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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胡嘉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 1 鴻盛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黃立信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胡嘉浩 35,000元 A05430815 113年4月28日

2024-12-24

SLDV-113-除-482-20241224-2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大樹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奕 代 理 人 林家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 ,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13年5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 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號 公示催告,並於113年5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 間,業於113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 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3年12月3日具狀向 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竹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商銀竹南分行 113年4月5日 18,200元 CHA0092638

2024-12-24

MLDV-113-除-82-20241224-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劉玉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聲請人為最後執票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1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 1 何淑真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大同分社 未記載 1,500,000元 TF1165708 113年5月20日

2024-12-24

SLDV-113-除-510-2024122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00號 聲 請 人 旭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炫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0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旭燿企業有限公司 陳振炫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3年3月10日 6,000元 SCAA3654716

2024-12-20

TPDV-113-除-2000-20241220-1

重簡
三重簡易庭

返還票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99號 原 告 中揚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呂宗穎 訴訟代理人 鄭晴鍹 被 告 明堂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址在桃園市楊梅區,有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2024-12-19

SJEV-113-重簡-2699-2024121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97號 聲 請 人 鵬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煌 代 理 人 謝沁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189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源協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3年5月31日 55,755元 RA5581116

2024-12-19

TPDV-113-除-1897-2024121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26號 聲 請 人 品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能竣 訴訟代理人 郭瑞雯(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品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能竣 永豐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3年1月16日 1,000,000元 2677641 002 品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能竣 永豐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2年12月16日 1,000,000元 2677640 003 品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能竣 永豐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3年3月16日 1,000,000元 2677643

2024-12-19

TPDV-113-除-1826-2024121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72號 聲 請 人 郁豐內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昌政龍 代 理 人 鄭純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郁豐內衣有限公司 昌政龍 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 113年1月18日 200,000元 SD1881295

2024-12-18

TPDV-113-除-1872-20241218-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雲數位智能行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程世嘉 代 理 人 葉律妏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或到期日) 民國 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羅智光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英屬開曼群島商雲數位智能行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90,964元 B16388564 112年10月10日

2024-12-18

SLDV-113-除-623-20241218-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裕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1 裕程營造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花蓮分行 裕鑫土木包工業 112年6月20日 200,000元 AI7622329 02320015071

2024-12-18

HLDV-113-除-21-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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