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債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大慶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毀損債權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
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與刑法第57條各款相關
之事實及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按被告資力,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
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708號
被 告 甲○○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市○○○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因積欠賴燦坤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債務,雙方於
民國113年2月21日下午2時50分許,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
事第三法庭和解成立,和解條件係甲○○願給付賴燦坤3,129,
369元及自11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惟甲○○未依約給付,賴燦坤遂於113年3月8日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就甲○○名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薪資、存款等聲請強制執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
3年度司執字第6948號受理並核發執行命令,定於113年4月3
0日下午2時許前往甲○○戶籍地執行時。詎甲○○竟意圖損害債
權人之債權,基於處分財產之犯意,於113年3月25日將上揭
自用小客車過戶予其當時未滿18歲並無駕駛執照之子李○成
(真實姓名詳卷),以避免上揭自用小客車遭強制執行。嗣
經賴燦坤於113年4月2日電詢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宜
蘭監理站,該監理站承辦人員告知甲○○名下並無車輛,始查
悉上情。
二、案經賴燦坤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
告訴人賴燦坤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43號和解筆錄、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臺灣
宜蘭地方法院113年3月11日宜院深113司執辛字第6948號執
行命令、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車號查詢車籍資料、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
所宜蘭監理站113年5月17日北監單宜一字第1133041508號函
附汽(機)車過戶申請登記書、車主未成年購車(出讓)證
明同意書各1份在卷可佐,被告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郭欣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孟謙
ILDM-113-簡-919-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