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458號
上 訴 人 陳清鋑
被 上 訴人 王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
國114年2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TNEV-113-南簡-1458-202503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