4,51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8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92,255 4,6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9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141,645 7,0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0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101,184 5,05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1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86,154 4,30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2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95,535 4,77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3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97,020 4,85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4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98,010 4,90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5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99,876 4,9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6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101,146 5,0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7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104,092 5,20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8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6 107年7、8月期 CL00000000 147,101 7,35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89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6 107年7、8月期 CL00000000 144,047 7,20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90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6 107年7、8月期 CL00000000 144,556 7,2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91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6 107年7、8月期 CL00000000 142,011 7,10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92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7、8月期 EH00000000 157,680 7,88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93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7、8月期 EH00000000 182,048 9,10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94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7、8月期 EH00000000 107,000 5,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95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7、8月期 EH00000000 192,234 9,6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96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7、8月期 EH00000000 213,526 10,67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97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7、8月期 EH00000000 210,456 10,52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98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7、8月期 EH00000000 218,436 10,92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99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9、10月期 EH00000000 292,230 14,6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0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9、10月期 EH00000000 140,993 7,0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1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9、10月期 EH00000000 105,872 5,2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2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9 107年11、12月期 GE00000000 166,066 8,30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3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9 107年11、12月期 GE00000000 126,205 6,3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4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9 107年11、12月期 GE00000000 160,949 8,04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5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9 107年11、12月期 GE00000000 177,504 8,8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6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9 107年11、12月期 GE00000000 186,147 9,30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7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9 107年11、12月期 GE00000000 165,206 8,2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8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10 107年11、12月期 GE00000000 186,233 9,3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9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12 107年11、12月期 JB00000000 226,895 11,34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附表(康禾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3 566,325 28,317 3 566,325 28,317 2 承億工程行 2 579,800 28,990 2 579,800 28,990 3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3 488,000 24,400 3 488,000 24,400 4 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60,000 3,000 1 60,000 3,000 5 貝勒府國際有限公司 2 640,500 32,026 2 640,500 32,026 6 陽億有限公司 3 1,066,500 53,325 3 1,066,500 53,325 7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 310,000 15,500 1 310,000 15,500 8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 402,680 20,134 1 402,680 20,134 9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2 548,000 27,400 2 548,000 27,400 小計 18 4,661,805 233,092 18 4,661,805 233,092 康禾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40,000 12,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2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08,000 15,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3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71,000 8,5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4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240,500 12,0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5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54,825 7,74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6 承億工程行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326,000 16,3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7 承億工程行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253,800 12,6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8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25,600 6,2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9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56,800 7,8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0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205,600 10,2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1 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60,000 3,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2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310,000 15,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3 陽億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292,500 14,6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02,680 20,1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5 陽億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68,200 18,4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6 貝勒府國際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03,450 15,17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7 貝勒府國際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37,050 16,85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8 陽億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05,800 20,2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3號附表(洋陞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時間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新臺幣)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新臺幣)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0月1日 1 77,330元 3867元 1 77,330元 3867元 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9月至同年10月 12 939,540元 4萬6978元 12 939,540元 46978元 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年6月起至同年8月止 18 4,092,660元 20萬4633元 18 4,092,660元 204,633元 小計 31 5,109,530元 25萬5478元 31 5,109,530元 255,478元 洋陞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51783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6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95,000 9,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6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98,000 9,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6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92,600 9,6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6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97,300 9,8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5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6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266,088 13,30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6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6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50,783 7,5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198,370 9,91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8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131,600 6,5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9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163,450 8,17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0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218,050 10,90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1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225,693 11,2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181,467 9,07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224,289 11,21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257,283 12,8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5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331,467 16,57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6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294,882 14,74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8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311,874 15,5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8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8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354,464 17,72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09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84,480 4,2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09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87,120 4,3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1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11、12月期 DM00000000 77,330 3,86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93,035 4,65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44,415 2,2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79,560 3,97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70,980 3,54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29,200 1,4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19,825 9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42,720 2,1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111,650 5,58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3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164,025 8,20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3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112,530 5,62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4號附表(弘升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時間 開立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年11月至107年2月 30 20,297,520 1,014,876 22 18,164,100 908,205 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9月至106年3月 37 6,300,863 315,048 37 6,300,863 315,048 3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3月至12月 25 3,392,583 169,630 25 3,392,583 169,630 4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與弘升同IP) 107年5月至8月 16 2,206,042 110,303 16 2,206,042 110,303 5 星倫有限公司 103年4月 1 318,528 15,926 1 318,528 15,926 小計 109 32,515,536 1,625,783 101 30,382,116 1,519,112 減:銷貨退回及折讓 10 9,342,100 467,105 10 9,342,100 467,105 合計 99 23,173,436 1,158,678 91 21,040,016 1,052,007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5號附表(澤誠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6 1,832,896 91,646 6 1,832,896 91,646 2 法而宜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4 1,908,247 95,412 4 1,908,247 95,412 3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7 4,415,400 220,771 7 4,415,400 220,771 4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1 352,920 17,646 1 352,920 17,646 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25 2,613,974 130,701 25 2,613,974 130,701 6 吉秝實業有限公司 5 796,722 39,837 5 796,722 39,837 7 友通企業社 1 81,905 4,095 0 0 0 8 弘升實業有限公司 2 544,620 27,231 2 544,620 27,231 9 菁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61,925 3,096 1 61,905 3,095 10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3 4,670,088 233,504 13 4,680,088 234,004 11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 326,500 16,325 1 326,500 16,325 12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3 6,105,227 305,264 13 6,105,227 305,265 13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3 1,175,087 58,755 3 1,175,087 58,755 14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 4,376,690 218,835 10 4,376,690 218,835 15 冠志股份有限公司 1 500,000 25,000 1 500,000 25,000 小計 93 29,762,201 1,488,118 92 29,690,276 1,484,523 澤誠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51785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61,089 3,05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83,300 4,1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43,200 2,1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35,840 1,7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61,768 3,0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86,160 4,30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42,380 2,11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93,495 4,6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25,225 1,26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1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48,450 2,42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1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32,280 1,61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1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59,280 2,9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1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86,940 4,34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1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189,600 9,4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15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91,500 4,5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16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63,000 3,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1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126,800 6,3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18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134,000 6,7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19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360,700 18,03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20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413,400 20,67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21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326,500 16,3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22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52,920 17,64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23 吉秝實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06,800 15,3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24 吉秝實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80,952 4,0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25 吉秝實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82,500 4,1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26 吉秝實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09,650 10,48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27 吉秝實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16,820 5,8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28 菁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61,925 3,09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29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595,000 29,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30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68,060 18,40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31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27,620 16,38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32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50,985 17,54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33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44,580 17,22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34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18,410 35,9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35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30,275 36,51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36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39,830 36,9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37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40,080 37,00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38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73,535 38,67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39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652,995 32,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40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29,120 36,4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1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61,565 38,07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425,600 21,2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3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310,600 15,5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62,673 3,1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64,750 8,2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98,000 4,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65,600 8,2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87,587 9,3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66,140 8,30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90,250 9,5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12,102 10,60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47,735 7,38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12,360 5,61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84,050 9,20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63,320 8,16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6 友通企業社 10410 RN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7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02,550 15,1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8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4,295 10,21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9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84,752 14,2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0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74,651 13,73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1 法而宜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98,654 24,93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2 法而宜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89,567 24,47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3 法而宜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94,846 24,74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4 法而宜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25,180 21,25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5 弘升實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68,800 23,4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6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37,250 21,8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67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54,718 12,7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68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89,633 24,4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69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93,984 24,69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0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88,972 24,44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1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64,928 18,24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72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01,720 20,0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73 弘升實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75,820 3,7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81,604 29,0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5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600,413 30,0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6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612,389 30,61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43,622 27,18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8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25,352 16,26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9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63,250 23,1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0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83,910 24,1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1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92,775 24,6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2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87,644 24,3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3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41,655 22,08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4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04,522 15,22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5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28,910 21,44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6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27,606 21,3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7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65,355 23,26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8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92,185 24,60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9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95,770 24,78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90 冠志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00,000 25,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91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501 105年1、2月期 AU00000000 453,998 22,7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92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501 105年1、2月期 AU00000000 374,600 18,7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93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501 105年3、4月期 AU00000000 165,120 8,2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一(元城公司取具)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發票年月 發票張數 進貨額 提出扣抵營業稅額 1 承億工程行 103年2月至104年4月  9 3,366,501元 168,326元 2 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2月  3   488,000元  24,400元 3 陽億有限公司 104年2月至104年8月  5 1,350,888元  67,544元 4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2   572,000元  28,600元 5 雷音軒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1   246,000元  12,300元 6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4年2月  1   95,238元   4,762元 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2月至104年2月  5 1,665,805元  83,291元 8 宏瑋實業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2   716,571元  35,829元 合計  28 8,501,003元 425,052元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二(元城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10407 24 2,001,399 100,071 24 2,001,399 100,066 2 承億工程行 10307~10409 3 1,036,000 51,800 3 1,036,000 51,800 3 晟旺國際有限公司 10411 4 1,474,298 73,715 4 1,474,298 73,715 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08 1 602,000 30,100 1 602,000 30,100 5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02~10404 12 7,587,092 379,355 12 7,587,092 379,355 6 坤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10304~10402 2 1,212,747 60,637 2 1,212,747 60,637 7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10409 3 1,252,087 62,605 3 1,252,085 62,605 8 達盟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10404~10405 2 231,796 11,589 2 231,796 11,589 合計 51 15,397,419 769,872 51 15,397,417 769,867 元城公司取得進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 編號 銷項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發票扣抵年月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承億工程行 10301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94,428 24,7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 承億工程行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246,300 12,31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3 承億工程行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362,800 18,1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4 承億工程行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76,190 23,8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5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10,000 10,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6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62,000 18,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7 宏瑋實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88,000 14,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8 雷音軒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46,000 12,3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9 宏瑋實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428,571 21,42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0 承億工程行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65,200 8,2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1 承億工程行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34,300 6,71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879,060 43,95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3 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25,600 6,2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4 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401 105年1、2月期 NN00000000 156,800 7,8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5 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401 106年1、2月期 NN00000000 205,600 10,2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6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95,238 4,76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93,608 9,6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8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82,755 9,1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9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90,752 9,5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0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219,630 10,9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1 承億工程行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348,200 17,4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2 承億工程行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283,450 14,17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3 陽億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304,820 15,2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4 承億工程行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855,633 42,7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5 陽億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76,760 13,8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6 陽億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12,523 15,62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7 陽億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45,825 17,2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8 陽億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10,960 5,5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元城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736,000 36,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553,000 27,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 坤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48,500 2,4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 承億工程行 10307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138,000 6,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5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07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630,000 31,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6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07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587,000 29,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602,000 30,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8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767,500 38,3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9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635,000 31,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0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595,000 29,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1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65,000 13,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94,600 4,7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28,035 1,40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3,420 2,17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95,280 4,7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71,000 3,5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56,480 2,8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60,800 3,0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7,880 2,3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3,750 2,1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4,600 7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95,260 4,7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3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769,920 38,4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4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768,497 38,4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5 坤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164,247 58,2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6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594,800 29,7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7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685,375 34,26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8 達盟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166,348 8,3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80頁 29 達盟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3、4月期 QA00000000 65,448 3,2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80頁 3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63,250 3,16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08,570 5,4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88,232 9,4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9,305 9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56,970 7,84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8,340 1,9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51,840 2,5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53,670 7,68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3,920 1,6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87,137 9,3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57,080 7,85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62,070 3,10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29,910 6,49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3 承億工程行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363,800 18,1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4 承億工程行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534,200 26,7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5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453,865 22,69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6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369,552 18,47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7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428,670 21,4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8 晟旺國際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10,844 10,54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9 晟旺國際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21,655 16,08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50 晟旺國際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36,725 26,8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51 晟旺國際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05,074 20,25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達新威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緝字第4988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40,640 2,03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73,025 8,65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47,580 2,37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66,125 3,30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84,806 9,2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38,820 6,9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7,400 1,87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3,640 1,1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45,920 2,2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75,218 8,7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6,425 1,3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61,440 3,0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71,520 3,57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74,340 13,7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59,820 12,9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41,670 12,08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53,550 12,67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43,980 12,19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60,040 13,00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60,810 13,0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74,230 13,71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43,760 12,1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43,760 12,1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37,270 11,8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21,980 11,09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0,750 10,0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12,630 10,63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3,390 10,17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91,840 9,5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3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05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29,580 6,47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3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05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08,110 5,40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3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05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78,200 8,9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3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05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42,215 7,11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八馬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緝字第4989號、111年 度偵緝字第4993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45,700 12,2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2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58,300 12,91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3 陽億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145,700 7,2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4 盈德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90,800 4,5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5 盈德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88,000 4,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6 盈德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98,000 4,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82,400 9,1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99,640 9,9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88,825 9,4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86,645 9,33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57,120 7,8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85,265 9,2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83,489 9,17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56,475 7,82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95,480 9,77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93,050 9,65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2,695 10,1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66,330 8,31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9 勁毅科技有限公司 10508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50,000 2,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2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未扣抵 PL00000000 465,000 23,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5頁 2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未扣抵 PL00000000 473,000 23,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5頁 2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未扣抵 PL00000000 472,000 23,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5頁 2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未扣抵 PL00000000 470,000 23,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5頁 2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未扣抵 PL00000000 469,000 23,4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5頁 2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未扣抵 PL00000000 467,000 23,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6頁 2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未扣抵 PL00000000 474,000 23,7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6頁 2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76,000 23,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6頁 2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71,000 23,5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6頁 2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68,900 23,44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6頁 3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62,000 23,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6頁 3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68,000 23,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7頁 3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65,000 23,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7頁 3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69,500 23,4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7頁 3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65,000 23,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7頁 3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66,000 23,3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7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0號附表(奇毅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行義企業社 1 198,000 9,900 1 198,000 9,900 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 4,234,000 211,700 10 4,234,000 211,700 3 旭威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2 655,971 32,799 2 655,971 32,799 4 亞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 500,000 25,000 1 500,000 25,000 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5 406,890 20,345 5 406,890 20,345 6 潔貝爾有限公司 2 123,810 6,190 2 123,810 6,190 7 星倫有限公司 4 2,045,562 102,278 4 2,045,562 102,278 8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 318,600 15,930 1 318,600 15,930 9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5 477,505 23,875 5 477,505 23,875 10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2 572,000 28,600 2 572,000 28,600 11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8 2,809,522 140,478 8 2,809,522 140,478 12 碩建國際有限公司 1 142,858 7,143 0 0 0 1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2 771,688 38,585 2 771,688 38,585 14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2 617,500 30,875 2 617,500 30,875 15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7 245,463 12,274 4 243,500 12,175 16 泰億企業社 3 6,176,847 308,843 3 6,176,847 308,843 總計 56 20,296,216 1,014,815 52 19,545,333 (20,151,395-銷貨退回及折讓606,062)  977,270 奇毅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緝字第4990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9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935,000 46,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2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9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100,000 5,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3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236,000 11,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452,000 22,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5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506,200 25,3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6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283,200 14,1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7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363,000 