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濬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沛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利群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賣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萬7,49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PCDV-111-訴-770-20241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