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9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駿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4331
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81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
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
國113年5月13日22時許,在其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
住處,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5月14日10時21分許,為警於上址
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03
公克)、吸食器1組、殘渣袋3個、藥鏟1個。經警採集其尿
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
悉上情。又被告因涉嫌販賣毒品,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
3年度訴字第238號審理中,足見其素行欠佳,難認其符合進
行戒癮治療之要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
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
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同條例第2
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
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
毒偵字第866號卷<下稱毒偵866卷>第14、61頁),又被告於1
13年5月14日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屏東縣檢驗中心以E
IA酵素免疫分析法、LC/MS/MS液相串聯質譜儀法、GC/MS/MS
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乙節,有該中心113年5月30日出具之檢驗報告(尿
液檢體編號:0000000U0995號)、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
局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自願受採尿同
意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866卷第32至33頁,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331號卷<下稱毒偵4331卷>第5頁
),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犯行洵堪認定。次查,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
件而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與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應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
規定相符。再考量被告因販賣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577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38號審理中,此有上開起訴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見被告素行
欠佳,遵守法律意識薄弱,難以期待對其適用戒癮治療等機
構外處遇模式以戒除其毒癮,難認其符合進行戒癮治療之要
件,檢察官於審酌上情後,認被告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
療之緩起訴處分,因而為本案聲請,核無違背法令、事實認
定有誤或濫用裁量權之情事,本院自應予以尊重。又經本院
函詢被告對本案聲請觀察勒戒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有本院
113年12月3日新北院楓刑學113毒聲915字第42800號函、送
達證書附卷可參,已賦予被告陳述意見機會並保障其訴訟權
,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惟被告迄今仍未向本院表示意
見。從而,檢察官聲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
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昱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PCDM-113-毒聲-915-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