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6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寧祖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2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寧祖皓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總淨重21.9139公克)
及外包裝袋2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
-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2組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2行所載「111年2月9日」更正為「112年2月9日」、第8至9
行所載「113年2月14日」補充更正為「113年2月14日某時」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三)所載「吸食器1組」更正為
「吸食器2組」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所載。
二、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寧祖皓前有受有期徒刑之
宣告並視為執行完畢之紀錄,然並未就被告是否構成累犯及
應加重其刑之事項為主張或具體指出相關證明方法,是參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尚毋庸依
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爰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
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附此
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而受不起訴處分,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施用毒品人
之寬典,本應知所警惕,竟仍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顯見並無悔意,且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不惟
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嚴重危害社會風氣;兼衡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及其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職業(見毒偵卷第
17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前總淨重22.9453公克、驗餘
總淨重21.9139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之吸食器2組,經送鑑驗結果,確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
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3年4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
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見毒偵卷第31、83頁),
堪認上開扣案物品均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爰均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聲請意
旨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扣案之吸食器2組,容有
誤會。至盛裝上開白色或透明晶體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
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
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
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258號
被 告 寧祖皓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寧祖皓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2月9日執行完畢釋
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9、40、41、4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110年11月10日假釋
付保護管束,於111年3月2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復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2月14日,在
新北市三重區某停車場內,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2月15日21時16
分許,因另案通緝,為警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盤
檢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21.
9139公克,純質淨重1.3059公克)、吸食器2組。經警採集
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寧祖皓之自白。
(二)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U0097號)、濫用藥
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吸食器1組、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
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毒品成分鑑定書、C0
000000-Q毒品純度鑑定書號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
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2組為被告所有且為
施用毒品之器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楊景舜
PCDM-113-簡-4663-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