18,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8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350,000 17,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9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420,000 21,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476,000 23,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212,600 10,6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2 旭威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155,971 7,79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3 潔貝爾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78,000 3,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4 潔貝爾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45,810 2,2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5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144,762 7,2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6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112,381 5,61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7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11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91,676 4,58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8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11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28,686 1,4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9 星倫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482,000 24,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20 星倫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485,000 24,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21 星倫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472,500 23,6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22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285,714 14,2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3頁 23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285,714 14,2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3頁 24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333,333 16,66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4頁 25 碩建國際有限公司 10212 未扣抵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26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557,143 27,8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5頁 27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350,476 17,5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6頁 28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274,762 13,7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5頁 29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01,047 20,05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6頁 30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321,333 16,06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7頁 31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38,000 1,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300頁 32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10302 ZA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300頁 33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10302 ZA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301頁 34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10302 ZA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301頁 35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30,000 1,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302頁 36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52,000 2,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302頁 37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123,500 6,1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303頁 38 旭威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500,000 25,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39 亞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500,000 25,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40 泰億企業社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1,201,200 60,0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 41 泰億企業社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1,365,831 68,2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 42 泰億企業社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609,816 180,4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 43 星倫有限公司 10306 103年7、8月期 AQ00000000 606,062 30,30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44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307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318,600 15,9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4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88,140 4,40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18頁 4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85,000 4,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20頁 4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72,000 3,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22頁 4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74,250 3,7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24頁 4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87,500 4,3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26頁 50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10,000 10,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51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62,000 18,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52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96,500 14,8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93頁 53 行義企業社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198,000 9,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5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36,396 16,8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 55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435,292 21,7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 56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21,000 16,0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96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1號附表(漢祥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6 7,121,834 356,090 16 7,121,834 356,090 2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1 49,019 2,455 9 44,924 2,250 3 囍聚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 49,617 2,481 1 34,571 1,729 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7 3,911,557 195,573 18 3,606,789 180,341 5 台灣國際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4 40,284 2,016 4 40,284 2,016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40 2,873,089 143,660 40 2,873,089 143,660 7 育勝事業有限公司 4 124,154 6,207 1 95,238 4,762 8 承億工程行 1 105,000 5,250 1 105,000 5,250 9 星倫有限公司 8 3,782,340 189,117 8 3,782,340 189,117 10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3 5,401,617 270,080 13 5,401,617 270,080 11 天愛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1 61,905 3,095 1 61,905 3,095 1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5 1,518,299 75,916 5 1,518,299 75,916 13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7 2,838,664 141,934 7 2,838,664 141,934 14 比威力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95,238 4,762 1 95,238 4,762 15 鈦山有限公司 2 779,986 39,000 2 779,986 39,000 16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 70,472 3,528 13 70,472 3,528 小計 186 28,823,075 1,441,164 140 28,470,250 1,423,530 漢祥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緝字第4991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囍聚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101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34,571 1,72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2 囍聚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101 YU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21,750 6,0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6頁 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13,360 5,66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6頁 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97,200 4,8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7頁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21,800 6,0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7頁 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44,180 7,20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8頁 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14,075 5,70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8頁 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06,250 5,3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9頁 1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43,250 7,1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9頁 1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14,180 5,70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0頁 1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53,912 7,6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0頁 1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50,939 7,54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1頁 1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41,593 7,0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1頁 1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63,350 8,16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2頁 1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41,020 7,05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2頁 1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3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59,640 2,9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4頁 1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3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53,000 2,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4頁 1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3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93,100 4,65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5頁 2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3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55,160 2,75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5頁 21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3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1,429 7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27頁 22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3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7,619 38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30頁 2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31,150 1,55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6頁 2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26,784 1,3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6頁 2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19,422 97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7頁 2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39,250 1,9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7頁 2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27,040 1,35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8頁 2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96,000 4,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8頁 2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32,500 1,6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9頁 3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43,250 2,1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9頁 3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43,680 2,18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0頁 3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27,200 1,3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0頁 33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6,476 3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33頁 3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05 101年5、6月期 BW00000000 42,000 2,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35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7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7,619 38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36頁 3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18,550 9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2頁 3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34,000 1,7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2頁 3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14,160 70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3頁 3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72,375 3,61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3頁 4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32,361 1,61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4頁 4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26,598 1,3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4頁 4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22,800 1,1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5頁 4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60,600 3,0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5頁 4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43,040 2,15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6頁 4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44,415 2,2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6頁 4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19,640 9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7頁 4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10,515 52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7頁 48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5,523 27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40頁 49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7,904 3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40頁 50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09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1,428 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51 育勝事業有限公司 10109 EY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52 育勝事業有限公司 10109 EY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53 育勝事業有限公司 10109 EY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54 育勝事業有限公司 10109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95,238 4,76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55 天愛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10109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61,905 3,09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56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9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5,714 2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44頁 57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9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6,190 3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46頁 58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9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5,523 27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46頁 59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0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30,000 1,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60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0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1,500 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61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0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1,904 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62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0 EY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63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0 EY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64 囍聚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110 EY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65 台灣國際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0 101年11、12月期 EY00000000 1,238 6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66 台灣國際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0 101年11、12月期 EY00000000 36,666 1,8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67 台灣國際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0 101年11、12月期 EY00000000 1,428 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68 太珊有限公司(原名:鈦山有限公司) 10110 101年11、12月期 EY00000000 388,390 19,4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69 太珊有限公司(原名:鈦山有限公司) 10110 101年11、12月期 EY00000000 391,596 19,5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70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10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5,714 2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50頁 71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1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1,428 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偵字第37212號卷一第238頁 72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1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1,428 7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偵字第37212號卷一第238頁 73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1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952 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偵字第37212號卷一第239頁 74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1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1,523 7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偵字第37212號卷一第240頁 75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1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4,761 2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偵字第37212號卷一第239頁 76 台灣國際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1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952 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77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11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2,666 1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55頁 78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2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221,350 11,06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79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2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267,140 13,3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2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309,505 15,4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2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217,360 10,86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2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197,600 9,8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3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2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306,628 15,33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2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156,870 7,84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5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1 102年1、2月期 KN00000000 42,857 2,14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6 比威力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01 102年1、2月期 KN00000000 95,238 4,76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87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8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9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3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5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6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7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98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99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0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0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0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03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5 102年5、6月期 MJ00000000 114,286 5,71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0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6 102年5、6月期 MJ00000000 136,000 6,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05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361,179 18,05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06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09,140 20,4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07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92,648 24,63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08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83,144 24,1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09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38,046 21,90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10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51,440 22,5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11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69,224 23,46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12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62,809 23,1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13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43,118 22,1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14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41,378 22,06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15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47,873 22,3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16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395,824 19,7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17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40,022 22,00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18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13,952 20,69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19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32,978 21,64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20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19,902 20,99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21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87,168 24,35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22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47,884 22,3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23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393,052 19,65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24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394,612 19,73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25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58,036 22,90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26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239,153 11,95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27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316,236 15,8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28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284,900 14,24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29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230,871 11,54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153,456 7,67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236,952 11,8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306,111 15,30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3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5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6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7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8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9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3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5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6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7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8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9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5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5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5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53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5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55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56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5,238 26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60頁 157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2,857 14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60頁 158 星倫有限公司 10301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260,500 13,0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59 星倫有限公司 10301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390,820 19,5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6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66,667 3,33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61 承億工程行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105,000 5,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62 星倫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11,855 20,59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63 星倫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28,700 21,43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64 星倫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216,000 10,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65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467,124 23,3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66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605,739 30,28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67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552,636 27,63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68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60,248 18,0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69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422,313 21,11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70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238,206 11,9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71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620,487 31,0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7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465,346 23,26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73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679,089 33,95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74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160,446 8,02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75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01,575 15,07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76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58,488 17,9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77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85,283 19,2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78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22,553 16,1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79 星倫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654,286 32,71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80 星倫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806,361 40,31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81 星倫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613,818 30,6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8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255,690 12,7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8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326,716 16,3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8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422,994 21,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85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06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285,882 14,2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86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06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227,017 11,35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2號附表(陽億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6 1,028,280 51,415 6 1,028,280 51,415 2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 360,000 18,000 1 360,000 18,000 3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3 1,056,890 52,845 2 680,190 34,009 4 宏亞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2 557,935 27,897 2 557,935 27,897 5 宏其實業有限公司 2 1,041,000 52,050 2 1,041,000 52,050 6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 230,600 11,530 2 230,600 11,530 7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3 587,620 29,381 3 587,620 29,381 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8 969,834 48,494 18 969,834 48,494 9 能火文創有限公司 1 262,000 13,100 1 262,000 13,100 10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5 1,350,888 67,544 5 1,350,888 67,544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2 563,500 28,175 2 563,500 28,175 1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8 2,061,730 103,088 8 2,061,730 103,088 13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5 2,485,700 124,285 4 1,793,700 89,685 14 比威力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412,000 20,600 1 412,000 20,600 小計 59 12,967,977 648,404 57 11,899,277 594,968 陽億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緝字第4992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55,600 2,7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175,000 8,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3 能火文創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262,000 13,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4 比威力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412,000 20,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88,750 4,4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34頁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76,400 3,8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34頁 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90,500 4,5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35頁 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93,000 4,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35頁 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80,184 4,00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36頁 10 宏亞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09,760 15,4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11 宏亞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48,175 12,40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1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18,500 10,9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1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72,200 13,6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1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12,400 15,6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15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90,310 14,51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16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11,280 15,5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1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17,210 10,86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18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47,280 12,3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19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192,550 9,6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20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265,300 13,2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2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93,250 9,6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22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76,260 8,8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23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63,800 8,1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24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69,170 3,45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25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60,500 8,0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26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726,200 36,3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27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2 CZ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28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293,000 14,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29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56,500 22,8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30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318,000 15,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31 宏其實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504,000 25,2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32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98,500 4,9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33 宏其實業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537,000 26,8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34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304,820 15,2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3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3,700 2,1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39頁 3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1,760 1,5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39頁 3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4,250 2,2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0頁 3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12,780 6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0頁 3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3,250 2,1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1頁 4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22,185 1,10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1頁 4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6,400 2,3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2頁 4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61,000 3,0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2頁 4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22,950 1,1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3頁 4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23,775 1,18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3頁 4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60,400 3,0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4頁 4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89,400 4,47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4頁 4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9,150 1,95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48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65,000 23,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49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406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360,000 18,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0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06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388,340 19,4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1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06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291,850 14,5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06 QA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3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06,820 10,3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4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37,500 11,8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5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43,300 7,1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6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76,760 13,8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7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12,523 15,62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8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45,825 17,2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9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10,960 5,5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附表一(八馬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冠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6 7,501,400 375,070 0 0 0 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2 2,197,414 109,867 12 2,197,414 109,867 3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2 504,000 25,200 2 504,000 25,200 4 盈德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3 276,800 13,840 3 276,800 13,840 5 陽億有限公司 1 145,700 7,285 1 145,700 7,285 6 勁毅科技有限公司 1 50,000 2,500 1 50,000 2,500 合計 35 10,675,314 533,762 19 3,173,914 158,692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附表二(陞保公司開立) 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8 21,778,000 1,088,900 8 21,778,000 1,088,900 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46 21,267,200 1,063,360 0 0 0 陞保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2,573,000 128,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2,526,000 126,3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2,839,000 141,9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2,735,000 136,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3,024,000 151,2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4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3,227,000 161,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4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2,733,000 136,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4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2,121,000 106,0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5,000 24,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72,000 23,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7,000 24,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2,000 24,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1,000 24,0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3,000 24,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6,000 24,3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9,000 24,4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76,000 23,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45,000 22,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56,000 22,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73,000 23,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78,000 23,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1,000 24,0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77,000 23,8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245,000 12,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92,000 24,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398,500 19,9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68,000 23,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75,000 23,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93,000 24,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9,000 24,4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63,000 23,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87,000 24,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91,000 24,5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93,000 24,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55,000 22,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63,000 23,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66,000 23,3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50,000 22,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72,000 23,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82,000 24,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35,000 21,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29,000 21,4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33,000 21,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45,000 22,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57,000 22,8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66,000 23,3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63,000 23,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72,000 23,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90,600 24,5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5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93,200 24,6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5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95,600 24,7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5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02,500 20,1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5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56,800 22,8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5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395,000 19,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 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2025-02-14

