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7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友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
2年度訴字第604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41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暨定應執行刑,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各處如附表一、二「本院所處之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
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故依據現行法律之規定,
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
於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
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
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本件上
訴人即被告鄧友翔(下稱被告)明確表示僅就原判決之科刑
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卷第58、96頁),因此本件僅就之科刑部
分加以審理,其餘原判決所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
,均不在審理範圍,此部分詳如原判決所載。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原審係否認犯罪,故原判決量刑
之基礎係建立在被告否認犯罪而為論罪科刑,被告現今提起
上訴就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已不爭執,且願認罪,故原判
決所為之量刑基礎已有變動,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是請
求酌減被告所犯各罪之量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之刑度等語。
三、原判決係認定:
㈠被告就該判決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一各該編號部分,均係犯刑
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3罪)
。
㈡被告就該判決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二各該編號之各該稅期部分
,各別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共6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3罪,及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共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撤銷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之理由:
⒈按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
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
,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
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
之標準。又刑法第57條第10款所稱犯罪後之態度,本屬主觀
事項,包括行為人犯罪後,有無悔悟等情形;犯後態度如何
,尤足以測知其人刑罰適應性之強弱。被告在緘默權保障下
所為之任意陳述,坦承犯行,不惟可節省訴訟勞費,使明案
速判,更屬其人格更生之表徵,自可予以科刑上減輕之審酌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8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均否認犯罪,惟於本院審理時已改
口認罪(本院卷第58、59、96頁),是被告犯罪後之態度既與
原審不同,應認原審量刑審酌事項已有變動,原審未及審酌
上情,自有未合。從而,被告執此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
有理由,自應將原判決關於刑(含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之
部分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翔勝公司之登記暨實
際負責人,不思正當經營,明知翔勝公司與如附表一、二所
示各營業人間無真實業務往來,竟收受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
之不實發票,持之登載在營業稅申報書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
報行使;復開立不實發票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供如附表二
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
額(惟無證據證明皇胤公司、勇倫公司有實質逃漏稅捐之結
果),破壞商業會計制度,使稅捐稽徵機關無法正確課稅,
妨礙課稅之公平性,並使偵查機關查緝逃漏稅捐之犯罪趨於
複雜,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為翔勝公司各次虛偽收受
及開立發票之張數、金額、對象數量等犯罪情節,犯後終能
坦認犯行之態度;酌及被告前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
論罪科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及其自承之智識程度、工作、收入、家庭生活狀況(本院
卷第116、117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予公開揭露)等一
切情狀,就被告各次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本院所處
之刑」欄所示之刑,併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本院斟酌本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9次犯行,犯罪性
質類似,手法雷同,犯罪時間集中於104年9月至105年2月間
,並係在附表一、二所示各營業人間為循環交易,實質侵害
法益之質與量,未如形式上單從罪數所包含範圍之鉅,如以
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
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爰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刑,定應
執行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葆清提起公訴,檢察官呂幸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翔勝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即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 稅期 營業人名稱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原判決主文 本院所處之刑 1 104年9-10月份 皇胤車業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338,000 16,900 鄧友翔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10月 RN00000000 80,000 4,000 104年10月 RN00000000 570,000 28,500 勇倫汽車有限公司 104年10月 RN00000000 430,000 21,500 104年10月 RN00000000 210,000 10,500 104年10月 RN00000000 260,000 13,000 合計 1,888,000 94,400 2 104年11-12月份 皇胤車業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190,000 9,500 鄧友翔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12月 SG00000000 230,000 11,500 104年12月 SG00000000 180,000 9,000 勇倫汽車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150,000 7,500 104年11月 SG00000000 210,000 10,500 104年12月 SG00000000 230,000 11,500 合計 1,190,000 59,500 3 105年1-2 月份 皇胤車業有限公司 105年1月 AU00000000 260,000 13,000 鄧友翔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年1月 AU00000000 230,000 11,500 105年2月 AU00000000 210,000 10,500 勇倫汽車有限公司 105年1月 AU00000000 290,000 14,500 105年1月 AU00000000 110,000 5,500 105年1月 AU00000000 250,000 12,500 合計 1,350,000 67,500
附表二:翔勝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即起訴書附表二)拾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稅期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原判決主文 本院所處之刑 1 皇胤車業有限公司 104年9-10月份 104年10月 RN00000000 440,000 22,000 鄧友翔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10月 RN00000000 215,000 10,750 104年10月 RN00000000 270,000 13,500 104年10月 RN00000000 265,000 13,250 合計 1,190,000 59,500 104年11-12月份 104年11月 SG00000000 155,000 7,750 鄧友翔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11月 SG00000000 215,000 10,750 104年12月 SG00000000 231,000 11,550 合計 601,000 30,050 105年1-2月份 105年1月 AU00000000 290,500 14,525 鄧友翔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年1月 AU00000000 115,000 5,750 105年1月 AU00000000 251,000 12,550 合計 656,500 32,825 2 勇倫汽車有限公司 104年9-10月份 104年9月 RN00000000 180,000 9,000 鄧友翔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9月 RN00000000 160,000 8,000 104年10月 RN00000000 81,000 4,050 104年10月 RN00000000 290,000 14,500 合計 711,000 35,550 104年11-12月份 104年11月 SG00000000 193,000 9,650 鄧友翔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12月 SG00000000 235,000 11,750 104年12月 SG00000000 181,000 9,050 合計 609,000 30,450 105年1-2月份 105年1月 AU00000000 261,000 13,050 鄧友翔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年1月 AU00000000 231,000 11,550 105年2月 AU00000000 210,500 10,525 合計 702,500 35,125
KSHM-113-上訴-779-2025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