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EM-113-士簡-1405-20250227-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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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毓銓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緝字第1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毓銓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得他人之物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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