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余罕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