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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17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鼎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 第219號、113年度偵字第22760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 289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 實 一、甲○○及林禹辰、謝俊恩、戴堃哲、邱偉仁、詹鴻昆、劉展綸 、簡弘安(上開7人均另行審結)自民國112年12月間起,參 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5678」、「雲 汞車隊主控」、「熱狗堡」、「德哥」、「弘毅」、「花開 富貴」、「八方」、「四蟾聚財」、「特攻隊長」、「馮迪 索」、「唐老大」等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 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 團),甲○○擔任俗稱「車手」工作,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4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 透過LINE向黃瑋容佯稱:依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黃 瑋容陷於錯誤後,該集團成員指示甲○○於113年1月19日9 時30分許,至臺北市○○區○○街000號前,向黃瑋容收取現 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示之甲○○ 於113年1月18日20時38分許收取200萬元、於113年1月30 日收取190萬元部分,業經同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少連偵字 第2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顯屬誤載,業經檢察官當庭 更正,見本院卷二第178頁),再將上開現金放置在本案 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車輛上,以此方式獲取不法利益,並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與去向。   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某時,在不詳地點,透過通 訊軟體LINE向乙○○佯稱:依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乙○ ○陷於錯誤後,該集團成員指示甲○○於112年12月14日下午 某時,至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社區大廳內,向乙○○收 取現金250萬元,再將上開現金放置在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指定之車輛上,以此方式獲取不法利益,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之來源與去向。 二、案經黃瑋容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乙○○訴由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 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改 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 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 定,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少連偵卷第33至36頁、偵28991卷第4至6頁 反面、33至34頁、他卷第131至134頁、本院卷二第167、178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瑋容(他卷第19至27、93至94頁) 、乙○○(偵28991卷第7至10頁)於警詢中證述大致相符,且經 證人即共犯林禹辰(少連偵卷第8至11頁反面、他卷142至14 3頁)、謝俊恩(少連偵卷第8至11頁反面、他卷147至149頁) 、戴堃哲(少連偵卷第16至19頁、他卷第135至136、152至15 4頁)、邱偉仁(偵22760卷第31至36、151至152頁)、詹鴻昆 (偵22760卷第5至12頁反面、第145至146頁反面)、劉展綸 (偵22760卷第18至25、147至148頁)、簡弘安(偵22760卷 第58至63頁反面、149至150頁)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在卷, 並有告訴人黃瑋容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收款收據照片 (他卷第45至52頁)、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他卷第6頁反 面至17頁反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偵查隊偵查佐 李健豪出具之職務報告(少連偵卷第38頁)、告訴人乙○○提供 之LINE頁面擷圖、商業操作合約書、商業委託操作資金保管 單(偵28991卷第19至22頁)、乙○○之存摺影本、交易明細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偵28991卷第22頁反面至25頁 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19 號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足證被告甲○○任意性之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之法律適用及量刑之審酌情形: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公 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39 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罪,並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所列情形,且其 行為時並無該條例處罰規定,自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而 依該條例論罪之問題。