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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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劉彥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2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5,09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20

TTDV-114-司促-918-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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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0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債 務 人 林詩怡 陳依婷 一、債務人林詩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柒仟柒佰參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詩怡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陳依婷向債權人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林詩怡向聲請人借款乙筆:200萬元整 ㈡借款期間自107年08月13日起至127年08月13日止,每月1期 分24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2.80%計付, 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 計息。 ㈢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 簽立借據為證。 ㈣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㈤債務人林詩怡應於每月13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3年09 月1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 迄未蒙置理,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 金應如數清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 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507,736元 113年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10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025-03-20

TTDV-114-司促-890-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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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4號 債 權 人 陳昱君即山月温泉館 代 理 人 汪惠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白光勝即布農部落休閒農場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 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 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 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 序為繁雜遲緩。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 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3日通知債權人釋明得據以向債務人請求之依據(如契 約書等)及新臺幣(下同)45,450元之計算明細,債權人雖 於同年月7日具狀陳報,然僅陳稱聲請狀所附數紙估價單上 蓋有布農部落休閒農場之印戳即是債務人之憑證,印戳皆係 由債務人蓋印,債權人再依估價單上所載人數、按每人150 元向債務人請款云云,而仍未依前開意旨補正釋明文件,難 認債權人已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揆諸上開說明,其聲 請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9

TTDV-114-司促-664-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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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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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張恩崎即張姝嫻 古鳯嬌 一、債務人張恩崎即張姝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 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張恩崎即張姝嫻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 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 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 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 給付電信費用新臺幣8,199元,惟未據債權人釋明請求之依 據。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該 通知並於同年月2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 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難認債權人就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盡釋 明之責。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 許之範圍者,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8,452元 110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無 無 2 7,480元 106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2025-03-19

TTDV-114-司促-20-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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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邱智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9,24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8

TTDV-114-司促-915-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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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7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新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盧溪郎 債 務 人 洪梵程即洪建宗 黃宣睿即黃伊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伍仟零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一點九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梵程即洪建宗邀黃宣睿即黃伊君為連帶保證人於 民國113年5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正,約 定以民國128年5月2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 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1.915%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 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 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並約定 於借款存續期間債權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 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114年2月2日及本金$74,997元正, 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8

TTDV-114-司促-907-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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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張小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9,26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8

TTDV-114-司促-901-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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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8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王源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零壹元,及如附 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 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表一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2,501元 107年1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無 無 表二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218元 108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無 無

2025-03-18

TTDV-114-司促-868-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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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張誌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6760元(如附件繳款 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8

TTDV-114-司促-905-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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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嘉霖 債 務 人 王誼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8,273元 112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845% 113年4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025-03-18

TTDV-114-司促-778-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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