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
原 告 黃莓翠
被 告 簡黃秀珠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號0樓
黃德福
黃德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9,2
32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而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主張被告3人返還
不當得利金額共新臺幣(下同)2,013萬4,500元,有本院訊
問筆錄在卷可參,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13萬4,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萬9,232元,爰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
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TYDV-113-家繼訴-16-20241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