TYDM-111-簡上-763-20250214-1

金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9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慶泰 選任辯護人 李翰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3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慶泰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慶泰應能預見詐欺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作為收受 、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提領犯罪所得後會產生遮斷金流 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以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隱 匿不法所得,而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給 他人使用,易為不法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騙匯款之工具,以 遂渠等從事財產犯罪,及提領款項後以遮斷金流避免遭查出 之洗錢目的,竟仍以縱有人以其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 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2年1 2月4日13時許,先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 下稱LINE)暱稱「琪琪」之女性網友指示,在嘉義市○區○○○ 路000號之嘉義林森郵局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申 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開通網路銀 行功能,並配合「琪琪」之指示綁定3組金融帳號,作為約 定轉帳帳號後,於同年12月4日18時3分許,以一天新臺幣( 下同)2,000元及額外月薪5萬之租金,提供本案帳戶網路銀 行帳號及密碼(下稱本案帳戶資料)予「琪琪」及其所屬詐欺 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犯罪集團於取得上開郵局帳戶資料 後,其成員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欺話 術,向附表所示之許詩宜等3人詐騙,致渠等陷於錯誤,匯 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上開郵局帳戶內,旋遭轉帳提領一空。 嗣附表所示之人驚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許詩宜、林瑩鈺、葉炳煌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本判決下列引用被告李慶泰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審理程序同意其證據能力(本院卷 第44頁至45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 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 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 據能力。又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 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 ,亦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揭時、地,將其所申辦之本案帳戶之網 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琪琪」 使用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犯行,辯稱 :因為網友「琪琪」向伊表示因節稅需求,而要求伊提供本 案帳戶資料,伊因為相信「琪琪」才提供等語。經查:  ㈠本案帳戶為被告所申設,而被告於前開時、地,將其所申辦 之本案帳戶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琪琪」使用, 嗣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或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 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即於如附表所示「詐欺 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 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匯款時間、金額 」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 款項至本案帳戶內,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轉出殆盡等情,有 本案帳戶之申請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約定轉帳申請書 、被告提出與LINE暱稱「琪琪」之對話紀錄(警卷第228至23 3頁,偵卷第31至39、47至115、119至221頁)、如附表所示 「證據及出處」欄所載各項證據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所不爭 執(警卷第1至10頁、偵卷第45至46、227至229頁,本院卷第 50至53頁),是被告之本案帳戶確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作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洗錢之工具, 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被告固以前詞為辯,然查:  ⒈按刑法之故意犯,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所謂不確 定故意即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 生並不違反其本意,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被告若 對於他人可能以其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進行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罪行為,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 自仍應負相關之罪責。因此,如行為人對於他人極可能將其 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銀帳號、 密碼等資料,供作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行為之工具使用一 事,已有所預見,但仍抱持在所不惜或聽任該結果發生之心 態,而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無論其交付之動機為何,均不 妨礙其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次 按衡諸一般常情,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存摺使用,如無 正當理由,實無借用他人存摺使用之理,而金融存摺亦事關 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 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存摺,一般人均 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需交 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該 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 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 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 竟徵求他人提供帳戶,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資 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領過程 係有意隱瞞其流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一般人本於一 般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而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 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 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 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 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 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 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 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 ,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 93年度台上字第3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參照) 。是以金融帳戶具有強烈之屬人及專屬性,應以本人使用為 原則,衡諸常情,若非與本人有密切關係或特殊信賴關係, 實無任意供他人使用之理,縱有交付個人帳戶供他人使用之 特殊情形,亦必會先行了解他人使用帳戶之目的始行提供, 並儘速要求返還。又詐欺集團經常利用收購、租用之方式取 得他人帳戶,亦可能以應徵工作、薪資轉帳、質押借款、辦 理貸款等不同名目誘使他人交付帳戶,藉此隱匿其財產犯罪 之不法行徑,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並掩飾、確保因自己犯 罪所得之財物,類此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之案件,已廣為新聞 傳播媒體所報導,政府有關單位亦致力宣導民眾多加注意防 範,是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被不明人士利用為犯罪工 具,當為具有正常智識者在一般社會生活中所應有之認識。  ⒉被告於案發時已成年,自承智識程度為專科畢業,從事禮儀 人員之工作(本院卷第53頁),並非毫無社會、工作經驗之 人,其對於詐騙犯罪者利用人頭帳戶之犯罪型態,及應避免 自身金融帳戶供作詐財工具之常識,應有所體認,且被告自 陳知悉把自己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他人,可能會遭他人作為洗 錢、詐欺或其他犯罪之工具等語(本院卷第53頁),可見被告 清楚知悉交付帳戶與他人恐將構成犯罪之風險。  ⒊被告固辯稱是提供網友作為節稅之用等語,然被告自承並無 見過「琪琪」本人,且僅與「琪琪」認識2個多月即提供本 案帳戶資料,況被告亦表示其並無稅務、會計相關背景,對 於節稅為何、如何節稅、為何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可以節稅等 情毫無所知,且「琪琪」更係告知係要做為逃漏稅之用等語 (本院卷第51頁),可見被告就「琪琪」將使用本案帳戶資料 從事違法行為已有所認知,且徵諸被告與「琪琪」對話過程 中,屢屢對「琪琪」提出質疑,包括對「琪琪」表示:「感 覺不安全」、「不要害我」、「帳戶是我的」、「我要小心 」、「怕是詐騙」、「怪怪的」、「我會怕」、「很像人頭 帳戶」、「不安心」、「感覺洗錢」、「感覺是車手」、「 畢竟詐騙案那麼多」、「帳戶的東西本身就很敏感不是嗎? 」(偵卷第61、83、89、99、111、137、145)等語,是從被 告自述可知,被告所稱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對象僅透過網路 上認識,顯見被告與之並無任何密切親誼關係,且被告後來 亦完全無法聯繫上該對象,實難認有何信賴基礎可言,且被 告由被告與「琪琪」對話過程可知,被告清楚知悉金融帳戶 資訊敏感,不應輕易交付他人,否則會有洗錢、詐欺之相關 風險,然被告明知如此,卻仍提供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供他人使用,其對於前開真實年籍不詳之對象可能利 用其帳戶從事不法行為,應有所預見。  ⒋是被告既對於交付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金融資 料可能遭犯罪集團利用為詐欺取財轉帳匯款等犯罪工具,便 利犯罪者收取贓款一事應有認識,卻仍因貪圖「琪琪」向其 表示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可獲得一天2,000元之高額報酬,而 恣意將本案帳戶之金融資料交付與不熟識、無特別信賴或親 密關係之不詳人士使用,自有容任其發生之認識,顯具有幫 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等情,堪以認定。  ⒌另被告之本案帳戶,於112年12月6日告訴人許詩宜遭詐欺集 團詐欺匯款前,其餘額僅剩878元,有該帳戶之交易明細在 卷可考(警卷第230頁),是此情與一般幫助詐欺、幫助洗 錢行為人多提供未使用或其內餘額甚少之帳戶,以免銀行帳 戶內原有之存款遭人領取,並減少日後無法取回帳戶所生損 失等犯罪型態相符,益徵被告因本案帳戶內餘額甚少,縱使 遭他人利用而受騙,自己也幾乎不會蒙受損失,而不甚在意 ,甚至容任無特別信賴關係或毫不相識之第三人對本案中信 銀行帳戶之金融資料為支配使用,其主觀上存有幫助詐欺、 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已至為灼然。  ㈢綜上所述,被告否認犯罪之辯解,要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所為上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幫助犯洗錢罪等犯行, 已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項關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新舊法比 較,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 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 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 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乃因各 該規定皆涉及犯罪之態樣、階段、罪數、法定刑得或應否加 、減暨加減之幅度,影響及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各該罪 刑規定須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後,方能據以限定法定刑或處 斷刑之範圍,於該範圍內為一定刑之宣告。是宣告刑雖屬單 一之結論,實係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各相關罪刑規定之所得 。宣告刑所據以決定之各相關罪刑規定,具有適用上之「依 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須同其新舊法之適用(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148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該 法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條文均 自公布日施行,於000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 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該條規定移列為第19 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  ⒉足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行為人所犯洗錢 之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者,依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定刑為「7年以下(2月以 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復依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宣告刑受特定犯罪之刑法 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所定最重本刑之限制,為「5年以 下(2月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法定刑及宣告 刑均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  ⒊故依上開說明,以洗錢防制法前述法定刑及宣告刑限制之修 正情形而為整體比較,參酌刑法第35條第2項、第3項前段規 定意旨,足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 其宣告刑範圍最高度與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規定相等,最低度為「2月以上有期徒刑」,則較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6月以上有期徒刑」為輕, 至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受6月以下有 期徒刑之宣告者,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易科罰金 ,而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受6月以下有期 徒刑之宣告者,雖不得易科罰金,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 規定易服社會勞動,而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同屬易刑處 分之一種,尚無比較上何者較有利或不利可言。  ⒋是綜合其全部罪刑比較之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較為有利於被告,是依刑 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被告前揭幫助洗錢犯行,自應適 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 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 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 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 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 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本案帳戶 資料提供予他人,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如附表所示之告 訴人等取得財物及洗錢之用,僅為他人之犯行提供助力,尚 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或 與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犯 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被告應屬 幫助犯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告訴人葉炳煌於遭詐騙後陷於錯誤,依指示數次匯款至本案 帳戶,詐欺正犯對於告訴人所為數次詐取財物之行為,係於 密接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 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為接續犯,應 論以一罪。  ㈣被告以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一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先後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共3人,並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一幫 助洗錢罪。  ㈤被告基於幫助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預見將銀行帳戶之網路 銀行帳號、密碼等金融資料交付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 人遂行詐欺及洗錢犯行,竟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 ,致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3人受有損害,並使犯罪追查趨於 複雜,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及秩序,兼衡被害人數達3 人,及如附表所示之各告訴人所受損失數額;與被告否認犯 罪,且均未與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暨 被告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54頁) 、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供稱本件並未拿到任何報酬等語 (本院卷第52頁),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已受有報酬 ,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自無從對被告之犯罪所得宣 告沒收。  ㈡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 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 第2項、同法第11條定有明文。查,洗錢防制法於修正後, 其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與 其他沒收之物以屬於犯人所有為限,才能沒收之情形不同。 而本件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匯至本案帳戶並遭本案詐欺集 團之其他成員轉匯一空之詐欺款項,自屬洗錢之財物,本應 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然被告既 已將本案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對匯入上開帳戶內之款項已無 事實上管領權,如再就被告上開洗錢之財物部分宣告沒收, 顯有過苛之虞,參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檢察官邱亦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證據及出處 1 許詩宜 (提告) 112年9月底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心瑜」向許詩宜佯稱經由「如億」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本件帳戶。 112年12月6日9時48分許,匯款100萬元。 ①許詩宜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卷第13至20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警卷第62至67、112至120頁)。 ③匯款單影本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85至111頁)。 2 林瑩鈺 (提告) 112年10月下旬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恩惠」、「客戶熱線小劉」向林瑩鈺佯稱合夥做生意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本件帳戶。 112年12月7日11時24分許,匯款36萬5000元。 ①林瑩鈺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卷第123至125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警卷第142至145、158至163頁)。 ③匯款單影本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146至156頁)。 3 葉炳煌 (提告) 112年9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沛嵐」向葉炳煌佯稱經由「中璨投資」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至本件帳戶。 ①112年12月8日13時1分許,匯款17萬元。 ②112年12月8日13時46分許,匯款45萬元。 ①告訴人葉炳煌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卷第166至170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警卷第198至199、220至224頁)。 ③慶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顧問委任書、匯款單影本、現儲憑證收據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201至218頁)。

