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6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祐興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
43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24,570元 利息 113年10月15日 113年12月3日 (50/365) 15% 2,559.66元 違約金 300元 合計 127,430元
TYEV-114-桃補-161-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