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9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甲○○○等被告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請履行協議,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原告主張應獲分
配者,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下同)合
計共97,726元、壽險300萬元,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954,91
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64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附表:
編號 種類 財 產 價值(新臺幣/元)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1,317,099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1,414,056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2) 1,890,288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7,235,745 說明: 1.上開編號1至4之財產價值,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核定。 2.上開財產合計:新臺幣11,857,188元
KSYV-113-家補-691-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