2025-02-14

CYDM-113-金訴-971-20250214-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65號 原 告 邱俊銘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張雅蘋律師 被 告 邱宏澤 邱奕嘉 邱逢祥 潘夢玲 李盈妘 法定代理人 李世應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上五人共同 複 代理人 張世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邱宏澤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 分權利範圍:二分之一)及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 物(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全部)於民國一○三年六月四日以 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邱奕嘉、邱逢祥、潘夢玲、李盈妘應將坐落桃園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範圍:二分之一)及坐落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全部) 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三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以塗銷暨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 部分權利範圍:各八分之一)及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 號建物(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各四分之一)於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一月十一日以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 :原告原起訴時之聲明第二項為「被告邱奕嘉、邱逢祥、潘 夢玲、潘○○就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 權利範圍:各1/8)及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應 有部分權利範圍:各1/4)於民國103年6月3日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111年1月11日之繼承登記應予塗銷」(本院卷一第5 頁),嗣原告於113年7月19日提出民事陳報狀,更正訴之聲 明第二項為「被告邱奕嘉、邱逢祥、潘夢玲、李盈妘就坐落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各1/8 )及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應有部分權利範圍 :各1/4)於103年6月3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111年1月11日 之繼承登記應予塗銷」(本院卷一第243、253頁),原告上 開聲明之變更,要為確認被繼承人邱俊綸之繼承人,屬補充 事實上之陳述,揆諸前開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之父親邱垂力(已於000年0月00日過世),邱垂力育有 長子邱俊銘、次子邱俊綸(於000年0月00日過世)、長女邱 薇真、三子邱睿彬、四子邱旭邦及次女邱惠婷;而被告邱宏 澤為邱睿彬之子、被告潘夢玲為邱俊綸之配偶、被告邱奕嘉 、邱逢祥、李盈妘則為邱俊綸之子女,先予敘明。  ㈡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0000地號土 地),前由邱垂力及其配偶邱黃淑各持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 ,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應有部分1/1,門牌 號碼為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下稱系爭0000建號建物) 則係邱垂力所有,而依照本院104年度桃簡字第1880號刑事 判決、106年度簡上字第255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 邱垂力與被告邱宏澤間,就系爭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分 之一、系爭0000建號建物之所有權部分,於103年5月14日之 買賣契約及103年6月4日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皆係基於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當屬無效;另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 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0000地號土地),前亦由邱垂力及其 配偶邱黃淑各持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坐落於桃園市○○區○○ 段0000建號建物(應有部分1/1,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 路○段000號,下稱系爭0000建號建物)為邱垂力所有,依照 上開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亦同樣認定邱垂力與邱俊綸間, 就系爭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系爭0000建號建 物所有權部分,於103年5月14日之買賣契約及103年6月3日 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皆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亦應屬 無效。  ㈢因邱垂力仍為系爭0000地號土地、系爭0000建號建物、系爭0 000地號土地及系爭0000建號建物之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 條第1項、第179條之規定,邱垂力自可請求邱宏澤、邱俊綸 塗銷上開土地、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然邱垂力業已死亡 ,原告為邱垂力之繼承人,原告承繼邱垂力之法律關係,向 被告等人提起訴訟,另邱俊綸已於000年0月0日死亡,被告 潘夢玲、邱奕嘉、邱逢祥、李盈妘分別為邱俊綸之繼承人, 其等承繼邱俊綸之地位,自應為上開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 塗銷登記等語。  ㈣並聲明:⒈被告邱宏澤應將系爭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 範圍:1/2)及系爭0000建號建物(應有部分權利範圍:1/1 )於103年6月4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應予塗銷;⒉被告潘夢玲、邱奕嘉、邱逢祥、李盈妘就系爭0 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各1/8)及系爭0000建號 建物(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各1/4)於103年6月3日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111年1月11日之繼承登記應予塗銷。 二、被告則以:  ㈠系爭0000地號土地及系爭0000建號建物、系爭0000地號土地 及系爭0000建號建物移轉所有權登記時,邱睿彬、邱俊綸雖 基於逃漏稅之意圖,將登記原因勾選為「買賣」,惟上開房 地移轉所有權之真實原因,係邱垂力基於贈與之真意,將上 開房地移轉登記予邱宏澤、邱俊綸,該部分原因事實,亦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調偵字第174號起訴書、本院10 4年度桃簡字第1880號刑事判決、106年度簡上字第255號刑 事判決認定在案。  ㈡邱垂力於生前時,即將其名下各不動產分配予各子女,且邱 垂力之各繼承人於檢察官偵查時,對其各自分得之財產部分 ,皆表示沒有意見,縱使部分繼承人反對系爭房地移轉所有 權予邱宏澤、邱俊綸,然該房地分予邱宏澤、邱俊綸,不僅 符合各子女間房地之分配情形,邱垂力亦已授權辦理上開房 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事宜,再參邱垂力生前之錄音譯文,邱 垂力確實同意將上開房地分別移轉予邱宏澤、邱俊綸,而邱 垂力既同意將上開房地移轉予邱宏澤、邱俊綸,其等間又無 給付價金之約定,邱垂力前開同意移轉房地所有權之法律關 係自當為贈與。  ㈢邱垂力授權邱睿彬分別於103年6月3日、同年月4日,將上開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邱宏澤、邱俊綸,原因雖非買賣 關係,然隱藏贈與之法律關係,該買賣關係雖因雙方實際上 無交付、受領買賣價金之意思而無效,然其等之真意乃係邱 垂力將系爭不動產贈與予邱宏澤、邱俊綸,僅基於節稅之考 量,始以買賣為原因辦理上開房地之移轉登記,縱使買賣契 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然上開房地所有權之移轉,隱藏邱 垂力贈與房地予被告邱宏澤、邱睿彬之法律行為,依民法第 8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贈與之法律關係,被告邱宏澤 、邱俊綸已各自合法取得上開房地之所有權;而邱俊綸過世 後,其繼承人即被告潘夢玲、邱奕嘉、邱逢祥、李盈妘依繼 承之規定,辦理系爭0000地號土地、系爭0000建號建物之繼 承登記,於法自屬有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三、經查:於103年6月4日間,以買賣為登記原因,邱垂力將系 爭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系爭0000建號建物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邱宏澤,另於103年6月3日間,亦以買 賣為登記原因,邱垂力將系爭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 一、系爭0000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邱俊綸,嗣邱俊 綸於000年0月00日死亡,故被告潘夢玲、邱奕嘉、邱逢祥、 李盈妘於111年1月11日就該土地、建物辦理繼承登記,故被 告潘夢玲、邱奕嘉、邱逢祥、李盈妘現為系爭0000地號土地 之所有權人(應有部分各為8分之1)及系爭0000建號建物之 所有權人(應有部分各為4分之1),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 本暨異動索引、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113年6月25日第0000 000000號函暨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建物 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17-38、69-114、127 -226頁),就上開客觀事實,首堪認定。而原告主張上開土 地、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皆係基於通謀虛偽所為之意思 表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為無效,爰依民 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等人塗銷上開 土地、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則為被告等人所否認,並以 前詞置辯。為此,兩造間之爭點厥為:㈠原告主張上開土地 、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乃係出於通謀虛偽所為之意思表 示,有無理由?被告等人辯稱上開土地、建物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乃邱垂力基於贈與之真意,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邱 宏澤、邱俊綸,有無理由?㈡原告基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 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等人塗銷上開土地、建物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有無理由?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上開土地、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乃係出於通謀 虛偽所為之意思表示,有無理由?被告等人辯稱上開土地、 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乃邱垂力基於贈與之真意,移轉所 有權登記予被告邱宏澤、邱俊綸,有無理由?  ⒈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虛偽意思表示,如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應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83號判決要旨參照)。民法第87條第1項所定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必須表意人與相對人均明知其互為表現於外部之意思表示係屬虛構,而有不受該意思表示拘束之意,始足當之,故規定此項意思表示為無效。此與同條第2項所定「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之隱藏行為,當事人雙方仍須受該隱藏行為拘束之情形有間。前者為無效之行為,後者所隱藏之他項行為仍屬有效,兩者在法律上之效果截然不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第1722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而所謂證明,不以證明直接事實為必要,茍能證明在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上,足以推認直接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354號判例、104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經查:  ⑴訴外人邱睿彬、邱俊綸前因涉及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調偵字第174號向本院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04年度桃簡字第1880號刑事簡易判決 判處邱俊綸犯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拘役40日、邱 睿彬犯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拘役40日,嗣經 邱睿彬、邱俊綸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255號 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佐(本院卷 一第39-57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就此部 分客觀事實,堪予認定。  ⑵邱睿彬即被告邱宏澤之父親,於檢察官訊問時陳稱「系爭000 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並未交付買賣價金予邱垂力,這筆 房地是用贈與之方式過戶,由我辦理土地過戶。」、「系爭 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同樣沒有交付買賣價金予邱垂力 ,因為同樣也是用二等親買賣,這件跟0000地號土地是同時 辦理過戶,也是由我辦理土地過戶。」(桃園地檢104年度 調偵字第174號卷第120-121頁),邱俊綸於檢察官訊問時陳 稱「我曾自邱垂力之名下,將系爭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 移轉登記至我名下,當時是由邱睿彬幫我辦理。沒有給付買 賣價金予邱垂力,當時辦理土地過戶時,我與邱睿彬都有在 場,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向我們表示雖然實際上是贈與,但 是是以買賣之方式辦理。我們本來是要用贈與方式過戶,是 承辦人員幫我們改成買賣」(桃園地檢104年度調偵字第174 號卷第131-132頁),依邱睿彬、邱俊綸上開於檢察官訊問 時陳述之內容,無論係移轉系爭0000地號土地、系爭0000建 號建物之所有權,或係移轉系爭0000地號土地、系爭0000建 號建物之所有權,其等均未支付買賣價金予邱垂力,且其等 均稱係要以「贈與」之方式辦理過戶,故邱垂力將系爭0000 地號土地及系爭0000建號建物移轉所有權予被告邱宏澤或將 系爭0000地號土地及系爭0000建號建物移轉所有權予邱俊綸 等節,被告邱宏澤、邱俊綸與邱垂力皆未成立買賣契約之合 意,兩造對於上開土地、建物移轉所有權之原因,確非基於 買賣法律關係乙節,亦均不爭執(本院卷二第49-50頁), 則原告主張上開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原因,所基於 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皆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均為無效 乙節,確屬有據。  ⑶再者,按債權契約而成立物權移轉行為,該債權行為雖為物 權行為之原因,惟基於物權行為之無因性及獨立性,物權行 為不因基礎原因之債權行為有無效、撤銷或不存在情形而失 其效力(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40號判決要旨參照) ,是以,縱使上開移轉土地、建物之原因(即買賣契約之債 權行為),皆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然仍應判斷上開 土地、建物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是否有效成立。而被告等 人辯稱上開建物、土地,乃係邱垂力欲贈與予邱宏澤、邱俊 綸,基於稅捐申報之考量,故以形式上買賣、實為贈與之方 式,將上開土地、建物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邱宏澤、邱俊 綸等語,基於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等人就此部分利己之事 實負舉證責任:  ①贈與係指因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與於他方之意 思表示,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之契約,民法第406條規定甚 明,是以必須當事人一方有以財產為無償給與他方之要約, 經他方承諾者,始足當之,即當事人雙方就贈與契約內容意 思表示合致者,贈與契約始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 第518號裁判意旨參照)。  ②被告等人提出邱垂力與邱俊綸、邱睿彬間之對話譯文,欲證 明邱垂力係出於贈與之意思,贈與系爭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 部分二分之一及系爭0000建號建物之所有權予被告邱宏澤、 贈與系爭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及系爭0000建號 建物之所有權予邱俊綸等節,而經本院於辯論期日勘驗上開 對話譯文(本院卷二第50-51、57-61頁,勘驗結果如附表所 示), 邱睿彬詢問邱垂力「公道就好了對否」、邱俊綸明 確詢問邱垂力「913號給大孫,911號給宏澤對否」,邱垂力 皆僅有回稱「照公道就好」,而邱睿彬另詢問邱垂力「你講 要照公平,那我來去辦安內好否?」,邱垂力亦僅稱「好啊 」,邱垂力無論對於邱睿彬或邱俊綸之詢問,均未明確應允 「913號給大孫,911號給宏澤對否」乙事,且邱垂力所指之 「公道」、「公平」究竟是否指將系爭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 部分二分之一及系爭0000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予被告邱宏 澤、系爭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及系爭0000建號 建物之所有權移轉予邱俊綸,亦非無疑,況邱俊綸既詢問邱 垂力「913號給大孫」,倘若邱垂力確實應允「913號給大孫 」,則邱垂力應係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之建 物贈與予所謂之「大孫」,惟依照上開謄本所示,卻移轉建 物所有權予邱俊綸,而非「大孫」,是以,邱垂力究竟有無 出於贈與之意思,將系爭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 及系爭0000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予邱俊綸,顯屬有疑。  ③再者,被告等人另提出授權書,欲證明邱垂力確有贈與上開 土地、建物所有權予被告邱宏澤、邱俊綸之意,然觀諸該授 權書(本院卷一第407頁),授權人為「邱垂力」、被授權 人為「邱睿彬」、授權事項為「授權有關右列指示房地之出 售產權移轉等,授權被授權人全權代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則該授權書至多僅能表示邱垂力有授權邱睿彬為房屋、土地 產權移轉之事項,惟無從以該授權書判斷房屋、土地移轉產 權之「原因」究竟為何,縱使該授權書之授權事項記載「出 售」等節,惟本院業已認定上開土地、建物之所有權移轉原 因,並非基於買賣之法律關係,然亦無從僅因上開土地、房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原因,並非基於買賣關係,即可認定所 有權移轉登記之原因係基於贈與之法律關係,故被告等人以 上開授權書,主張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之原因,係邱垂力 出於贈與之意思,贈與予被告邱宏澤、邱睿彬,亦無可採。  ④另邱睿彬於檢察官訊問時陳稱「系爭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 物,是我母親交代過戶登記給邱宏澤,所有人不是我母親, 是我父親與母親共有,而我父親96年中風,所以財產、家中 大小事都是由我母親在主導。」、「系爭0000地號土地及其 上建物,是因為我母親表示要把該房地贈與給邱俊綸的兒子 ,因為邱俊綸的兒子是長孫,但因為邱俊綸的兒子現在年紀 還小,所以先暫時登記在邱俊綸名下」(桃園地檢104年度 調偵字第174號卷第120-121頁),依邱睿彬於檢察官訊問時 陳述之內容,係邱睿彬之母親(即邱垂力之配偶)表示將上 開土地、建物之所有權移轉予被告邱宏澤、邱俊綸,惟邱垂 力之配偶既非上開土地、建物之所有權人,當無權利處分上 開土地、建物之所有權移轉事宜,縱使邱垂力於96年間即有 中風之傾向,被告等人又未提出事證證明邱垂力無法為任何 意思表示或邱垂力之配偶有權替其為移轉土地、建物所有權 之意思表示,則即便邱垂力之配偶確有表示將系爭0000地號 土地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及系爭0000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 予被告邱宏澤、系爭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及系 爭0000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予邱俊綸,亦非「邱垂力」出 於贈與之意思,贈與上開土地、房屋予被告邱宏澤、邱俊綸 ,依照邱睿彬上開陳述內容,更無從認定邱垂力與被告邱宏 澤、邱俊綸就上開土地、建物間,確有贈與關係之存在。  ⑤末以,被告等人雖辯稱邱垂力生前即已先為不動產分配,並 提出附表相佐(本院卷一第411頁),而衡以現今社會,父 母為避免死後課徵鉅額遺產稅,或為預先分配資產以避免遺 產繼承紛爭等,於生前預為財產規劃,將財產預先分配予子 女,確實非屬罕見,然仍應有客觀事證證明邱垂力確實有出 於真意為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配,惟被告等人除未提出客觀 事證證明此情外,縱使依該受讓表所示,倘系爭0000建號建 物、系爭0000建號建物各分配予邱睿彬、邱俊綸,即符合邱 垂力之兒子皆有2棟房屋、女兒皆有1棟房屋之分配比例,惟 各不動產坐落之位置、面積,本皆有差異,在無其他事證相 佐之情形下,邱垂力是否僅以房屋分配之「數量」,作為其 財產規劃之考量因子,誠非無疑,另佐以訴外人邱麗玲於檢 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我是他們的堂姐,據我所知,911、9 13號是我叔叔邱垂力的,他跟我說他死後才要給他的四個兒 子分,可是邱睿彬、邱俊綸卻共謀予以過戶」(桃園地檢10 4年度調偵字第174號卷第60頁)、訴外人邱薇真於檢察事務 官詢問時證稱「邱睿彬去辦理911、913號過戶後,我父親知 道邱俊銘(即原告)要告他們2人,我問父親,他的意思是 他往生後給他四個兒子平分」(桃園地檢104年度調偵字第1 74號卷第61-62頁),互核上開邱麗玲、邱薇真於檢察事務 官詢問時之陳述內容,均稱邱垂力於生前表示系爭0000建號 建物及系爭0000建號建物,乃待其往生後,再由四個兒子平 分等語,而邱麗玲、邱薇真與被告邱宏澤或邱俊綸又無怨隙 糾紛,且依照其等之陳述內容,其等亦未對己為有利之陳述 內容,邱麗玲、邱薇真對於上開建物之分配,既無從得到利 益,與被告邱宏澤、邱俊綸又無糾紛,其等證述內容又互核 一致,自可採信,則邱垂力生前既表示系爭0000建號建物、 系爭0000建號建物,應由其4名兒子共同分配,被告等人又 未提出其他事證證明邱垂力有表示系爭0000建號建物單獨分 配予被告邱宏澤、系爭0000建號建物單獨分配予邱俊綸之意 思,本院當無從僅以所謂房屋分配之「數量」,遽論邱垂力 確有將上開建物贈與予被告邱宏澤、邱俊綸之真意。  ⒊從而,被告等人均未提出其他事證證明邱垂力確有無償贈與 系爭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及系爭0000建號建物 之所有權予被告邱宏澤、系爭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二分 之一及系爭0000建號建物之所有權予邱睿彬之意,且邱麗玲 、邱薇真又皆證稱邱垂力生前已表示,上開建物應待邱垂力 死亡後,由其4名兒子共同分配乙節,被告等人辯稱上開土 地、建物乃係隱藏贈與之買賣行為,自不足採,故上開土地 、建物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被告等人又未提出其他 事證證明隱藏有其他法律原因,自亦同屬通謀虛偽之意思表 示,均為無效。至於本院104年度桃簡字第1880號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255號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雖皆記載「 邱睿彬、邱俊綸明知其等2人之父親邱垂力(業於104年3月2 7日過世)於103年5月間,係基於贈與之意思,欲將附表所 示之土地及建物分別移轉登記予邱俊綸及邱睿彬之子邱宏澤 ...」(本院卷一第39-57頁),然上開刑事判決認定邱睿彬 、邱俊綸有無犯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幫助納稅義務 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等罪名,構成要件乃係邱睿彬、邱俊綸有 無以不實之事項申報稅捐,即邱睿彬、邱俊綸究竟有無買賣 上開土地、建物之真意,惟其等既虛偽以買賣為原因登記移 轉上開土地、建物之所有權,自已讓不知情之地政機關人員 ,將不實之事項登記於職務上執掌之公文書,更以此方式, 造成稅捐機關無法據實核課稅收,舉凡邱睿彬、邱俊綸以不 實事項申報稅捐,造成國家無法核實課稅,自已該當上開罪 名,至於邱睿彬、邱俊綸與邱垂力移轉上開土地、建物所有 權之「真實原因」究竟為何,實非上開刑事判決判斷邱睿彬 、邱俊綸有無該當上開罪名之構成要件,況本院本即獨立判 斷上開土地、建物之所有權移轉原因,不受刑事判決犯罪事 實認定之拘束,併予敘明。  ㈡原告基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等人 塗銷上開土地、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有無理由?  ⒈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 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 除去之;民法第1148條本文、第1154條、第767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⑴邱垂力與被告邱宏澤就移轉系爭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二 分之一及系爭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之買賣債權行為,因通謀 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業如前述),且被告邱宏澤又未舉證 證明上開移轉土地、建物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行為,確有隱藏 贈與之法律關係,該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亦應無效,則上開 土地、建物之原所有權人即邱垂力,本可依民法第767條之 規定,請求被告邱宏澤塗銷上開土地、建物於103年6月4日 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然邱垂力已於000年0月00 日死亡(本院卷一第279頁),則原告本於邱垂力繼承人之 身分,承受被繼承人邱垂力之權利,請求被告邱宏澤塗銷上 開土地、建物所有權之移轉登記,確屬有據。  ⑵再者,邱垂力與邱俊綸就移轉系爭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 二分之一及系爭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之買賣債權行為,因通 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詳如前述),邱俊綸之繼承人即被 告邱奕嘉、邱逢祥、潘夢玲、李盈妘又未舉證證明該土地、 建物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行為,有隱藏贈與之法律關係,上開 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亦應無效,而該部分土地、建物之原所 有權人即邱垂力,本得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邱俊綸 塗銷上開土地、建物於103年6月3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惟邱垂力既已死亡,故由邱垂力繼承人之原告, 承受被繼承人邱垂力之權利,請求邱俊綸塗銷該部分土地、 建物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亦屬有據;然邱俊綸於000年0月00 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277頁),則揆 諸前開規定,被繼承人邱俊綸上開塗銷土地、建物移轉所有 權登記之義務,當應由其繼承人即被告邱奕嘉、邱逢祥、潘 夢玲、李盈妘予以承受,故原告請求被告邱奕嘉、邱逢祥、 潘夢玲、李盈妘塗銷上開土地、建物於103年6月3日以買賣 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洵屬有據。  ⒉另邱俊綸於110年4月18日過世後,由被告邱奕嘉、邱逢祥、 潘夢玲、李盈妘本於繼承之原因,承繼邱俊綸名下之財產, 本屬有據,然誠如前述,系爭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二分 之一及系爭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之買賣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 權登記之物權行為,均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則邱俊 綸自始非上開土地、建物之所有權人,該土地、建物既非邱 俊綸之財產,被告邱奕嘉、邱逢祥、潘夢玲、李盈妘顯然無 從本於繼承之法律關係,繼承上開土地與建物,而此部分之 繼承登記狀態,亦有害於所有權人(即邱垂力)行使所有權 ,故原告請求被告邱奕嘉、邱逢祥、潘夢玲、李盈妘塗銷於 111年1月11日以繼承為原因之繼承登記(即系爭0000地號土 地應有權利部分:各1/8、系爭0000建號建物應有權利部分 :各1/4),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民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邱垂力與 被告邱宏澤間就系爭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及系 爭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之買賣債權行為、移轉登記之物權行 為,及邱垂力與邱俊綸間就系爭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二 分之一及系爭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之買賣債權行為、移轉登 記之物權行為,皆為無效,並依民法第767條、繼承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邱宏澤應將系爭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二 分一及系爭0000建號建物於103年6月4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 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被告邱奕嘉、邱逢祥、潘夢玲應將 系爭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及系爭0000建號建物 所有權於103年6月3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登記、於1 11年1月11日以繼承為原因之繼承登記(即系爭0000地號土 地應有權利部分:各1/8、系爭0000建號建物應有權利部分 :各1/4),予以塗銷,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本院卷二第50-51、57-67頁) 編號 勘驗結果  1 邱睿彬:對否,爸,公道就好了對否。 邱垂力:嗯。 邱俊綸:爸,913號給大孫,911號給宏澤對否。 邱垂力:照公道就好了。 邱俊綸:嘿,照公道就好了。  2 邱睿彬:爸,你講要照公平,那我來去辦安內好否? 邱垂力:好啊。 邱睿彬:好? 邱垂力:嗯。

