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6號
原 告 吳思嫻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被 告 李雙逸
吳月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被告吳月束應協同原告至監理機關
,將附表所示之自小客車車籍移轉登記予原告。」又依原告陳報
附表所示之2部自小客車於本件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
下同)2,500,000元,另加計原告之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李雙逸
應給付原告1,000,000元,合計為3,5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及價額核定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TYDV-113-補-1536-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