再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 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 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關於自白減刑部分,因刑法本身並無犯加重詐欺罪之 自白減刑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則係特別 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乃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 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 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 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於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原規定:「有第二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至同法第19條第 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是經比較新舊法之 結果,參酌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自應以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為輕(其最高刑度較短),而較 有利於被告,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案自 應適用修正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 洗錢罪之規定。   ㈡核被告甲○○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又起訴書及追加起訴 書雖於犯罪事實欄記載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等語,惟並 未具體敘明被告如何符合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 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之構成要件,論罪法條亦未記載該 罪名,難認係屬起訴範圍,本院爰不予審究,附此敘明。   ㈢被告甲○○與同案被告林禹辰、謝俊恩、戴堃哲、邱偉仁、 詹鴻昆、劉展綸、簡弘安、暱稱「5678」、「雲汞車隊主 控」、「熱狗堡」、「德哥」、「弘毅」、「花開富貴」 、「八方」、「四蟾聚財」、「特攻隊長」、「馮迪索」 、「唐老大」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部分,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關於行為人詐 欺犯罪之罪數計算,除非存在時間或空間上之全部或局部 之重疊關係,否則原則上自應依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之 。是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   ㈥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偵28991卷第33頁反面、他卷第133頁、本院卷二 第167、178頁),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述:伊沒有獲 得報酬等語(本院卷二第177頁),是被告未實際獲有 犯罪所得,應認其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部分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自白犯罪,均應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 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 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 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 定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條件, 始符減刑規定,相較於修正前之規定更為嚴格,修正後 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16條第2項規定。查被告甲○○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犯一般 洗錢部分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偵28991卷第 33頁反面、他卷第133頁、本院卷二第167、178頁),原 均應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惟因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斷,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 輕罪,就此想像競合犯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僅於依刑 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應一併審酌。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未遂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78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憑(本院卷二第206頁),其素行不佳,且被告正值青壯 ,竟不思依循正軌獲取所得,竟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 示,負責取款車手工作,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 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衡酌其向告訴人收取之金額非少, 復考量其本案犯行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 輕其刑之事由,惟被告未與告訴人黃瑋容、乙○○達成和解 或賠償其損害,暨被告於本院自陳高中肄業,目前在工地 工作,經濟狀況勉持(本院卷二第178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   ㈧本件不定其應執行刑之說明:    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 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 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 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 發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 意旨參照)。