2025-02-14

TYDV-113-訴-1365-20250214-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3年度訴字第301號 114年1月16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張煥禎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 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峻瑀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怡慧(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3年1 月11日台財法字第11213946090號(案號:第11200876號)訴願決 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為壢新醫院負責人,其透過將部分現金收入,以積極行 為轉移、匯入壢新醫院以外之其他個人帳戶,隱匿其經營該 醫院之個人執行業務收入,而於100、102、103、104年綜合 所得稅結算申報,就各年度短漏報壢新醫院執行業務所得。 此行為,同時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案經臺灣 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被告 乃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扣除緩刑判決金5, 000,000元,分別處各該年度罰鍰18,069,570元、26,219,57 4元、2,459,833元及34,686,489元(下稱原處分,即4個年度 ,4件裁決書;參本院卷p169)。原告不服原處分,申請復查 ,經被告112年9月7日北區國稅法務字第0000000000號復查 決定(下稱復查決定)駁回,後提起訴願,經財政部113年1月 11日台財法字第00000000000號(案號:第11200876號)訴願 決定(下稱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 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⑴被告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漏税額部分罰鍰處分應適用裁判時 法即「100年11月8日修正公布前之行政罰法」,依行政罰法 第45條第4項,不得將100年11月18日修正後之行政罰法第26 條第2項溯及適用於有關100年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蓋依 處罰法定原則,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基此對原告處以漏稅罰, 又依行政罰法第1條但書暨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第21條、 第22條,原告税捐核課期間及罰鍰裁處期間均為7年,自申 報日(101年5月31日)起算至108年5月30日屆滿,100年度綜 合所得稅漏稅額部分罰緩處分係於112年2月15日送達原告, 則有關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漏稅額部分罰鍰處分,顯已逾裁 罰期間,是被告不得就對原告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漏税額 部分罰鍰處分,至為灼然:   ①被告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漏稅額部分罰鍰處分不得適用10 0年11月8日修正後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以溯及適用於 有關100年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故原告所受100年度綜 合所得稅漏稅額部分罰鍰處分,有違行政罰法第4條之處 罰法定主義。   ②原告係短報「100年度之個人執業所得,致遭被告處100年 度綜合所得稅漏稅額部分罰鍰處分,其應適用之法律,即 為「100年11月8日修正公布前之行政罰法」,蓋所得稅係 國家對於所得人得主張之公法債權,而於所得發生之時, 即因符合法定構成要件而發生所得稅債權。而所得稅係課 徵係採年度稅原則,惟此僅係基於稅捐稽徵實用目的之技 術性原則,並不具有過高倫理價值地位。故於自然人縱依 所得稅法第71條申報上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其申報之所 得稅實體法規定仍應以發生所得稅債權之法規定之。   ③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及原處分所述原告係於101年5月29日 申報所得稅,彼時原告縱有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依100年11月8日修正後行政罰法笫45條 笫4項,亦不能將修正後之行政罰法笫26條第2項規定,溯 及適用於有關100年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即有違 反行政罰法第4條處罰法定主義。  ⑵依行政罰法第1條但書及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第21條、第22 條,原告税捐核課期間及罰鍰裁處期間均為7年,自申報日 即101年5月31日起算至108年5月30日屆滿,原處分係於112 年2月15日送達原告,則有關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漏稅額部分 罰鍰處分部分所為之裁處,顯已逾裁罰期間,不得對原告處 以漏稅罰:   ①有關稅捐之裁處時效,自應適用稅捐稽徵法之相關規定, 不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之規定,基此,倘人民有違反稅捐 稽徵法之相關規定,自應於漏報時起算計算7年之期間, 不得再以行政罰法第27條笫3項規定規定重新起算時效, 本件原告適用之法律應為應納稅額計算為處罰時點,非原 告漏報時點而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係於100年11月8日修 正、100年11月23日公布施行,故有關100年所得稅之結算 申報短漏報所得額,應無修正後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規 定之適用。   ②原告於101年5月29日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 在規定期限内申報,縱認有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同法第22條第1款規定及同法 第49條規定,其税捐核課期間及罰鍰裁處期間均為7年, 自申報日起算至108年5月30日屆滿,而原處分係於112年2 月15日送達原告,則有關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漏稅額部分 罰鍰處分,顯已逾裁罰期間。簡言之,本案屬被告已於10 6年間發單補徵稅款而尚未裁罰之案件,自稅捐稽徵法第5 0條之2規定公布生效日起,主管稽徵機關就有關所得稅法 第110條之罰鍰案件已無待移送法院即得自為處罰,原告 縱有以故意或不正方法逃漏稅捐,其核課期間為7年,既 無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則自101年5月31日 起算至108年5月30日即告屆滿,訴願決定、復審決定誤用 修法後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規定,以原告緩刑確定日作 為漏稅核課期間7年之起算時點,不惟係混淆漏稅罰與一 般行為罰之裁處,更忽略行政罰法第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 9條準用第21、22條,是以,被告遲至112年2月15日始對 原告裁處,顯已逾處罰期間甚明。  ⑶訴願決定及復查決定僅援引100年11月8日修正行政罰法第26 條第2項修法理由,遽謂立法者已就緩刑宣告之性質與行政 裁處能否併罰為充分考量,全然無視緩刑本質上與緩起訴不 得相提並論之事實,以及司法院釋字第808號解釋業已揭示 承認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是以,就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及 原處分,被告應不得於111年7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判處緩刑 宣告確定後再處以行政罰,被告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 定命應履行負擔之緩刑宣判確定後再處原告罰鍰,應屬違憲 。  ⑷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漏稅額部分罰鍰處分、104年度綜合所 得稅漏稅額部分罰鍰處分,原告業分別於107年3月9日及27 日繳納應補稅額,然被告函文内並未載明具體查核範圍,其 補稅之内容亦舆本案所涉之原因事實無涉,爰應認仍構成稅 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未經調查」之要件;且縱屬稅捐 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所謂「經檢舉」之情形,因原告補報 補繳稅捐已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未經調查」之 情形,暨依「有疑問,則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原則」,原告補 報補繳稅捐後,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應免除漏税罰 之處罰。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就此部分自有違法瑕 疵。縱被告函文屬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所謂「經檢舉 」之情形,然因該條所謂「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 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或「經檢舉」兩者僅需成立其一, 即得依該條免罰,是原告補報補繳税捐已符合稅捐稽徵法第 48條之1第1項「未經調查」之情形,暨依「有疑問,則為有 利被告之認定原則」,原告補報補繳稅捐後,依稅捐稽徵法 第48條之1第1項,應免除漏税罰之處罰。  ⑸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均未考量原告資力及應受責難 之程度,又未考量國家並非以處罰人民來增加國家稅收,且 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均以壢新醫院為其裁罰額計算 基礎,倘以醫院院規模經濟基礎處罰,而原告以個人資力承 擔稅罰,顯有失均衡。而聲明: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及原處 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以:  ⑴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以納稅義務人為申報主體,納稅 義務人、配偶及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受扶養親屬,有 各類所得者,原則上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並盡查對之責 ,俾符合稅法之強行規定,且該據實合併申報之公法義務, 不待稽徵機關促其申報即已存在。   ⑵本件被告所屬中壢稽徵所依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下 稱桃園市調處)通報及查得資料,以原告係壢新醫院負責人 ,其透過將部分現金收入,以積極行為轉移、匯入壢新醫院 以外之其他個人帳戶,隱匿其經營該醫院之個人執行業務收 入,100及102至104年度故意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隱匿及逃漏 執行業務所得分別為197,012,111元(復查程序中變更核定 為173,388,947元)、225,226,250元(復查程序中更核定為 211,666,692元)、37,733,384元及287,219,561元,此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宣告緩刑5年確定,並命原告支付緩 刑判決金5,000,000元在案,亦為原告所不爭,有原告106年 2月20日、8月28日及12月26日同意書、臺灣高等法院109年 度上重訴字第5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10月17日 院彥刑寧109上重訴55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違章事證明確,自應論罰。  ⑶原告主張100年度漏稅罰應適用100年11月8日修正公布前之行 政罰法第45條第4項規定,不得將100年11月8日修正後之同 法第26條第2項溯及適用於有關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且依行政罰法第1條但書、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第21條 及第22條規定,該年度稅捐核課期間及罰鍰裁處期間為7年 ,自申報日(101年5月31日)起算至108年5月30日屆滿,違 章案件罰鍰繳款書係於112年2月15日送達原告,顯已逾裁處 期間等節:   ①本件原告於100年間因經營壢新醫院取有執行業務所得,依 首揭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於101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 止辦理結算申報,查其於101年5月29日辦理100年度綜合 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故意隱匿取自壢新醫院之執行業務收 入,致短漏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及稅額,是其違反行政法行 為日係101年5月29日,核非行政罰法第45條第4項所稱「1 00年11月8日修正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自 應適用100年11月8日修正後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至第5 項及第27條第3項規定,原告所訴容有誤解。   ②本件原告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既經臺灣 高等法院判決宣告緩刑並於111年8月9日確定,依行政罰 法第27條第3項規定,應自緩刑裁判確定日重行起算裁處 期間,又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21條規定,本件 裁處期間為7年,即至118年8月8日屆滿,本件100年度違 章罰鍰裁處書業於112年2月15日送達原告,尚無逾裁處期 間,原告主張尚難憑採。   ③原告主張被告以立法者已就緩刑宣告之性質,與行政裁處 能否併罰為充分考量,全然無視緩刑本質上與緩起訴不得 相提並論之事實,是以,被告應不得於111年7月5日臺灣 高等法院判處緩刑宣告確定後再處以行政罰,被告依行政 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應履行負擔之緩刑宣判確定後再 處罰鍰,應屬違憲一節:    ⓵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事實欄四、(四)所載略 以:「……被告4人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 當均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以所宣告之 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法宣告緩刑……。」且依中 華民國刑法第76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 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故受緩刑宣告確 定者,實質上未受刑事處罰,就所涉刑事案件基礎事實 另為行政裁罰,並無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⓶至司法院釋字第808號解釋理由書,係就行為人之同一行 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之情形,尚與本 件原告受緩刑裁判確定之情形有別,自難援引適用。   ④原告主張系爭103及104年度所漏稅額,原告已分別於107年 3月9日及27日繳納應補稅額,被告所屬中壢稽徵所函文並 未載明具體查核範圍,補稅之内容亦與本案所涉之原因事 實無涉,應認仍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未經調 查」之要件,且縱屬該條規定所謂「經檢舉」之情形,因 原告補報補繳稅捐已符合該條「未經調查」,應免予處罰 一節:    ⓵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2款所明定。揆其立法意旨 ,在於鼓勵違章之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或稅捐機關未 派員進行調查前,能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激勵自新, 並能節省稽徵成本。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 張免罰,首須具備納稅義務人有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 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之事實,且該案件係屬未經檢舉且未 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    ⓶本件查獲之緣起係臺灣桃園地檢署105年4月14日立案偵 辦,桃園市調處於105年11月21日及12月29日將壢新醫 院帳冊資料及調查筆錄等相關資料通報被告,被告於10 6年1月5日函請壢新醫院於同年1月18日提示96至105年 度相關帳證資料供核,該函文已載明桃園市調查處通報 壢新醫院96至105年度損益表等資料,並據以核定103及 104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及應補徵稅額,原告乃依限繳納 稅款,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4月6日桃檢坤 徒105偵26865字第26748號函、桃園市調處105年11月21 日園防字第00000000000號函、桃園市調處105年12月29 日園防字第00000000000號函、被告106年1月5日北區國 稅中壢綜資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及徵銷明細查詢資料 足資參照,核屬經調查核定後始繳納案件,尚無稅捐稽 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之適用。  ⑷綜上,被告以原告100及102至104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短 漏報取自壢新醫院執行業務所得,其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之違章事證明確,已如前述,審酌其違反稅法上義務行 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稅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於法定裁罰倍數(2倍以 下)範圍内裁處;又本件裁處時(111年12月28日)之裁倍 表(110年6月8日修正)規定,故意漏報所得額者,應裁處 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惟修正前之裁倍表有利於原告,依首 揭稅捐稽徵法及施行細則規定,應依修正前之裁倍表,按所 漏稅額裁處0.5倍之罰鍰;另考量原告已繳清應補稅額,有 助於稽徵成本之節省,依納保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參酌裁 倍表使用須知第4點,予以減輕裁罰倍數20%,按各該年度所 漏稅額57,673,927元、65,548,936元、6,149,584元、86,71 6,224元,各處0.4倍罰鍰,並於100年度罰鍰扣除緩刑判決 金5,000,000元後,分別裁處罰鍰18,069,570元、26,219,57 4元、2,459,833元及34,686,489元並無違誤,請續予維持。 而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⑴本案原告對於被告所有的計算,均無爭執。兩造之爭點為:   ①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均未考量原告之資力,及應 受責難之程度,又未考量國家並非以處罰人民來增加國家 稅收,且三者均以壢新醫院為其裁罰額計算基礎,而原告 以個人資力承擔稅罰,顯有失均衡。   ②依行政罰法第1條但書及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第21條、第 22條,原告税捐核課期間及罰鍰裁處期間均為7年,自申 報日即101年5月31日起算至108年5月30日屆滿,原處分係 於112年2月15日送達原告,則有關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漏 稅額部分顯然逾期。   ③訴願決定及復查決定僅援引100年11月8日修正行政罰法第2 6條第2項修法理由,遽謂立法者已就緩刑宣告之性質與行 政裁處能否併罰為充分考量,全然無視緩刑本質上與緩起 訴不得相提並論之事實,以及司法院釋字第808號解釋業 已揭示承認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自屬違誤。   ④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漏稅額部分罰鍰處分、104年度綜合 所得稅漏稅額部分罰鍰處分,應認仍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8 條之1第1項「未經調查」之要件;且縱屬「經檢舉」之情 形,因原告補報補繳稅捐已符合「未經調查」之情形,依 法應免除漏税罰之處罰。  ⑵本案適用之相關法規。   ①與處罰直接相關之規定。    ⓵行為時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    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 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 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 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 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現行 同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 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 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 之罰鍰。」    ⓶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16條第1項及第 3項規定:「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 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稅捐稽徵機關為處罰,應 審酌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 響及因違反稅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納稅者之 資力。」    ⓷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 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 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稅捐稽徵法 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 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 於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不適用之。」   ②釐清原告爭執之相關法規。    ⓵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稅捐之核課期     間,依下列規定:......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 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 為7年。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 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 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第48條之1第1項「納稅義務人自 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 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 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並得免除其刑:一、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二、各稅 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第49條第1項規定:「滯 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 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    ⓶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 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第26條規定:「一 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 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 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     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     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     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第1     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     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 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 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第27條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 過而消滅。......前條第2項之情形,第1項期間自不起 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 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第45條第4項規定:「本法......100年11月8 日修正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 律,於修正施行後受免刑或緩刑之裁判確定者,不適用 修正後之第26條第2項至第5項、第27條第3項......之 規定。」 ⑶本案之原處分所計算之數據,雖經原告陳明並無爭執(本院卷 p170),但涉及綜合所得總額、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 、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扣繳稅額及可扣 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且已 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對依法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 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且其中 又有漏報免罰及應罰之計算,本院仍職權由被告分各年度逐 期提出詳細計算之數據及其出處。   ①原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本人及配偶營所    得1,963元(序號86,免罰)、營利所得71,018元(序號8, 免罰)、租賃所得41,970元(序號89,免罰)、租賃所得64, 784元(序號90,免罰)、營利所得23,017元(序號91,免罰 )及執行業務所得169,271,706元(序號92,應罰156,562,7 89元+免罰12,708,917元),合計應罰所得156,562,789元 及免罰所得12,911,669元(詳原卷第144頁至第148頁),經 核算漏稅額57,673,927元{全部應納稅額69,130,076元-申 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6,504,961元-短漏報所得 額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抵減)稅額2,559元(即序號91之扣 繳稅額)-申報部分經核定之退稅額(不分已否退還)4,948, 629元〔即申報退稅金額4,721,480元+執所核定調增扣繳稅 額227,149元(即序號92核定扣繳稅額5,984,345元-序號92 申報扣繳稅額5,757,196元)〕}(詳原卷第151頁),並按漏 稅額57,673,927元處0.4倍罰鍰23,069,570元,扣除緩刑 金5,000,000元,處罰鍰為18,069,570元(詳原卷第291頁) 。  ②原告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本人及配偶租賃    所得609元(序號92,免罰)、租賃所得41,970(序號93,免 罰)、租賃所得2,682,469元(序號94,免罰)、營利所得12 1,745元(序號95,免罰)及執行業務所得211,040,793元( 序號98,應罰183,195,749元+免罰27,845,044元),合計 應罰所得 183,195,749元及免罰所得30,691,837元(詳原 卷第103頁至第107頁),經核算漏稅額65,548,936元{全部 應納稅額86,005,974元-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 額12,727,675元-短漏報所得額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抵減 )稅額0元-申報部分經核定之退稅額(不分已否退還)7,729 ,363元0〔即申報退稅金額6,064,552元+執所核定調增扣繳 稅額1,664,811元(即序號97核定扣繳稅額539元-序號97申 報扣繳稅額0元序號98核定扣繳稅額7,880,819元-序號98 申報扣繳稅額6,216,547元)〕}(詳原卷第110頁),並按漏 稅額65,548,936元處0.4倍罰鍰26,219,574元(詳原卷第29 0頁)。   ③原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本人租賃所得2,6    82,469元(序號86,免罰)、營利所得121,745(序號87,免 罰)及執行業務所得37,733,384元(序號88,應罰35,720,5 22元+免罰2,012,862元),合計應罰所得35,720,522元及 免罰所得4,817,076元(詳原卷第73頁至第77頁),經核算 漏稅額6,149,584元{全部應納稅額16,507,017元-申報及 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2,574,178元-短漏報所得額之 扣繳稅額及可扣抵(抵減)稅額0元-申報部分經核定之退稅 額(不分已否退還)7,783,255元〔即申報退稅金額7,095,57 6元+執所核定調增扣繳稅額687,679元(即序號88核定扣繳 稅額7,740,403元-序號88申報扣繳稅額7,052,724元)〕}( 詳原卷第79頁),並按漏稅額6,149,584元處0.4倍罰鍰2,4 59,833元(詳原卷第289頁)。 ④原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本人及配偶營利    所得121,745元(序號5,免罰)、租賃所得2,682,469元(序 號82,免罰)、租賃所得513,000元(序號83,免罰)、租賃 所得513,000元(序號84,免罰)、營利所得44,542(序號89 ,免罰)及執行業務所193,550,756元(序號93,應罰193,1 02,721元+免罰448,035元,計算式詳附件1),合計應罰所 得193,102,721元及免罰所得4,322,791元(詳原卷第42頁 至第46頁),經核算漏稅額86,716,224元〔全部應納稅額13 0,524,929元-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43,628,7 05元-短漏報所得額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抵減)稅額180,0 00元(即序號83扣繳稅額90,000元+序號84扣繳稅額90,000 元)-申報部分經核定之退稅額(不分已否退還)0元〕(詳原 卷第54頁),並按漏稅額86,716,224元處0.4倍罰鍰34,686 ,489元(詳原卷第288頁)。   並經核對,應無違誤。因此原告申請復查,經被告復查決定   駁回,所提起之訴願,亦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均屬有據 。 ⑷至於,原告所爭執之4項事務,均無可採,理由如下。   ①未考量原告之資力及應受責難之程度,又未考量國家並 非以處罰人民來增加國家稅收,且均以壢新醫院為其裁 罰額計算基礎,而原告以個人資力承擔稅罰顯有失均衡。    ⓵原告透過將部分現金收入,以積極行為轉移、匯入壢 新醫院以外之其他個人帳戶,隱匿其經營該醫院之個 人執行業務收入,係以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顯見原告隱匿其經營醫院之個人執業之收入,而逃漏 個人綜合所得稅,勘見原告經營一家績效良好之醫院,     本有收入頗豐之資力,因企圖逃稅而誤蹈法網。就原 告所爭執之考量,均經被告考量。被告經審酌原告違反     稅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稅 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     於法定裁罰倍數(2倍以下)範圍内裁處。       ⓶裁處時(111年12月28日)之裁倍表(110年6月8日修正     )規定,故意漏報所得額者,應裁處所漏稅額1倍之罰 鍰,惟修正前之裁倍表有利於原告,依法應依修正前之 裁倍表,按所漏稅額裁處0.5倍之罰鍰;另考量原告已 繳清應補稅額,有助於稽徵成本之節省,依納保法第16 條第3項規定,參酌裁倍表使用須知第4點,予以減輕裁 罰倍數20%,按各該年度所漏稅額,各處0.4倍罰鍰,並 於100年度罰鍰扣除緩刑判決金5,000,000元後,分別裁 處罰鍰18,069,570元、26,219,574元、2,459,833元及3 4,686,489元並無違誤。   ②關於税捐核課期間及罰鍰裁處期間均為7年,100年度綜合 所得稅漏稅額部分,自101年5月31日起算至108年5月30日 屆滿,該處分於112年2月15日送達原告,顯然逾期。    ⓵本件原告於100年間因經營壢新醫院取有執行業務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於101年5月1日起至5月31 日止辦理結算申報,查其於101年5月29日辦理100年度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故意隱匿執行業務收入,致短 漏個人所得及稅額,是其違反行政法行為日係101年5月 29日,而非行政罰法第45條第4項所稱「100年11月8日 修正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自應適用100 年11月8日修正後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至第5項及第2 7條第3項規定。    ⓶原告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經臺灣高等     法院判決宣告緩刑並於111年8月9日確定,依行政罰法 第27條第3項規定,應自緩刑裁判確定日重行起算裁處 期間,又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21條規定,本 件裁處期間為7年,即至118年8月8日屆滿,原告爭執之 100年度罰鍰裁處書業於112年2月15日送達,自無逾裁 處期間。   ③被告以100年11月8日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之修法理由,主 張緩刑宣告與行政裁處得為併罰,無視緩刑與緩起訴本質 不同無由並論,並違背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自屬違誤。    ⓵刑法第76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     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故受緩刑宣告確定者    ,而於緩刑期間屆滿時,如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     效力,就等同實質上未受刑事處罰,就所涉刑事案件基     礎事實另為行政裁罰,當然無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⓶至司法院釋字第808號解釋理由書,係就行為人之同一     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之情形,尚與     本件原告受緩刑裁判確定之情形有別,原告所稱自無 可憑。。   ④就103年度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漏稅額部分罰鍰處分,應 認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未經調查」之要件; 且縱屬「經檢舉」之情形,因原告補報補繳稅捐已符合「 未經調查」之情形,依法應免除裁罰。    ⓵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立法意旨,在於鼓 勵違章之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或稅捐機關未派員進行 調查前,能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激勵自新,並能節省 稽徵成本。若依上揭規定主張免罰,則應具備自動補報 並補繳所漏稅款,且該案件係屬未經檢舉且未經稽徵機 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    ⓶本件係經臺灣桃園地檢署105年4月14日立案偵辦,桃園     市調處於105年11月21日及12月29日將壢新醫院帳冊資料 及調查筆錄等相關資料通報被告,被告於106年1月5日函 請壢新醫院於同年1月18日提示96至105年度相關帳證資 料供核,該函文已載明桃園市調查處通報壢新醫院96至1 05年度損益表等資料,並據以核定103及104年度執行業 務所得及應補徵稅額,原告僅依限補稅,自屬經調查核 定後始繳納案件。    ⓷上揭第48條之1第1項「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     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 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 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一 、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 之處罰。」其前提為未經檢舉或未經調查,而自動補報 並補繳稅款之情形,就103年度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漏 稅額部分罰鍰處分,是否得予免除逃漏稅之處罰。就未 經檢舉或未經調查,是擇一關係,而自動補報並補繳稅 款是併存關係,本案既經調查又未經自動補報,自無稅 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之適用。  五、結論。    承上,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故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 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 的必要,一併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鄭凱文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 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四、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 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2025-02-13

