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2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新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32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新永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
己力獲取財物,反以侵害他人財產之方式而為,破壞社會治
安,且其於本案案發之時,正因其他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3
年度審訴字第343號刻正審理中,竟再度放任自我、違犯刑
律,實不應輕縱;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除前開案
件以外之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犯罪動機、犯罪手
段、情節、竊取財物之種類、數量、價值及被害人所受損害
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被告竊得之現金新臺幣7500元,未據扣案,亦無證據可認已
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㈡其餘被告竊得之物,均已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3251號
被 告 鍾新永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新永於民國113年5月30日下午3時2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桃園市中壢區三和一街與實
踐路口時,見王偉哲停放於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無人在內且車門未鎖,趁四下無人之際,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開啟車門後徒手竊取車內
之黑色PRADA側背包1個後(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7,500
元、銀行卡2張、鑰匙1把、集英會公司貨單1張、個人印章2
枚)離去。嗣王偉哲發現物品失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
器畫面,循線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偉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新永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偉哲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市
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
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共計42張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至被告竊取
之現金7,500元,迄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檢察官 楊挺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昆翰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TYDM-113-壢簡-2620-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