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2799號
原 告 藍俊憲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周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3
0日桃交裁罰字第58-D89F00726號裁決(下稱原處分),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被告代表人原為林文閔,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張丞邦,被
告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見本院卷第49
頁)在卷可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言詞辯論的必要。因此,依行
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1日凌晨0時28分,在桃園市○○區○○路0
00號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
輛),為警以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
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之違規行為(下稱系爭違規行為)
,而於同年10月18日舉發,並於同年10月20日移送被告處理
。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62條
第1項、第24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表(下稱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
下同)3,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原告不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依職權移請
被告重新審查後,被告業已將易處處分部分予以刪除。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因當時道路施工,視線不清,並加強注意左方來車及左前方
施工人員,因此不小心擦撞到右側爆閃燈,因物品太輕、車
子無抖動,當時沒有察覺,施工人員也沒喊聲,並不是刻意
肇逃。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依監視器畫面,系爭車輛係正面撞擊爆閃燈,原告應可發現
目視可及範圍之碰撞,且原告於撞擊爆閃燈之後改使用雙黃
燈,並於碰撞現場停留數秒,難認原告不知發生碰撞。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經本院詳細審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3年11月1日函
暨所附交通違規事件答辯報告書、採證影片截圖(本院卷第
67至73頁)等證據資料,已可認定原告有系爭違規行為。原
告雖以前詞主張,惟觀諸採證影片截圖(本院卷第71至73頁
),可見於00:28:17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正面撞擊爆閃燈後並
未直接駛離,嗣於00:28:22系爭車輛車尾亮起雙黃燈,再向
左繞過地面之爆閃燈後駛離,足認當時原告確已知悉系爭車
輛撞擊爆閃燈之情事,主觀上顯有肇事逃逸之故意。是原告
前開主張,尚難憑採。
㈡依原處分作成時之裁罰基準表,小型車駕駛人違反道交條例
第62條第1項後段,⑴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鍰
3,000元並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⑵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內,
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鍰3,000元並吊扣駕駛執
照2個月,⑶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內,繳納罰鍰或
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鍰3,000元並吊扣駕駛執照3個月,⑷
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處
罰鍰3,000元並吊扣駕駛執照3個月。上開裁罰基準表既已綜
合考量道交條例第62條第1項前段、後段之不同行為類型,
依其輕重給予不同金額之罰鍰,並就逃逸部分仍有依吊扣駕
駛執照之期間,依其情節輕重給予對應之處罰,已斟酌違規
情節應受責難程度或所生影響而給予對應之處罰,故裁罰基
準表就有關道交條例第62條第1項之裁罰基準內容,並未牴
觸母法,亦未違反行政罰法第18條之規定與比例原則,附此
敘明。
㈢被告依道交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及裁罰基準表等
規定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㈣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
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七、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附錄應適用法令:
一、道交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
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
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二、道交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
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
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TPTA-112-交-2799-2025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