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 理 人 王顯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信嵐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3,3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
,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聲請人應另行補繳裁
判費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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