查被告除本案外,尚有其他詐欺等案件業經 起訴,現由各法院審理中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卷二第199至211頁),故被告所 犯本案及他案可能有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揆諸前開 說明,俟被告所犯數案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 定為宜,爰就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 五、沒收:   ㈠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為同 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 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無 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查告訴人黃瑋容、乙○○各交付被 告甲○○之現金30元、250萬元後,被告分別將上開現金放 置在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車輛上乙情,業據被告於偵 查中陳明在卷(少連偵卷第35頁反面、他卷第132頁、偵2 8991卷第33頁反面),是上開現金30元、250萬元皆非屬 被告所持有之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自毋庸依修正後之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為契合個人責任原則及 罪責相當原則,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追徵其價額或 以財產抵償,應就各共同正犯實際分得之數為之。至於各 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或實際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 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24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供稱:伊沒有獲得報酬等語(本院卷二第177頁),且 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本案獲有犯罪所得,自不 生剝奪其等犯罪所得之問題,自無庸宣告沒收其等犯罪所 得或追徵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1-09

PCDM-113-金訴-1251-20250109-1

金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17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鼎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 第219號、113年度偵字第22760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 289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 實 一、甲○○及乙○○、壬○○、辛○○、丙○○、己○○、庚○○、癸○○(上開 7人均另行審結)自民國112年12月間起,參與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5678」、「雲汞車隊主控」、 「熱狗堡」、「德哥」、「弘毅」、「花開富貴」、「八方 」、「四蟾聚財」、「特攻隊長」、「馮迪索」、「唐老大 」等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 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甲○○擔任 俗稱「車手」工作,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各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 絡,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4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 透過LINE向戊○○佯稱:依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戊○○ 陷於錯誤後,該集團成員指示甲○○於113年1月19日9時30 分許,至臺北市○○區○○街000號前,向戊○○收取現金新臺 幣(下同)30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示之甲○○於113年 1月18日20時38分許收取200萬元、於113年1月30日收取19 0萬元部分,業經同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19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顯屬誤載,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見 本院卷二第178頁),再將上開現金放置在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指定之車輛上,以此方式獲取不法利益,並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之來源與去向。   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某時,在不詳地點,透過通 訊軟體LINE向林志遠佯稱:依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 林志遠陷於錯誤後,該集團成員指示甲○○於112年12月14 日下午某時,至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社區大廳內,向 林志遠收取現金250萬元,再將上開現金放置在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指定之車輛上,以此方式獲取不法利益,並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之來源與去向。 二、案經戊○○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林志遠訴由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 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改 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 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 定,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少連偵卷第33至36頁、偵28991卷第4至6頁 反面、33至34頁、他卷第131至134頁、本院卷二第167、178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戊○○(他卷第19至27、93至94頁)、 林志遠(偵28991卷第7至10頁)於警詢中證述大致相符,且經 證人即共犯乙○○(少連偵卷第8至11頁反面、他卷142至143 頁)、壬○○(少連偵卷第8至11頁反面、他卷147至149頁)、 辛○○(少連偵卷第16至19頁、他卷第135至136、152至154頁 )、丙○○(偵22760卷第31至36、151至152頁)、己○○(偵227 60卷第5至12頁反面、第145至146頁反面)、庚○○(偵22760 卷第18至25、147至148頁)、癸○○(偵22760卷第58至63頁反 面、149至150頁)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在卷,並有告訴人戊○ ○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收款收據照片(他卷第45至52頁 )、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他卷第6頁反面至17頁反面)、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偵查隊偵查佐李健豪出具之職務 報告(少連偵卷第38頁)、告訴人林志遠提供之LINE頁面擷圖 、商業操作合約書、商業委託操作資金保管單(偵28991卷第 19至22頁)、林志遠之存摺影本、交易明細及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匯款申請書(偵28991卷第22頁反面至25頁反面)、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19號不起訴處分 書等件在卷可稽,足證被告甲○○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之法律適用及量刑之審酌情形: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公 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39 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罪,並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所列情形,且其 行為時並無該條例處罰規定,自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而 依該條例論罪之問題。再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 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 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關於自白減刑部分,因刑法本身並無犯加重詐欺罪之 自白減刑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則係特別 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乃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 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 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 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於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原規定:「有第二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至同法第19條第 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是經比較新舊法之 結果,參酌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自應以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為輕(其最高刑度較短),而較 有利於被告,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案自 應適用修正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 洗錢罪之規定。   ㈡核被告甲○○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又起訴書及追加起訴 書雖於犯罪事實欄記載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等語,惟並 未具體敘明被告如何符合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 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之構成要件,論罪法條亦未記載該 罪名,難認係屬起訴範圍,本院爰不予審究,附此敘明。   ㈢被告甲○○與同案被告乙○○、壬○○、辛○○、丙○○、己○○、庚○ ○、癸○○、暱稱「5678」、「雲汞車隊主控」、「熱狗堡 」、「德哥」、「弘毅」、「花開富貴」、「八方」、「 四蟾聚財」、「特攻隊長」、「馮迪索」、「唐老大」等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   ㈣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部分,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關於行為人詐 欺犯罪之罪數計算,除非存在時間或空間上之全部或局部 之重疊關係,否則原則上自應依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之 。是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   ㈥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偵28991卷第33頁反面、他卷第133頁、本院卷二 第167、178頁),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述:伊沒有獲 得報酬等語(本院卷二第177頁),是被告未實際獲有 犯罪所得,應認其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部分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自白犯罪,均應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 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 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 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 定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條件, 始符減刑規定,相較於修正前之規定更為嚴格,修正後 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16條第2項規定。查被告甲○○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犯一般 洗錢部分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偵28991卷第 33頁反面、他卷第133頁、本院卷二第167、178頁),原 均應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惟因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斷,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 輕罪,就此想像競合犯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僅於依刑 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應一併審酌。