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張益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283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2943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4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8萬7757元 1 利息 38萬7757元 113年12月9日 114年1月6日 (29/365) 14.99% 4618.13元 小計 4618.13元 5萬2645元 1 利息 5萬2645元 113年7月23日 114年1月6日 (168/365) 9.88% 2394.03元 2 違約金 5萬2645元 113年8月24日 114年1月6日 (136/365) 0.988% 193.8元 小計 2587.83元 6萬954元 1 利息 6萬954元 113年8月5日 114年1月6日 (155/365) 15.68% 4058.7元 2 違約金 6萬954元 113年9月6日 114年1月6日 (123/365) 1.568% 322.08元 小計 4380.78元 合計 51萬2943元
CHDV-114-補-163-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