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劉旂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2年2月14日前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5,10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10人×51元×10份=5,10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
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
達費。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如債務發生原
因不同,應分別說明之)?又聲請人與陳至浩關係、有無簽
立借據或相關借款契約、借款用途?
四、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擔任職務(如
雇主不同,請分別說明,勿僅陳報臨時工)?每月薪資(含
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及各類補助或獎金)?提出113年1月迄
今之薪資單。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
?是否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如是,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如
否,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又聲請人母親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
?母親每月總扶養費數額?各扶養義務人每月負擔扶養費金
額及比例?提出聲請人母親及其扶養義務人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
、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
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
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
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松江路152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
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
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PCDV-114-消債更-16-2025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