TPBA-113-訴-301-20250213-1

非抗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非抗字第42號 再 抗告 人 林志隆 代 理 人 杜孟真律師 相 對 人 中美兄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命權 代 理 人 陳全正律師 王朝正律師 林勇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1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4號裁定提起再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再抗告人以其持有相對人股份共48萬7000股,占相對人 股份4.87%(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000萬股),且已持有6 個月以上,因相對人之關係企業熹樂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熹 樂公司)涉及逃漏稅不法情事,且相對人與關係人交易比例 偏高,不合於營業常規,乃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 請選派檢查人,檢查民國105至107年間相對人與股東間往來 借貸、相對人與熹樂公司等關係人歷年交易內容及相對人股 東常會決議記載不實等事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交易文件 及文件紀錄。案經原法院一審以:關於再抗告人聲請檢查相 對人105年至106年之相關文件資料部分,前經原法院107年 度司字第3號(下稱前案)裁定選派檢查人林宥宏會計師檢查 在案,故無再行檢查之必要;另107年之相關文件資料部分 ,因熹樂公司與相對人為各自獨立之法人,熹樂公司所涉逃 漏稅與相對人無關,故亦無檢查之必要,而於113年3月22日 以原法院112年度司字第8號裁定(下稱一審裁定)駁回其聲請 。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並擴張聲請檢查範圍如原裁定 附表一所示,原裁定認再抗告人已釋明關於聲請檢查相對人 110年度至112年度與關係人交易部分之必要性,故應准許檢 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廢棄一審裁 定關於駁回該部分聲請之部分,改准選派蘇仁偉會計師為檢 查人檢查之,另駁回再抗告人其餘抗告。再抗告人不服原裁 定所為駁回其餘抗告部分,提起本件再抗告。 二、再抗告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 112年度偵字第10202號(下稱前偵查案件)緩起訴處分書認 定熹樂公司銷售相對人公司藥品收取貨款支票逾新臺幣(下 同)4億元,已存入相對人負責人林命權之父林本源等林氏 家族成員私人帳戶花用,因涉案金額高達數億元,攸關股東 權益重大,再抗告人乃聲請檢查如原裁定附表一所示關於相 對人與熹樂公司之交易內容、相關款項及相關文件或憑證等 ,此部分違法爭議係於112年底經由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揭露 才發現,故前案雖選派檢查人林宥宏會計師檢查相對人103 至106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然無法檢查到相對人與 熹樂公司間貨款爭議。至於相對人所提其對熹樂公司之各年 度應收款項與實收款項彙整表(原審卷一第397頁),並未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負責,應係臨訟製作,且無法將其所謂有 回收之資金對應至其財務報表中,自有再查明之必要。另依 前案林宥宏會計師出具之檢查報告說明,可知相對人當時未 提出原裁定附表一檢查項目文件給會計師,致會計師當時有 核對金額之困難。又為確保財務報表編造之公允正確,財報 檢查範圍不應限縮至107年度,否則相對人112年度財務報表 編造之連續性及正確性,即無法獲得確保。準此,再抗告人 聲請檢查如原裁定附表一之檢查項目,均屬對相對人公司經 營監督所為合理且必要之檢查範圍,原裁定否准再抗告人此 部分聲請部分,有應適用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而消極未 適用之違法。並聲明:原裁定關於駁回再抗告人聲請之部分 廢棄。 三、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再抗告人無非係就原裁定關於本件有 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所為證據取捨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 予以指摘,自難據為原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 四、經查: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 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裁定為確定事實而適用法規, 或就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判斷,顯有不合於法規規定, 或與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顯有違反者而言,並不包括 裁判不備理由、取捨證據失當、調查證據欠周、漏未斟酌證 據、認定事實錯誤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 5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 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 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 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 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修正之立法理由則謂:「為強化 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 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1項,擴大檢查人檢 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 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 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 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 ,可知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 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 。準此,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選 派檢查人時,法院除形式上審核是否符合該條項之聲請要件 外,亦須實質審酌少數股東之聲請,是否檢附理由、事證、 說明必要性,及是否有權利濫用之虞。   (二)原裁定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針對再抗告人聲請檢查 範圍區分不同年度與檢查項目類別,認定:⒈再抗告人已釋 明關於檢查110至112年度相對人與關係人交易資料之必要性 ,故准許選派蘇仁偉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如原裁定附表二編 號1所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⒉再抗告人其餘聲請檢查範圍 ,關於檢查103至106年度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部分, 業經前案檢查人林宥宏會計師檢查完畢,並以檢查報告陳報 原法院,再抗告人就上開年度之檢查項目再聲請檢查,並無 權利保護必要;其他部分,因前偵查案件不起訴處分書、緩 起訴處分書(見原審卷一第40至51頁)所指摘之熹樂公司收取 貨款支票共4億1626萬7,532元,存入林氏家族成員帳戶一節 ,屬熹樂公司於103至107年度之銷售所得,非謂係熹樂公司 於103至107年度向相對人購買藥品之進貨成本,所稱逃漏稅 犯行亦為熹樂公司所應負擔之稅捐,故上開偵查結果,均與 相對人與熹樂公司間交易有無涉有不法情事無關,另再抗告 人並未釋明相對人有未開立統一發票予熹樂公司或其他藥房 之情事,亦未能釋明有檢查其他文件或項目之必要性,故否 准再抗告人其餘檢查範圍之聲請。據上可知,原裁定已積極 適用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詳予審酌再抗告人聲請檢查 範圍及項目之必要性,而分為准、否之裁定,並無消極不適 用法規之情形。經核再抗告人前開主張,係就原裁定否准再 抗告人其餘檢查範圍之聲請部分,所為證據取捨及認定事實 之職權行使予以指摘,並非原法院就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消極不適用法規,自難據為原裁定有適 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從而,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 ,請求廢棄原裁定關於駁回再抗告人聲請之部分,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2025-02-13