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未遂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78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憑(本院卷二第206頁),其素行不佳,且被告正值青壯 ,竟不思依循正軌獲取所得,竟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 示,負責取款車手工作,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 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衡酌其向告訴人收取之金額非少, 復考量其本案犯行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 輕其刑之事由,惟被告未與告訴人戊○○、林志遠達成和解 或賠償其損害,暨被告於本院自陳高中肄業,目前在工地 工作,經濟狀況勉持(本院卷二第178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   ㈧本件不定其應執行刑之說明:    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 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 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 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 發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 意旨參照)。查被告除本案外,尚有其他詐欺等案件業經 起訴,現由各法院審理中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卷二第199至211頁),故被告所 犯本案及他案可能有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揆諸前開 說明,俟被告所犯數案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 定為宜,爰就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 五、沒收:   ㈠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為同 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 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無 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查告訴人戊○○、林志遠各交付被 告甲○○之現金30元、250萬元後,被告分別將上開現金放 置在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車輛上乙情,業據被告於偵 查中陳明在卷(少連偵卷第35頁反面、他卷第132頁、偵2 8991卷第33頁反面),是上開現金30元、250萬元皆非屬 被告所持有之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自毋庸依修正後之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為契合個人責任原則及 罪責相當原則,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追徵其價額或 以財產抵償,應就各共同正犯實際分得之數為之。至於各 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或實際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 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24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供稱:伊沒有獲得報酬等語(本院卷二第177頁),且 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本案獲有犯罪所得,自不 生剝奪其等犯罪所得之問題,自無庸宣告沒收其等犯罪所 得或追徵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1-09

PCDM-113-金訴-1174-20250109-5

台上
最高法院

租佃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732號 上 訴 人 林 廷 蓁 王 秀 娟 蔡 明 翰 蔡 明 諭 蔡 豐 全 蔡 銘 嘉 蔡 銘 維 蔡 銘 豪 楊 朝 木 楊 鎮 吉(原名楊槍桔) 陳 忠 良 蔡 立 綸 蔡 全 益 馬 志 忠 陳 宥 齊 陳 友 欽 蔡 加 進 陳 金 戀 陳 金 鳳 陳 金 枝 陳 福 霖 陳 慧 玲 楊 欣 恭 楊 麒 霖 楊 綉 嬌 楊 秀 微 楊 秀 日 楊 惟 淑 陳楊綉柑 楊 雅 鈞 楊 綉 娥 林 平 林 景 亮 蔡 水 柳 陳 金 生 蔡 金 宗 蔡 金 發 蔡 金 本 蔡 金 標 蔡 金 村 楊 王 慰 楊 水 富 楊 璟 謨 楊 錫 融 楊 詠 悳 吳 正 楊 宗 鎮 楊 華 亮 楊 志 森 黃 文 喜 黃 文 龍 蔡 添 貴 蔡 敏 祥 蔡 素 卿 蔡 志 達 蔡 榮 輝 蔡 添 丁 蔡 垂 松 蔡 雅 娟 蔡 雅 菁 蔡 玉 貞 蔡 文 平 何 宗 彥(即蔡岢行之承受訴訟人) 何 宗 龍(即蔡岢行之承受訴訟人) 郭 有 得(即蔡岢行之承受訴訟人) 蔡 佳 煊 許 淑 酌 蔡 政 修 蔡 政 育 蔡 進 順 蔡 進 益 蔡 錦 章 蔡 錦 掌 蔡 義 澤 蔡 宗 堅 陳 欽 陳 榮 吉 陳 榮 中 陳 意 和 楊 金 棟 楊林秀圓 洪 記 楊 碧 全 楊 碧 勳 楊 景 翔 柯 素 文 楊 孟 珠 楊 佳 螢 楊 宜 華 楊 宜 芳 陳 建 智 陳 明 村 王 昆 枝 王 瑞 年 王 國 禎 楊 朝 進 楊 加 彬 楊 令 鈴 楊 勝 旭 楊陳秋霞 楊 錫 忠 李 秋 瀛(兼李王保之承受訴訟人) 李 秋 德(兼李王保之承受訴訟人) 李 秋 結(兼李王保之承受訴訟人) 李 秋 湶(兼李王保之承受訴訟人) 李 秋 明(兼李王保之承受訴訟人) 李 美 銀(兼李王保之承受訴訟人) 李 秋 嘉(兼李王保之承受訴訟人) 周 敬 堯 周 秋 錦 周 貽 棟 周 杏 西 蔡 萬 宏 蔡 童 猜 蔡 宛 玲 蔡 憲 忠 李 來 春 鄭 明 峰 鄭 明 宗 楊 必 弘 楊 富 妹 楊 順 富 楊 明 惠 李 有 福 蔡 篤 明 洪 金 鎮 李 彥 坤 李 金 錐 王 素 嬌 李 彥 鋒 李 宛 如 李 麗 娟 楊周素蓮 楊 銘 源 蔡 坤 炎 蔡 玉 雲 蔡 素 貞 蔡 淑 勤 蔡 淑 未 蔡 滿 蔡 淑 華 吳 煙 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 三 元律師 上 訴 人 蘇 翎 鶴(即楊正如之承受訴訟人) 楊 俞 幸(即楊正如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陳 育 琳 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 秀 燕 訴訟代理人 陳 建 勛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 國 基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蔡岢行、李王保、楊正如提起上訴後,分別於民 國000年0月00日、000年00月0日、000年00月00日死亡,蔡   岢行之繼承人何宗彥以次3人於112年9月28日聲明承受訴訟 ,李王保之繼承人李秋瀛以次至李秋嘉7人,經李秋瀛以次4 人及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下稱政戰局)聲明承受訴訟 ,楊正如之繼承人蘇翎鶴以次2人(下稱蘇翎鶴2人),經政戰 局聲明承受訴訟;政戰局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陳育琳,經上訴 人林廷蓁以次142人聲明由陳育琳承受訴訟,於法均無不合 。