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鄭源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李文銀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文銀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均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又為清
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
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時,依法
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
請法院處理之,此觀民法第1129條、第1132條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文銀為聲請人列冊服務之退除役
官兵,已於民國98年1月27日死亡,其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因被繼承人在臺無繼承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依法執
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並經聲請本院准以98年度家催字第96
號裁定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
承人為公示催告在案。茲因聲請人所管理之李文銀遺產,每
年需支付地價稅及相關維持費用,迄至113年7月31日其遺產
之現金收支已不足新臺幣(下同)440元,因李文銀遺產之
現金結餘已為負數,故請准聲請人依退輔會不動產標售作業
規定變賣被繼承人李文銀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榮民基本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土地登記謄本、本院98年度家催字第96號民事裁定影本、
公示催告登報資料、遺產收支查詢作業表等為證,堪信屬實
。本件被繼承人李文銀為退除役官兵,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依法有為被繼承人
清償債權之職務。又被繼承人李文銀在台無親屬,無法組成
及召開親屬會議,而其在大陸地區之繼承人已聲請繼承423,
654元,李文銀已無現金或存款遺款等情,亦有本院101年2
月6日大陸地區繼承人聲請繼承之准予備查函影本、請領遺
產申請書影本、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函影本、中壢郵局簡函影
本等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李文銀之現金已用
罄,無法繼續支付前開不動產之相關稅捐及保管維持費用而
有變賣遺產之必要,應屬可採。故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
李文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林曉芳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75 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75 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75 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49/3765 5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1 6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1 7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49/3765 8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75 9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75 10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 公同共有1/1 1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75 1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75 1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771/126078 1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771/126078 15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771/126078 16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771/126078 17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75 18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75 19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75 20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75 2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75 2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75 2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75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TYDV-113-家聲-89-20241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