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陳雪玉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
相 對 人 百聚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賢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日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予聲請人部
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日
在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未投
保勞保所致喪葬補助及死亡給付損失共計新臺幣(下同)60
0,000元,分15期給付,每期40,000元,並於同年10月起按
月於每月30日前匯入伊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屆期仍未給付
款項,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並提出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華南銀行北桃園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存卷為證
,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
者。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
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
同意給付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所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
滿10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
1,000元。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係規定「暫免繳裁
判費」,非免繳裁判費,則有關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費用負擔
之部分,應依同法第59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之規
定,再依非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之規定
,由相對人負擔,是本院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
2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TYDV-113-勞執-130-20241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