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48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楊志雄
楊志鵬
楊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
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
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
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楊淑娟起訴
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楊淑娟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一所示
為新臺幣(下同)495,0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2,870元,尚應補繳3,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附表一: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價額 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部分 被代位人楊淑娟之應繼分比例 0 屏東縣○○○○○段000地號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258,168元 00000/120120 1/4 0 屏東縣○○鄉○○000○0地號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1,469,562元 1/1 0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252,600元 1/1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0 楊志雄 1/4 0 楊志鵬 1/4 0 楊淑娟 1/4 0 楊淑芬 1/4
CCEV-113-潮補-1480-20250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