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票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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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76號 聲 請 人 潘思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   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件:發票人為葉長青,付款人為華泰商業銀行松德分行,發票 日為113年3月15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10,000元,支票 號碼為AC0555666之支票1張。

2024-12-17

TPDV-113-除-1876-2024121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13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私立稻江高級護理家事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郭淑蕙 代 理 人 陳奕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北市私立稻江高級護理家事職業學校 臺灣銀行圓山分行 113年3月6日 56,322元 AR6201977

2024-12-17

TPDV-113-除-1813-2024121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47號 聲 請 人 鉅宬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錦珍 代 理 人 張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4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1 鉅宬欣業有限公司 董錦珍 第一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13年7月15日 114,682元 QA5293303

2024-12-17

TPDV-113-除-1947-2024121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 理 人 林盟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附表         本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13號 編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號 1 胡繼成 周立梅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年4月2日 未記載 300,000元

2024-12-16

SLDV-113-除-613-2024121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23號 聲 請 人 李源德 代 理 人 王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2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社團法人台灣內科醫學會 吳明賢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 113年5月1日 15,000元 AL7358907

2024-12-16

TPDV-113-除-1923-20241216-1

司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寰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睿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73號 編號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寰瑋實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苗栗分行 112年11月30日 66,623元 SCAA6750598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2-16

MLDV-113-司催-173-20241216-2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曾瑋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米糰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曾瑋亮 玉山銀行 花蓮分行 王豐防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25日 20,580元 FA4666526 1023-435-004738

2024-12-13

HLDV-113-除-37-2024121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10號 聲 請 人 張明月 代 理 人 王鴻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0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王鴻銘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113年6月1日 20,000元 DK0075456

2024-12-13

TPDV-113-除-1810-20241213-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江素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東信水電工程行 張錦鴻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花蓮分行 江素瑜 113年2月28日 200,000元 AL1358817 760-***-5****

2024-12-13

HLDV-113-除-35-20241213-1

司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長虹塑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肇瑩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6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長虹塑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竹南分行 113年12月6日 175,780元 SD8331063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2-12

MLDV-113-司催-165-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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