TCHV-114-非抗-42-20250213-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慶州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26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 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乙○○就現今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獲利行徑,避 免執法人員追查,經常誘使民眾提供身分證件等個人資料作 為公司行號之掛名負責人,渠等再反覆以此公司行號名義填 製不實之統一發票,對外販售給有意逃漏稅捐之其他公司行 號,供作該等公司行號逃漏稅捐或其他各種財產犯罪之不法 用途使用等情形有所預見,且其本人並無資力亦無意願擔任 公司負責人,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楊」之成年 人(無證據認定為未成年人)、吳天佑等,共同基於填載不 實會計憑證、逃漏納稅義務人營業稅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等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3月間,透過不詳管道購買不 知情之吉亦美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營業地址為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21樓之2),變更登記為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 4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並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於附表一 所示109年5月至6月統一發票期別期間,吉亦美公司未實際 向附表一所示之仁天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天公司)採購 貨物或勞務,仍接續取得附表一所示仁天公司無交易事實之 統一發票共13紙、總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6,707萬6,790元 、總計營業稅額335萬3,840元,充當吉亦美公司之進項憑證 ,而登載在該統一發票期別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務上登載不實,持之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吉亦美 公司之銷項稅額,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又明知於附表 二所示109年5月至6月統一發票期別之期間,吉亦美公司未 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佶城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佶城公司)、乙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玉公司) 、鐸奎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鐸奎公司)、三通物流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三通公司)、昌德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昌德璟公司)等5家營業人,並與各該營業人負責人 基於犯意之聯絡,仍先後填製吉亦美公司無交易事實之統一 發票共44紙、總計銷售額6,931萬6,029元、總計營業稅額34 6萬5,806元,分別充當各該等營業人之進項憑證,責由各該 等營業人,分別持以向個別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個 別之銷項稅額,並將之悉數登載在吉亦美公司該統一發票期 別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一併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 申報為吉亦美公司之銷項憑證,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附表 二編號1至3、5所示佶城公司、乙玉公司、鐸奎公司、昌德 璟公司等4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總計331萬7,163元(附表二 編號4所示三通公司之部分,因該公司於該統一發票期別之 期間,屬無實際進、銷貨營業行為之營業人,所虛報吉亦美 公司統一發票為進項憑證,即無從扣抵銷項稅額,而未造成 逃漏營業稅額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營業 稅核課金額及吉亦美公司於商業會計事務處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本件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被告劉慶洲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達起訴書所載許多資料 其並未經手(見本院卷第74頁),然以公訴人、被告迄至言 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 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堪認作 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至於不具 供述性之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該等證據既無 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復經本院踐行調查 證據程序,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本院訊據被告劉慶洲矢口否認違反商業會計法、逃漏納稅義 務人營業稅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先係辯稱: 109年時其在監服刑,並未涉及此案,然經本院提出被告前 案紀錄係在108年9月18日縮刑期滿出監,110年1月28日執行 觀察勒戒,109年間並非在監服刑時,被告隨即改稱係未記 得確切日期等語(見本院卷第74頁);後再改稱:我是被關 後才收到吉亦美公司稅單,才知道我的名字被拿去當公司負 責人,曾去臺中市政府查,市政府也有幫我調一份資料出來 ,我確實沒有成立這間公司,為何這些發票會以我的名義開 立,我也不知道,我沒有開過公司,不知道為何會卡到這個 案件。臺中市政府寄給我的資料,裡面簽名也都不是我簽的 ,希望法官幫我查清這件案子的來龍去脈,真的不是我去做 的,是有人冒用我的名義去做的,我也不認識什麼綽號「大 楊」的人等語(見本院卷第74頁);後再補稱:我之前有請 人申請支票,但我申請支票並沒有過,後來去查才知道我的 名字被拿去當吉亦美的負責人,我變成負責人是因為他們去 申請支票時,把我的身分證、健保卡拿去申請吉亦美公司, 甚至把發票拿去賣人家,我真的沒有經營這個公司,他們之 前騙我提供資料,再請幫我調查這些人,因為我只是一個受 害者,並沒有參與這個公司的任何事情。我要做生意透過他 們介紹,一位住中和綽號「老鼠」的人說可以幫我申請支票 ,他的朋友會帶我去臺中申請支票,當時說我是以股東的名 義申請,並沒有說是負責人,當時帶我去一家中小企銀填寫 資料,並說過幾天就可核發支票,大概過了5、6天,改說我 標準不夠、支票沒有過,後來就把我的名字拿去當成負責人 。直到我收到稅金通知後,才知道我名下有這家吉亦美公司 ,我只有單純申請支票,沒想到會變成負責人,我沒有開過 公司,根本不懂報稅的事,收到好幾百萬稅金去查詢,才發 現我成為吉亦美公司的負責人等語(見本卷第106頁)。經 查:  ㈠就本件附表一所載吉亦美公司所取得用為辦理銷項憑證,由 仁天公司所填製銷售額合計為6,707萬6,790元,營業稅額合 計為335萬3,840元,共13張統一發票;以及附表二所載由佶 城公司、乙玉公司、鐸奎公司、三通公司、昌德璟公司所填 製銷售額合計為6,931萬6,029元,營業稅額合計為346萬5,8 06元,共44張統一發票,均無交易事實等情,業據財政部中 區國稅局查核確認,此有吉亦美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 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在卷為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吉亦美有 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案11 2年9月28日中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1120160045號刑事案件告 發書附件,見國稅局卷第3至10頁),並有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106號起訴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 年度簡字第95號刑事簡易判決,證明天仁公司與吉亦美公司 間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情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偵字第15397號起訴書,證明三通公司有開立與取得不實統 一發票情事(見國稅局卷第194至200頁,交查卷第121至126 、143至146頁),是吉亦美公司與上開公司間有開立、收取 不實統一發票據以進行進項、銷項營業稅申報之事實,可為 確認。  ㈡揆諸證人余德和112年8月17日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銷售課詢答內容:問:請說明吉亦美公司接洽承租「臺中市 ○○區○○里○○路○段000號21樓之2」之實際情形?答:109年4 月6日開始出租辦公室給吉亦美公司,是一位叫大楊的人帶 負責人乙○○來簽訂租約,我不知道大楊的本名,後來也聯繫 不上,本公司提供該公司1套辦公桌椅及辦公用品。問:吉 亦美公司有職員在承租地點工作嗎?答:平常都不會有吉亦 美公司的人過來辦公,我們會幫忙代收信件,然後再寄給公 司,我也不知道這間公司實際經營什麼業務。問:依辦公室 租賃契約,租賃期限為109年4月6日至110年4月5日止,吉亦 美公司實際租賃期間為何?是否有提前解約,或租賃期滿仍 繼續承租之情形?答:(提示說明書1紙)吉亦美公司109年中 就積欠租金未付,也無法聯絡上公司的人,所以本公司於10 9年8月7日出具申請書向國稅局說明租賃情形,之後也沒有 與吉亦美公司聯擊過等語(見國稅局卷第139頁);另證人 洪桂蘭112年8月11日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銷售課詢 答內容:問:知勤稅務記帳士事務所是否有代理吉亦美公司 申報營業税?代理期間為何?代理業務範圍為何?答:我跟 吉亦美公司前負責人李耀生是很久的鄰居,我幫李先生辦理 吉亦美公司設立、代理營業稅及營所稅申報業務,要報稅的 時候,事務所會派員到公司地址收發票回來,幫公司申報。 109年3月李先生跟我說因為身體因素要變更負責人,請我幫 他辦理變更負責人,後來109年4月吉亦美公司要變更地址, 李先生也拜託我,希望能幫忙把變更事項一併處理。因為吉 亦美公司遷址到臺中分局,又變更負責人,我就跟李先生說 之後不再幫該公司記帳。新負責人乙○○並沒有找我記帳,我 在109年5月向貴分局申請撤銷代理媒體申報(提示申請書影 本1份),並於109年5月20日將吉亦美公司相關文件、印章、 帳證等,全數寄回給乙○○,之後就再也沒有聯繫過劉先生。 我幫吉亦美公司申報營業稅只到109年3-4月,109年5-6月的 營業稅就不是我報的。問:請問吉亦美公司申報書上留的電 話00-00000000,是否為事務所的電話?109年5-6月為何申 報書上是留這支電話?答:這支電話是事務所電話沒錯,但 是109年5-6月確實不是事務所申報的,我有把109年3-4月之 前的申報書寄給他,可能他照抄電話,我不清楚為什麼要留 這支電話。問:貴事務所是否有經手吉亦美公司開立發票? 是否清楚吉亦美公司進銷項發票交易情形?答:我沒有經手 過該公司發立發票,只有報稅的時候依照他們給的進銷項資 料申報,實際交易情形不清楚等語(見國稅局卷第155至157 頁)。首先,由證人余德和之陳述,佐以余德和以出租人身 分與被告乙○○於109年4月5日所簽訂之辦公室租賃契約書, 該份租賃契約書並附上被告乙○○106年1月20日新北市政府補 發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國稅局卷第131至133頁),顯然 被告乙○○其時確曾以吉亦美公司新任負責人之身分,代表吉 亦美公司與出租人余德和簽訂租賃契約書之事實。再依證人 洪桂蘭之陳述,以往吉亦美公司在李耀生擔任公司負責人期 間,吉亦美公司之營業稅申報作業均係由其負責辦理,辦理 期間至109年3-4月,在公司負責人由李耀生變更為乙○○後, 109年5-6月以後營業稅即不再委託其辦理,足證吉亦美公司 確有於是時辦理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情事,且因發生負責人 變更,以往由洪桂蘭負責辦理吉亦美公司營業稅申辦手續, 從此已不再委託其續繼辦理。由證人余德和、洪桂蘭之陳述 及辦公室租賃契約書,均足以證明本件所涉109年5、6月間 吉亦美公司開立、收取不實統一發票,與其他涉案公司進行 進項、銷項營業稅申報作業時,吉亦美公司登記之負責人業 已從109年4月15日前之李耀生,變更為被告乙○○之事實。  ㈢本案向臺中市政府申辦吉亦美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時所提出 之申辦文件,除附上被告106年1月20日所換發之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見發查卷第292頁),其上並留有「乙○○」之印文 、簽名及「0000000000」、「109.04.06」手寫數字(見發 查卷第291),本院並對上開事項訊問被告:問:在偵查中 你說你的身分證在109年就遺失,但你是在111年4月28日才 辦理補發,何以如此?被告答:我是在111年4月28日前幾天 申請補發,偵查中是問我身分證有沒有遺失過,我只是回答 我有申請補發過,並沒有回答是什麼時候遺失的,我不知道 為何吉亦美公司會登記在我的名下。問:你現在是否主張相 關辦理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所涉相關文書都不是你簽署的? 被告答:對。問:(提示交查586卷第291頁)右下角的簽名 是否是你本人親自簽的?被告答:我沒有印象簽過這個文件 。問:這個字跡是否是你簽的?被告答:有點像又有點不像 ,這個應該不是我簽的。問:(提示交查586號卷第229頁) 當時檢察官有請你簽了10次,這個跟上開的簽名是否很相似 ?被告答:是有點像。問:(提示交查586號卷第227頁)開 完庭之後檢察官有請你在筆錄上簽名,這是否跟上開簽名也 很相似?被告答:我真的忘記了。問:(提示交查586號卷 第292頁)這裡所附的是你在106年1月20日補發的身分證, 何以如此?被告答:吉亦美這個公司怎麼會在我的名下我不 瞭解,之前我剛關回來沒有資金,有一個朋友跟我說可以幫 我申請資料,一開始我想要申請,他們有帶我去銀行,說是 辦申請資料,回來之後跟我說,一個禮拜後申請過就可以拿 到支票,但後來沒申請過,那段時間我的身分證確實有讓他 們去辦理銀行事務。問:(提示交查586號卷第291、292頁 )這份資料是連續在一起的,291頁是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 書,你在負責人的上面簽名、蓋章,隔頁並附上當時的身分 證正反面影本,何以如此?被告答:這個我無法回答,我不 知道這個是什麼(見本院卷第75至76頁)。縱觀上開被告之 詢答內容,被告先係否認有於上開文件簽名、蓋章、提供身 分證正反影本之事實,其後改稱似為其所簽、但不肯定,最 後再改稱係有人要請其申請銀行支票,因此提供身分證讓對 方去辦理,然迴避回答何以會在上開文件之負責人欄位上簽 名、蓋章,且在隔頁附上當時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之原因, 顯見被告就上開情事之發生,完全未作合理說明。  ㈣另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卷第132頁之辦公室租賃契約書及發查 卷第291頁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其上均留下「0 000000000」之電話號碼,被告答稱:現在是使用000000000 0,之前使用過0000000000、0000000000,但0000000000、0 000000000這兩支電話都沒使用過,也不知道為何會留下這 個電話。他們帶我去中小企銀之前,有帶我去中區國稅局找 一個人,那個電話是他們自己留給中區國稅局的,而且那個 電話是他們自己在使用。當時有要我簽一份文件,但不知道 那份文件是什麼,他們說需要簽那份文件,我就不疑有他簽 個名而已等語(見本院卷第107至108頁)。顯然被告先係全 盤否認,然在本院逐一提示各項證據後,即一再調整其回答 內容,所辯實難令人採信。況上開於辦公室租賃契約書及營 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所出現之「0000000000」電 話號碼,經本院查詢結果,係109年2月20日由吳天佑所申辦 使用,於109年11月15日停止使用,此有遠傳資料查詢附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37頁),申辦使用該電話號碼之期間, 適與本件109年4月6日申辦吉亦美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之時 間重疊。再者,吳天佑於110年1月間,由林添進交付其身分 證,供吳天佑以受託代辦人名義,持林添進之身分證件,至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北市政府等機關,辦理三好屋國際興 業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下稱三好屋公 司)負責人變更為林添進之變更登記,再由林添進持領用統 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領取 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53張,金額共 計12億5,103萬4,945元,營業稅額合計6,255萬1,750元,充 作明鑫公司進貨憑證使用,明鑫公司並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申 報扣抵明細之發票張數,據以於各期申報扣抵稅捐,以此方 法幫助明鑫公司逃漏營業稅額等情事,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5796號、112年度偵字第38482號起訴 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1至165頁)。足證吳天佑係從事 辦理變更負責人登記後,再以該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提 供其他公司逃漏營業稅之行為,而本件被告於辦公室租賃契 約書及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文件上,刻意將吳天 佑申辦使用之電話「0000000000」,載明於相關文件上,顯 然係完全配合吳天佑之作業。  ㈤本件所涉之吉亦美公司於109年4月5日簽訂之辦公室租賃契約 書上,被告乙○○除於承租人處簽名、蓋章、寫上戶籍地址外 ,另在電話欄位寫上「0000000000」(見國稅局卷第132頁 ),而該電話是時係由吳天佑申辦使用;另被告乙○○再於營 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人蓋章欄位,蓋上吉亦美 公司印文,並在負責人蓋章欄位,除簽名「乙○○」、蓋「乙 ○○」印文外,並書寫「0000000000」、「109.04.06」文字 ,被告於109.4.6辦理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手續時,再留下 吳天佑所申辦使用之「0000000000」電話號碼,益證被告其 時即與吳天佑具有一定謀議,始會於109年4月5日簽訂之辦 公室租賃契約書、109年4月6日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 請書,均留下由吳天佑於109年2月20日所申辦使用之電話號 碼。被告既已就辦理吉亦美公司辦公室租賃、負責人變更登 記等情事,均配合吳天佑辦理,自應就吉亦美公司所涉違反 商業會計法、逃漏納稅義務人營業稅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等行為負責。    ㈥此外,並有吉亦美公司之109年5月至6月進銷交易流程圖、吉 亦美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依專案 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編製)、吉亦美公司開立不實統 一發票逐筆明細表、吉亦美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逐筆明細 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 路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吉亦美公司1 09年度申報書查詢、109年5月至6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吉亦美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吉亦 美公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吉亦美公司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 付清單、寶德旺公司申請書影本、吉亦美公司109年1月至6 月各統一發票期別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代理營業 人撤銷營業稅媒體申報申請書影本、受委任代理營業人撤銷 集中購買統一發票申請書影本、撤銷人明細表影本、中區國 稅局全國營業人網路申報報繳紀錄資料明細表、仁天公司( 更名前為仁天廣場投資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 業列印、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佶城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 料查詢作業列印、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09年度申報書 查詢、乙玉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乙玉 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乙玉有限公司109年度申 報書查詢、乙玉有限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 細、乙玉有限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鐸 奎企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鐸奎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 詢作業列印、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09年度申報書查詢 、三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通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 料查詢作業列印、三通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昌德璟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德璟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 料查詢作業列印、昌德璟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見國 稅局卷第11、13、15至16、17、19至27、31、33、35、39、 41至71、93至97、99至127、129、141、151至153、161、16 3、165、167至182、183至189、191、219至225、227至228 、251、255至259、261、263、265、267、269至271、273、 275、279至283、285、315至317、319頁)、被告當庭書寫 姓名10次1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13年1月12日中 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1130150495號函檢附109年4月6日吉亦 美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影本(見交查卷第 229、289至299頁)、被告勞健保投保資料、被告之稅務T-R 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被告之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 業、被告109年至112年個人所得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申 登人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查詢等資料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至89、113、115、117至131、135至1 37、139至141頁)。  ㈦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 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規定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其中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 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 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稅捐 稽徵法第43條規定,刪除拘役及罰金刑,並增列併科罰金之 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就被告本案犯行,自應適用其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 第43條第1項規定。  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 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 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 實之統一發票,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62號判決意旨參 照)。被告既於附表一、二所示發票開立期間擔任吉亦美有 限公司之負責人,當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無訛, 自該當於上開法條之適用。   ㈢次按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 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 ,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 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 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 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 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 ,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 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而分別依接續犯論 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3275號、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本案應以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個月為1期,就各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漏稅捐或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行為,以申報 營業稅、統一發票開立之「期別」,作為認定罪數之計算基 準,本件所涉既均係109年5月至6月該期之不實發票,是應 以一罪論。   ㈣再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 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個月為1期 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各期內之數 次舉動,均為實現相同犯罪之單一目的所為,各行為間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屬各 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均應論以一罪。   ㈤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 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110年12月17日修正施 行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刑法第2 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㈥想像競合:   被告所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 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刑法第216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 實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㈦共同正犯: 1.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 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 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 ,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 同正犯之成立;復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 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3110號、73年 度台上字第1886號、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且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 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 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 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 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 決意旨參照)。  2.查被告乙○○與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大楊」、吳天佑等人,就 本件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共同負責,依刑法第28條,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擔任吉亦美有限公司之 負責人,竟自無交易事實之天仁公司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13 張(合計銷售額6,707萬6,790元,營業稅額335萬3840元) ,另提供無交易事實之佶城公司不實之統一發票21張(合計 銷售額3,858萬9,069元,營業稅額192萬9,456元)、乙玉公 司不實之統一發票8張(合計銷售額1,919萬9,900元,營業 稅額96萬元)、鐸奎公司不實之統一發票8張(合計銷售額6 28萬5,120元,營業稅額31萬4,257元)、三通公司不實之統 一發票5張(合計銷售額297萬2,850元,營業稅額14萬8,643 元)、昌德璟公司不實之統一發票2張(合計銷售額226萬9, 000元,營業稅額11萬3,450元),逃漏營業稅額共計6,819, 646元,所為已嚴重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公平性與 正確性,不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並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致國家損失稅收甚鉅,所為自應非難;衡酌被告犯後始 終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 擔任白牌車司機、與母親共同生活、經濟狀況勉持等語(見 本院卷第186頁),復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本案開立 不實統一發票之數量、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第11條、第216條、第215條、第28條、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羅羽媛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表一:吉亦美公司取得無交易事實統一發票 【依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按期彙整】時間/民國 金額/新臺幣 編號 統一發票期別 填製統一發票營業人 張數 銷售額 營業稅額 1 109年5月至6月 仁天企業有限公司 13 6,707萬6,790元 335萬3,840元 總計 13 6,707萬6,790元 335萬3,840元 附表二:填製吉亦美公司無交易事實統一發票 【依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按期彙整】時間/民國 金額/新臺幣 編號 統一發票期別 取得統一發票營業人 張數 銷售額 營業稅額 1 109年5月至6月 佶城有限公司 21 3,858萬 9,069元 192萬9,456元 2 乙玉有限公司 8 1,919萬 9,990元 96萬元 3 鐸奎企業有限公司 8 628萬 5,120元 31萬4,257元 4 三通物流有限公司 5 297萬 2,850元 14萬8,643元 5 昌德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 226萬 9,000元 11萬3,450元 總計 44 6,931萬 6,029元 346萬5,806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修正前)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萬5千元以下罰金。

