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振豊
指定辯護人 楊紹翊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敏男
指定辯護人 吳庭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振豊、徐敏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蔡振豊、徐敏男對於本院所為之112年
度訴字第55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並
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
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TYDM-112-訴-552-20250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