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育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
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78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何育輝於民國113年9月2日經送達判決,嗣
於113年9月20日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
由,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
依前開條文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
者,得依法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葉芮羽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KSDM-112-金訴-78-2024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