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王玉花
謝沛均
謝采芬
謝宗恩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秋霞
代 理 人 黃靖閔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詹佳憙
代 理 人 許崇賓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范富吉
詹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保護服務對象如下:一、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犯罪
被害人或其家屬依民事訴訟程序向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
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
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犯罪被害人權
益保障法第13條第2款、第25條第1項,下稱犯保法)。考其
立法意旨,在保障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權益,提供支持服
務及經濟補助,以修復因犯罪造成之傷害,促進社會安全(
犯保法第1條),爰規定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執行費,以
維護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訴訟權益。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害人謝敏捷因相對人3人之過失行為以致
死亡,相對人業經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有罪在
案,聲請人均係被害人謝敏捷之家屬,已另案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聲請人王玉花新臺幣(下同
)2,627,507元、謝佩君及謝采芬各200萬元、謝宗恩2,657,
293元、林秋霞2,887,947元,爰依犯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
三、本件謝敏捷為因犯罪行為致死亡之人,聲請人為其家屬,有
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可參
。聲請人提起之本件損害賠償訴訟,自屬有據。是聲請人依
犯保法第13條第1款、第25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