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林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9號
原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陳致璇律師
蕭嘉豪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正宗等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
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
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
4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
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0
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桃園
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1179
等4筆地號土地),及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地號
土地(以下合稱1422等2筆地號土地,與1179等4筆地號土地
合稱為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下稱系爭地上物)予以拆除,
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又依原告主張系爭地上物占用1179
等4筆地號土地及1422等2筆地號土地之面積初步估算分別約
為1,823平方公尺、300平方公尺(實際占用面積待地政機關
實地測量),另因原告並未提出系爭土地之實際交易價額,
又系爭土地之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
200元,則參首揭說明,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2,547,6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3年度公告現
值每平方公尺1,200元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合計約為2,123
平方公尺=2,547,600元)。另加計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及第4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109,380元、18,000元,合計為2,6
74,980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74,98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TYDV-113-補-1269-20250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