又楊正如提起第三審上訴,已委任林三元律師為其訴訟代 理人,並由該訴訟代理人提出理由書,雖蘇翎鶴2人未再提 出委任狀委任林三元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上訴已完足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第471條第1項規定之合法 要件。均合先敘明。 二、上訴人主張:坐落○○市○○區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   壹-1、壹-4至壹-10、壹-13、壹-15至壹-17、壹-19至壹-25 、壹-27至壹-34、壹-36、壹-37、壹-40至壹-44、壹-46至 壹-53、壹-56(己)欄所示土地(或稱系爭土地)於日據時代為 伊或伊被繼承人所有,日本政府為開闢新高港而強制徵收卻 未補償分文。臺灣光復後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下稱空軍司令 部)接管系爭土地,與伊或伊被繼承人各簽立「空軍發動機 製造廠營地租賃條約」(下稱營地條約),或委由改制前臺中 縣清水合作農場(下稱清水農場)與伊或伊被繼承人訂立「臺 灣省公有耕地租賃條約」(下稱公地租約)。71至73年間空 軍司令部所屬機關與伊或伊被繼承人陸續改訂「空軍第三後 勤支援處(下稱三支處)軍事保留地代耕契約」(下稱代耕契 約),屬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下稱減租條例)所稱耕地租 賃,非有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所定事由不得終止。嗣系爭 土地管理機關變更而由被上訴人接手管理或承受訴訟,不影 響耕地租賃關係之存在等情。爰求為確認兩造間就系爭土地 如各該附表欄所示土地及面積有耕地租賃關係存在之判決 (含追加、擴張部分,至其他未繫屬本院者不贅述)。 三、被上訴人政戰局抗辯:上訴人所提代耕契約,出租人三支處 農墾組、空軍發動機製造廠福利委員會生產組為內部單位, 縱有代耕關係,違反「臺灣省公有耕地放租辦法」(35年12 月31日公布施行、87年1月21日經臺灣省政府公布廢止,下 稱放租辦法)第4條約定,亦屬無效。另系爭土地於   60年12月31日列入臺中港特定區都市計畫,非屬農業區供農 業使用,已非耕地,自非耕地租佃。 四、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辯以:伊中區辦事處於89年間接 管部分土地,該土地並未出租他人使用,且60年12月31日列 入臺中港特定區都市計畫,非屬農業區供農業使用,並無減 租條例之適用;縱前有出租,空軍司令部亦已終止契約。 五、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以:上訴人或其被繼承人僅為系爭土地 承租人清水農場之場員,並非該土地承租人,況空軍司令部 已依法終止契約等語置辯。  六、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各該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及 追加、擴張之訴,理由係以: (一)系爭土地原為空軍司令部接管,依空軍司令部92年11月7日 窋堌字第0000000000號函:「㈠民國71年以前與民人有簽訂 租用合約,㈡民國71年至73年底,改訂代耕合約」;該部後 勤署91年1月14日遊綸字第0336號函:「確認代耕契約因有 對價關係,係屬租賃契約」,暨該部110年10月22日國空政 眷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軍38年間接管土地前,已由民 人耕種,嗣於68年間與代耕農計167戶,每年簽換約,迄   73年…」等詞,及卷附營地條約、代耕契約、空軍第三後勤 指揮部原列管清水早期放租土地統計清冊(下稱放租清冊)等 件影本,上訴人主張空軍自39年起接管系爭土地後,以單一 定型化契約即營地條約放租系爭土地,及空軍於71、72年間 簽訂代耕契約等情,固堪採信。   (二)觀諸上訴人楊王慰以次5人(第20組上訴人)雖提出營地條約 ,記載楊森田承租社口段199、200地號土地,惟其主張有租 賃關係存在者,乃銀聯段201、201-2、201-3、201-9地號土 地,其中銀聯段201、201-3地號土地業經空軍以72至73年「 空軍清水軍地委託臺中縣清水合作農場代辦合約書」(下稱 代辦合約)放租予清水農場,則其與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並 無租賃關係,亦無勾稽營地條約效力或已否終止之必要。 (三)系爭土地於60年12月31日起列入臺中港特定區都市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已編定非屬農業用地,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另依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112年6月26日清地四字第0000000000 號函,及○○市○○區公所112年7月5日清區建字第0000000000 號函,足見系爭土地至遲自69年6月1日起皆屬非耕地之性質 ,則第6至10、13、15、19、22至25、28、32、34、37、40 至42、46、47、49、53、56組或其被繼承人訂立在後之代耕 契約,即非屬減租條例之租佃關係。 (四)依代辦合約、公地租約、清水農場空軍(保留地)地租代金徵 收收據聯、清水農場佃租征收底冊、清水農場承租空軍保留 地清冊暨租佃結算表、清水農場承租空軍軍地清冊暨租佃結 算表、三支處放租清水農場土地收回協調會會議紀錄等件, 相互以參,僅足認三支處將軍事保留地交由清水農場代耕, 場員則繳租予清水農場。則管理機關將公共耕地放租予合作 農場,參諸放租辦法未否認合作農場之自耕能力,該租賃契 約應存在於管理機關與合作農場間。則各項冠以清水農場之 書證,不能證明上訴人或其被繼承人曾向空軍或被上訴人承 租系爭土地。   (五)從而,上訴人求為確認兩造間就系爭土地如各該附表欄所 示土地及面積有耕地租賃關係存在,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七、本院之判斷: (一)按減租條例施行區域,於89年1月28日前已承租國有耕地者 ,其租佃之相關事項,依減租條例規定辦理,依國有財產法 第46條規定訂定之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10條第1項固有 明定。惟按耕地租用,係指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 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而言,土地法第106條第1項定有明 文。承租國有之非農、漁、牧地供耕作之用者,既非耕地租 用,自無減租條例規定之適用。原審係綜合營地條約、代耕 契約、代辦合約、放租清冊內容,以本件有提出代耕契約者 未證明與軍方簽訂營地條約,有提出營地條約者未證明與軍 方簽訂代耕契約,而認上訴人未能證明兩造為延續營地條約 而訂立代耕契約;又系爭土地業經60年12月31日發布之臺中 港特定區都市計畫,列入都市計畫,至遲自69年6月1日起辦 理使用分區編定,已非耕地,此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則 原審就第6至10、13、15、19、22至25、28、32、34、37   、40至42、46、47、49、53、56組上訴人,認定其等縱有各 該附表(乙)欄所載代耕契約,所生權利義務非屬減租條例之 租佃關係,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二)又法院就調查證據之方法原可衡情取捨,不受當事人之聲明 所限制,如法院認係不必要之證據,亦可不予調查。上訴論 旨雖指摘原審就第20組、第36組之營地條約所載土地脫漏調 查云云。惟查上訴人於原審提出民事陳報證物頁碼狀,載明 各組之租約名稱、租約當事人、證物頁碼(見更二審卷十第2 27至255頁),就營地條約未記載第36組,且上訴人就第20組 營地條約所載地號與占有情形不符,未見爭執(見更二審卷 七第120頁),原審就上開營地條約所載土地未全部為調查, 尚無違背法令情事。上訴人之其餘上訴論旨,猶就原審採證 、認事及契約解釋之職權行使暨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 ,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江 鍊 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2025-01-08

