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范氏玉賢(PHAN THI NGOC HIEN)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積欠資遣費、薪資
等爭議,於民國112年5月10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
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
臺幣(下同)31萬8,125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
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資遣費、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
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112年5月10日調解成立在案,雙方同意
相對人自112年8月20日起分6期,每月20日應給付聲請人之
項目及金額如下:積欠工資5萬8,965元、預告工資2萬6,400
元、資遣費23萬1,000元、特休未休工資1,760元,合計31萬
8,125元之調解方案,調解成立內容為:「公司同意給付318
,125元予PHAN THI NGOC HIEN范氏玉賢,自112年8月20日起
分6期給付,第一期給付53,025元,次月起每月給付53,020
元,至清償為止,每期於每月20日匯入勞方原薪轉帳戶。上
述金額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一次給付,另匯
款遇國定假日則順延下一個工作日。」等情,業據聲請人提
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暨協調記錄、薪轉帳戶明細
資料等件為證,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PCDV-113-勞執-224-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