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德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
19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31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德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193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確定,並於113年11月1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分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111年11月10日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世紀KTV旁小巷內,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黃」之人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咖啡包,而逾量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行,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3193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11月14日確定,並於113年11月1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詳如附表鑑驗內容欄所示),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2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12年7月21日航藥鑑字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月11日刑艦字第1120004381號鑑定書各1份(見執聲卷第3至5頁背面)在卷足憑,均屬第三級毒品暨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1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
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
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
無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 鑑驗內容 保管字號 1 白色結晶1袋 (含外包裝袋1個) ⒈毛重4.3470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4.0880公克,取樣0.0006公克,驗餘淨重4.087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⒉再從驗餘淨重取樣0.0095公克,檢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87.4%,純質淨重3.5724公克,餘重4.0779公克 112年度青字第2065號 2 黑色包裝不明粉末3包 (各含外包裝袋1個) 驗前總毛重9.75公克(包裝總重約2.8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93公克,經抽取1包鑑定,淨重1.95公克,取0.95公克鑑定用罄,餘1.0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3%,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90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3 藍色包裝不明粉末7包 (各含外包裝袋1個) 驗前總毛重26.70公克(包裝總重約8.61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8.09公克,經抽取1包鑑定,淨重2.54公克,取1.04公克鑑定用罄,餘1.5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7%,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26公克)
TPDM-113-單禁沒-569-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