2025-02-12

TCDM-113-訴-1361-20250212-1

金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誠義 選任辯護人 薛力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5192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金訴字第4278號), 爰裁定不經通常訴訟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江誠義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江誠義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 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3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 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 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並刪除舊洗錢防制法之科刑 上限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又被告於偵查 中否認犯行,無自白減刑規定新舊法適用之問題。被告提供 華南及第一商業銀行帳戶提款卡而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之財物 未達1億元,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 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本件被告預見提供其名下土地銀行、三信銀行及中華郵政 帳戶(以下合稱本案3個帳戶)提款卡(含密碼)予他人使 用,可能幫助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 取財犯行,仍將上開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 鄭智中」,嗣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受騙而分 別轉帳或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後,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提領該詐欺犯罪所得款項,造成金流斷點【附表編號6其中 新臺幣(下同)9萬1445元部分,則因遭警示圈存,詐欺集 團成員未及提領或轉匯,有被告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附卷 可查(偵卷第65頁),該部分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無從合 法化其所得來源,而未生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結果】。本案 雖無相當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上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 成要件行為,但被告提供本案3個帳戶提款卡(含密碼)由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此為犯罪工具 而遂行前揭犯行,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詐欺集團之上開詐 欺取財、洗錢犯行提供助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  ㈢被告以一次提供本案3個帳戶提款卡(含密碼)之幫助行為, 同時觸犯上開幫助一般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 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被 告以一次交付上開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附表 編號1至8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交付財物得逞,同時亦均幫 助本案詐欺集團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㈣被告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為幫助犯,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提供提款卡之高額 報酬,輕率交付本案3個帳戶提款卡(含密碼),幫助詐欺 集團成員使用上開資料作為詐騙他人及掩飾金流所用之工具 ,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 安,助長詐欺取財犯罪之實施,更使詐欺犯罪者得以製造金 流斷點,破壞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並造成被害人等求償上 之困難,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與 附表編號1、5之告訴人成立調解並履行賠償完畢,有本院調 解筆錄及公務電話紀錄可證(金訴卷第75至77頁);另慮及 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責難性較小,兼 衡其於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與家庭生活狀況(偵卷第19頁 )及其領有中華民國中度身心障礙證明(金訴卷第58、61至 6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不慎而犯本罪,犯後坦承犯行, 與附表編號1、5之告訴人達成調解,尚見被告有彌補犯罪損 害之悔意,堪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 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為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 三、沒收:  ㈠本案洗錢之財物即匯入被告本案3個帳戶內之款項,係在「鄭 智中」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控制下,除附表編號6之告訴 人於113年7年1日匯入被告中華郵政帳戶款項中之9萬1445元 遭圈存外,其餘均經他人提領一空,此經本院論認如前,是 上開9萬1445元屬本案洗錢之財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 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宣告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3項規定之法理,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款項依據卷內事證,並無法證明該 部分洗錢之財物(原物)仍然存在,或立法理由所稱「經查 獲」之情,因此,尚無從就其餘款項,對被告諭知沒收。  ㈡另本案無積極證據認被告確因上開犯行獲有所得,被告亦自 陳本案並未獲得8萬元報酬等語(見金訴卷第58頁),自無 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 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20日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佩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1927號   被   告 江誠義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誠義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 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知悉提供自己之 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使不 詳之犯罪集團隱匿真實身分,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 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某時許,將名下之土 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 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三信銀行帳 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 戶)等帳戶之金融卡,至統一超商光園門市以交貨便方式寄 出,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鄭智中」之詐 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資料後,即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 絡,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陷 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 上開金融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以此方 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之真正去向。嗣附表所示之人發現受 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江誠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申辦上開土地銀行、三信銀行、郵局等帳戶,並於上開時間 ,以上開方式,將前開3張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LINE暱稱「鄭智中」之人,惟辯稱:伊在臉書投資網站看到對方訊息 ,便與對方聯繫,對方說是做逃漏稅的公司,可以1張提款卡新臺幣(下同)8萬元之代價向伊買提款卡,伊便依指示將3個帳戶的提款卡寄給對方,結果伊並沒有拿到錢,後來對方都不回伊訊息,伊便將對話紀錄刪除了,伊也是被騙了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莊翊佩於警詢之指訴及提出之對話紀錄與轉帳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編號1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 3 證人即被害人徐浩文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編號2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 4 證人即告訴人蔡丞媗於警詢之指訴及提出之對話紀錄與轉帳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編號3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正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 5 證人即告訴人賴雨婕於警詢之指訴及提出之對話紀錄與轉帳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編號4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  6 證人即告訴人林晉安於警詢之指訴及提出之轉帳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編號5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單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  7 證人即告訴人蘇奕安於警詢之指訴及提出之轉帳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編號6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  8 證人即告訴人王○慈於警詢之指訴及提出之對話紀錄與轉帳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編號7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  9 證人即告訴人李瑋勝於警詢之指訴及提出之對話紀錄與轉帳紀錄擷圖 證明附表編號8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五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 10 被告土地銀行帳戶、三信銀行帳戶、郵局帳戶等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莊翊佩等人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匯款金額分別匯入被告土地銀行、三信銀行、郵局等金融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為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第22條第3項第1、2款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 行,並於113年0月0日生效,①將修正前第15條之2第3項第1 、2款之期約或收受對價而交付3個以上帳戶犯行,修正後移 列至第22條第3項第1、2款,屬條次之移列,並無變更構成 要件實質內容,亦未變更處罰輕重,與被告本案犯行無涉, 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修 正後即裁判時之法律。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百萬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條號為同法19 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 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未區分洗 錢行為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金額多寡,法定刑均為7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 後則以1億元為界,分別制定其法定刑,將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達1億元以上之洗錢行為,提高法定刑度至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未達1億元之洗錢 行為,則修正為法定刑度至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5000萬元以下罰金。故就罪刑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 體性原則,綜為比較,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未達1億元之洗錢行為,雖最輕本刑提高至6月以上,惟最重 本刑減輕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上開規定,應認修正後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屬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 ,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 現行法之洗錢防制法規定論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第1、2款之期約或收受對價而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罪之 低度行為,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幫助洗錢罪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並致數被害人 受害,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 幫助洗錢罪處斷。再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 為之實施,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得減輕其 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鄭葆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郁樺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入帳戶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莊翊佩 假網路購物真詐欺 ⑴113年7月1日14時57分許 ⑵113年7月1日14時58分許 ⑴4萬9989元 ⑵2萬3123元 被告土地銀 行帳戶 2 徐浩文 (未提告) 假網路購物真詐欺 113年7月1日15時6分許 1萬7953元 被告土地銀行帳戶 3 蔡丞媗 假網路購物真詐欺 113年7月1日14 時58分許 1萬7105元 被告土地銀行帳戶 4 賴雨婕 假網路購票真詐欺 113年7月1日15 時21分許 2萬9066元 被告三信銀行帳戶 5 林晉安 假解除設定真詐欺 ⑴113年7月1日15時59分許 ⑵113年7月1日16時3分許 ⑴4萬9987元 ⑵2萬8101元 被告郵局帳 戶 6 蘇奕安 假解除設定真詐欺 ⑴113年7月1日  16時59分許 ⑵113年7月1日 17時1分許 ⑴4萬9987元 ⑵4萬9988元 (未全部提領) 被告郵局帳 戶 7 王○慈 假網路購物真詐欺 113年7月1日16 時7分許 2萬9988元 被告郵局帳 戶 8 李瑋勝 假中獎真詐欺 113年7月1日15 時50分許 3萬3069元 被告郵局帳 戶

2025-02-12

TCDM-114-金簡-124-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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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毀棄損壞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4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子耘 上列聲請人因毀損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67號,中華 民國113年11月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 易字第571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 22號、第426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暨刑事陳報狀意旨略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 項第6款提出新證據聲請再審,告訴人許厤淣住家監視器( 下稱本案監視器)於民國112年1月19日遭人噴漆,並未導致 毀損結果,理由如下:  ㈠本件有新證據:  ⒈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下稱國稅局)113年8月28日南 區國稅屏東銷售字第1130305538號函;可證明112年1月19日 、20日鈺盛科技資訊社(下稱鈺盛科技)與告訴人間並無交 易事實,本案監視器並無更換之事實。  ⒉聲請人之診斷證明書:經MRI拍攝腿斷,於114年1月手術,為 殘障人士,可走路、不可跑步。  ⒊112年7月18日證人許天屏的攝影機遭潑漆照片。  ⒋屏東分局偵查隊照片紀錄表編號1至4照片(第329至330頁) :112年1月20日早上6時46分,本案監視器已被證人許天屏 用抹布擦拭乾淨。  ㈡112年1月20日及112年8月5日現場所拍攝之監視器外觀照片, 可見監視器上仍留有紅色噴漆,足見告訴人實際上未更換監 視器;又告訴人之監視器於112年2月25日曾拍攝聲請人另涉 公然侮辱部分,足見其功能正常,並未達到毀棄損壞而有致 令不堪用之程度,證人楊博盛稱於1月22日更換監視器之證 述不實,此部分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另告訴人並非監視器 所有人,本案未經合法告訴等語。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 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 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 得聲請再審;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 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 之事實、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定有 明文。準此,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須具有未判斷 資料性之「新規性」,舉凡法院未經發現而不及調查審酌, 不論該事實或證據之成立或存在,係在判決確定之前或之後 ,就其實質之證據價值未曾予評價者而言。如受判決人提出 之事實或證據,業經法院在審判程序中為調查、辯論,無論 最終在原確定判決中本於自由心證論述其取捨判斷之理由; 抑或捨棄不採卻未敘明其捨棄理由之情事,均非未及調查斟 酌之情形。通過新規性之審查後,尚須審查證據之「顯著性 」,此重在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就該新事實或新證據,不 論係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須使再審法院對原確定 判決認定之事實產生合理懷疑,並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 為有利受判決人之蓋然性存在。而該等事實或證據是否足使 再審法院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而開啟再審 程式,當受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支配,並非聲 請人任憑主觀、片面自作主張,就已完足。如聲請再審之理 由僅係對原確定判決之認定事實再行爭辯,或對原確定判決 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或對法院依職權取捨 證據持相異評價,縱法院審酌上開證據,仍無法動搖原確定 判決之結果者,亦不符合此條款所定提起再審之要件。此外 ,刑事訴訟之再審制度,係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 救濟程序,故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者,必其聲請合於刑 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或第421條所定之情形 ,始得為之。此與非常上訴程序旨在糾正確定裁判之審判違 背法令者,並不相同。如對於確定裁判認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者,應依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 三、經查:  ㈠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67號判決,認其犯刑法第3 54條毀損罪而經判處罪刑確定(下稱原判決),並就聲請人 於案發時行動自如而無明顯肢體障礙,本案監視器確因被告 噴漆後喪失正常效能且難以修復,已達不堪使用之程度等聲 請人犯罪及證據,詳述所憑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有本院 前開判決書、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聲請人提出上開各該新證據,亦無從動搖原判決所認定之事 實,分述如下:  ⒈聲請人提出之國稅局函文部分,係源於聲請人曾於113年4月3 日對鈺盛科技提出檢舉書及同年5月15日、8月8日補提示資 料,國稅局因而函請聲請人提供112年1月19日及8月12日之 交易事證以憑辦理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國稅局函文可憑( 見本院卷第33至34頁);嗣本院再依職權函詢上開檢舉之查 證情形,經國稅局函覆略以:鈺盛科技於112年1月2日開立 之估價單交易成立,惟漏開發票部分經補稅後而免罰;112 年1月19日之估價單,因買受人欲更換更好商品而不成立, 重開112年1月20日之估價單代替,於112年8月12日收款後, 已開立發票及如期申報(即無逃漏稅情事)等節,亦有國稅 局113年12月26日南區國稅屏東銷售字第1131307742號函文 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131至132頁),堪認鈺盛科技於112 年1月19日開立之估價單,業以次(20)日之估價單代替, 嗣並完成交易,而無從認定聲請人所指鈺盛科技與告訴人間 並無112年1月19日、20日交易之情事,自無法推翻證人楊博 盛證述本案監視器於112年1月22日更換之事實,堪可認定。  ⒉至聲請人提出之113年12月20日診斷證明書,係載明聲請人於 113年11月9日,因左膝挫傷合併韌帶斷裂半月板損傷前往就 醫之事,顯與本案於112年1月19日所發生之時間點無關;而 112年7月18日攝影機遭潑漆之照片,既無從覈實,且原判決 已依聲請人提出之112年8月5日照片,就其所辯本案監視器 係許天屏於112年8月5日至同年月12日間才請鈺盛科技第一 次更換等語,綜合卷內相關事證,敘明因聲請人毀損本案監 視器之事證已明,而告訴人事後有無或何時更換鏡頭等節, 實與本案事實無關等語之理由(見原判決第7至8頁之㈡所示 ),是聲請人另提出不同日期的新照片欲證明同一事實,顯 與業經原判決調查斟酌之證據具同一性,乃就原判決所認定 之事實,徒憑己意再事爭執,難認係符合得聲請再審未判斷 資料性之「新規性」要件;另屏東分局偵查隊照片紀錄表編 號1至4之監視器照片,原已存於原判決所依據之卷證內,其 中編號1、2為112年1月6日所拍攝,編號3、4則均於112年1 月20日所拍攝,員警比對兩日照片差異,敘明112年1月20日 之本案監視器鏡頭明顯有紅色噴漆殘留痕跡,據以製作職務 報告,亦有該份職務報告、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在卷可憑( 見偵一卷第317至318、329至330頁即本院卷第139至142頁所 示),得見確有於112年1月20日攝得本案監視器遭噴漆之照 片,且縱有擦拭,並無經擦拭乾淨之情,聲請意旨此部分主 張,實無礙告訴人於同月22日有更換本案監視器之事實;至 告訴人住家之監視器於112年2月25日另攝得聲請人疑為公然 侮辱罪嫌(此部分經原判決無罪確定),其錄影功能正常乙 節,縱然屬實,然本案監視器既於112年1月22日已更換新品 ,其功能正常,亦屬合理。則聲請人主張此等之新事證,均 無從動搖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㈢綜上,聲請再審意旨所指上開事證,無論係單獨或結合先前 已經存在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均未能因此 產生合理之懷疑,而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之蓋然 性,難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確定性 、顯著性或明確性要件。至聲請人主張本案未經合法告訴乙 節,亦經原判決理由欄於程序事項之㈠中詳為敘明,況此部 分之指摘,涉及原判決是否違背法令,依前揭二之說明,亦 非屬得提起再審之範圍。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2025-02-12

KSHM-113-聲再-145-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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