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明儀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31-140 筆)

士簡
士林簡易庭

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子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69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子皓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得意衛生紙壹串拾包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第   38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簡-1307-20250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5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1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金海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愛維他瑪卡貳罐、吉列1刀架2刀頭壹個、男船 型襪貳雙、蕾麗思Pierre Card 貳入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第   38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簡-1543-20250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桂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3620、14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桂英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又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 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 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簡-1418-20250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弘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9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弘霖犯夜間在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手指虎壹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第2款,刑法 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簡-1474-20250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朝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偵字第25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朝明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項、第450 條第1項 、第454 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 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5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簡-1637-20250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翰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偵字第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翰勳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簡-1360-20250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美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6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美杏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簡-1383-20250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毓銓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緝字第1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毓銓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得他人之物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4 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簡-1405-20250227-1

士原簡
士林簡易庭

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原簡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皓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5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皓瑜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原簡-44-20250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侵占遺失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買震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緝字第1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買震中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智慧型耳機壹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 1第1項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2-27

SLEM-113-士簡-1343-20250227-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