TPSV-113-台上-732-20250108-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365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銘棋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 金訴緝字第14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97號、第36849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劉銘棋為無罪之諭知, 並無不當,應予維持,爰引用第一審判決記載之證據及理由 (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理由略以:詐欺集團成員不可能隨機挑選任一代 書辦理後續不動產抵押借款程序,若非事先安排妥當,被告 陪同告訴人辦理抵押借款詢問原委時,恐東窗事發,且辦理 抵押借款之過程中,須由此「代書」角色負責安撫、掌控告 訴人,此觀告訴人於審理中證稱「到我家拿房契之人(即被 告)有說是檢察官派來的」等語明確,被告雖係接獲同案被 告張浩鈞通知後才接手後續工作,然此乃詐欺集團成員間之 分工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固坦承告訴人林徐玉葉不動產貸款案係由張浩鈞轉介乙 情,惟辯稱:張浩鈞跟我說告訴人有資金上需求,將告訴人 介紹給我,透過張浩鈞聯繫去拜訪告訴人,我本身有從事不 動產貸款相關業務,有詢問告訴人貸款原因,告訴人表示是 家人需要,根據我的經驗,告訴人年紀比較大,可能無法獲 得銀行貸款,需向民間貸款,跟告訴人分析利害關係,告訴 人仍堅持要貸款,我完全不知情告訴人遭詐騙等語,核與證 人張浩鈞於偵查中證稱:我認識被告,與被告配合不動產借 貸,我有用「林代書」、門號0000000000在臉書打廣告做車 貸、房屋貸款,告訴人是我介紹給被告,印象中是告訴人自 己打廣告電話進來的等語(110年度偵字第1797號卷【下稱偵 卷】第157頁反面至第158頁)相符,佐以被告於民國108年間 有鼎勝不動產有限公司給付之其他所得,此有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原審卷第97頁),益證被告當時確 有從事不動產相關業務。是被告前揭辯詞,尚非無據。又, 證人即告訴人林徐玉葉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證稱:假檢察 官給我「林代書」的電話0000000000,我就撥打電話給「林 代書」,並派被告帶我去辦理借款等語明確(偵卷第14頁反 面、第88頁,111金訴170卷第236至237頁)。可見當時係告 訴人先以行動電話與「林代書」即張浩鈞聯繫,經張浩鈞轉 介案件,被告始與告訴人接觸辦理貸款事宜,並非被告主動 與告訴人聯繫,堪以認定。而同案被告張浩鈞涉案部分,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第170號判決無罪,檢察官 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936號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存卷足參(本院卷第43至64頁) 。果若檢察官上訴意旨所稱被告係詐欺集團成員,則詐欺集 團大可直接要求告訴人聯繫被告,實無必要先提供張浩鈞之 電話給告訴人,再由張浩鈞轉介告訴人予被告,如此迂迴、 大費周章。檢察官既無法證明張浩鈞同為詐欺集團成員,而 被告係透過張浩鈞轉介始與告訴人接觸,並非被告主動聯繫 告訴人,實難認被告主觀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何犯意聯絡 。  ㈡再者,證人即告訴人於112年3月7日審理時固證稱:詐騙集團 假檢察官派一個男生來我家拿房契,他說他是檢察官派來的 等語(111金訴170卷第227頁)。然查,證人即告訴人於109年 7月21日警詢時證稱:於109年7月8日中午,對方叫我打給一 個「林代書」(電話0000000000),對方請一名代書帶我去地 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房子抵押民間借款,當下我把地契 給對方,於109年7月10日15時許,有2男1女開一部白色自小 客車(AUF-5213)載我去桃園一間借貸公司,寫一堆契約書, 給我新臺幣(下同)330萬元及契約書,全部處理完又載我回 板橋住處。對方撥打所有電話,都是同一人跟我對話,對外 他教我說是家裡裝潢費用,因為偵查不公開,我不能說到案 件等語(偵卷第14頁至第15頁反面);於110年4月2日偵查中 證稱:假檢察官在電話中要我借400萬元,叫我聯繫「林代 書」,我就打電話給「林代書」,電話中的聲音都不是被告 ,被告到我家第一句話說什麼我忘記了,他說必須去戶政事 務所先辦印鑑證明等語(偵卷第93頁正、反面);於110年4月 22日偵查中證稱:被告有問我為何要借錢,因為假檢察官跟 我說這是祕密辦案,如果別人問我就說是要修理房子或兒子 要用,我就照假檢察官的說法跟被告說等語(偵卷第172頁反 面)。從而,告訴人於案發後不久之109年7月21日警詢、110 年4月2日、同年月22日偵查中,均未指訴被告曾表示其是檢 察官派來的,且告訴人證述受假檢察官指示,對被告詢問貸 款原因並未據實以告。是告訴人於審理中之證述,與先前之 證述內容尚有齟齬之處,且無其他補強證據,尚難遽信。  ㈢證人即依詐欺集團指示前往向告訴人收取貸得款項之鄭益青 、林裕興均未證述被告有參與本案,並稱不認識被告等語( 偵卷第7至10、12至13反面、103至104頁,111金訴170卷第9 2、237至241頁),且依卷內證據,並無被告與鄭益青、林 裕興、「陳建勳」等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之相關證據,自無從 單憑被告協助告訴人辦理不動產貸款事宜,即逕認被告與詐 欺集團有何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四、綜上,本院衡酌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 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罪嫌之有罪 心證。原審審理結果,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業已說明其證據 取捨之依據及認定之理由,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均無違背 。