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偉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5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偉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另補充理由「按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
投與後約70%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90%於96小時內自尿
中排出,由於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
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
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
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
可能不會超過4日(即96小時)等事項,業經行政院衛生署
藥物食品檢驗局民國81年2月8日(81)藥檢一字第001156號
函示明確,且為本院辦理施用毒品案件於職務上所知悉之事
項。查被告於113年4月30日11時44分許為警所採集之尿液檢
體,經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
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顯見被
告於前揭採集尿液檢體時間前96小時內之某時,確有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另補充「又其施用前非法持有甲基安
非他命之行為,為施用毒品之當然手段,應為施用毒品之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意志力薄弱,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再犯本案
,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漠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
法令禁制,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犯罪後雖稱忘記施用毒品
之時間、地點,然坦承本件施用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施用
毒品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
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重大實害,兼衡施用毒品者具
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稽,素行非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警
詢中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5677號
被 告 陳偉達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基隆市○○區○○街000巷000號 (基隆市七堵區戶政所暖暖辦公室)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偉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0月6日執行完畢釋
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46等案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
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4月30日11時44
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
驗人口,經警於上開時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陳請臺
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偉達之供述。
(二)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
:0000000U0207)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楊景舜
PCDM-113-簡-5685-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