檢察官執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有所違誤, 請求本院撤銷改判被告有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鈺提起上訴,檢察官 侯名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 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劉心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銘棋(原名劉玟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797號、第368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銘棋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銘棋與同案被告張浩鈞、鄭益青(上 2人涉犯詐欺等犯行,業經本院審結)、另案被告林裕興及 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 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09年6月18日上午10 時許,假冒為健保局人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林徐玉葉佯稱 其健保資料遭盜用,已移送至警局云云,嗣即轉由同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假冒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員「陳國良」,繼續 向告訴人佯稱其資料遭盜用,涉及重大刑案,須扣押財產云 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於同年6月22日下午4時許 ,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利安當鋪前,交付新臺幣( 下同)76萬元、86萬元予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又於同年7 月3日下午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後埔郵局前,交 付98萬元予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後於109年7月7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須將名下財產辦理抵押借款, 事後將會歸還款項及房屋權狀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撥 打該詐欺集團成員所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 號),與佯為「林代書」之同案被告張浩鈞聯絡借款事宜, 同案被告張浩鈞再於109年7月8日透過佯為「林代書業務」 之被告偕同告訴人攜帶本案房屋之建物所有權狀,前往新北 市板橋地政事務所完成本案房屋辦理400萬元抵押貸款之手 續。嗣於109年7月10日下午5時許,由被告駕車搭載告訴人 前往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吳宗禧公證人事務所辦理相關 公證事宜,俟告訴人取得330萬元現金,再搭載告訴人返家 ,詐欺集團成員旋即指示同案被告鄭益青、另案被告林裕興 2人前往告訴人住家樓下,向告訴人拿取上開330萬元得手。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對於起 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 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 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 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亦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罪嫌,無 非係以被告、同案被告張浩鈞、鄭益青、另案被告林裕興之 供述、證人即告訴人之指述、證人張名義、陳宥綺、劉佳芬 、徐裕明、吳宗禧之證述、告訴人之華南銀行及中華郵政存 摺交易明細表、公證書、消費借貸契約書、授權書、新北市 板橋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切結申明書、領款簽收單 、本票影本、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同意書、協議書、對話紀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通聯紀錄查詢系統查詢結果、被告手機截圖畫面等為其 論據。訊據被告否認涉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辯稱:當時我是房仲業務,有仲介房屋買賣或客戶貸款, 本案是張浩鈞轉介給我,跟我說告訴人有貸款需求,我聯絡 告訴人後,她跟我說想要辦理房貸,我才會幫告訴人約資方 ,及帶她去辦理相關程序,之後再帶告訴人去公證事務所辦 理撥款,案件就結束了,我是收取仲介費,不知道告訴人有 遇到詐欺的事情等語。 四、經查: ㈠、告訴人於上開時間曾撥打本案門號予同案被告張浩鈞聯繫借 款事宜,同案被告張浩鈞再將告訴人借款一事轉由被告處理 ,後續由被告偕同告訴人攜帶本案房屋之建物所有權狀,前 往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完成本案房屋辦理400萬元抵押貸 款之手續。再由被告駕車搭載告訴人前往桃園市○○區○○路00 0號1樓吳宗禧公證人事務所辦理相關公證事宜,俟告訴人取 得330萬元現金,即搭載告訴人返家等節,業據證人即告訴 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偵卷一第14至17、87至89、 171至173頁,本院卷一第236至23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張 浩鈞於偵訊時(偵卷一第157頁反面)分別證述明確,並為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不否認(本院卷一第99至100頁,本院 卷二第75、138至144頁),是此部分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㈡、就被告接觸告訴人貸款案件緣由,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浩鈞於 偵訊時證稱:我有與被告合作不動產融資事宜,如果我有接 到二胎的案件,我即會與被告聯繫,告訴人這件就是我介紹 給被告的案件,本案門號是我在使用,印象中當時是告訴人 打本案門號給我,跟我說她有借貸需求;「林代書」是我廣 告的綽號,我是請被告以「林代書」業務的身分去接洽告訴 人等語(偵卷一第157頁反面至第15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假檢察官給我「林代書 」的電話,我即撥打本案門號給對方,對方自稱「林代書」 ,並派被告帶我去辦理借款等語(偵卷一第14頁反面、第88 頁,本院卷一第236至237頁)大致相符,是依上開證人之證 詞,可知當時係告訴人先以行動電話與同案被告張浩鈞聯繫 ,經同案被告張浩鈞轉介案件,被告始聯繫告訴人辦理貸款 事宜,佐以被告於108年間有鼎勝不動產有限公司給付之其 他所得,有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 本院卷二第97頁),可見被告當時確有從事相關不動產之行 業,是被告辯稱其當時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因同案被告張浩 鈞轉介此案,其始與告訴人聯繫貸款事宜,不知悉告訴人遭 詐欺等語,尚非完全無據。 ㈢、再關於被告協助告訴人貸款經過,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 訊時證稱:當時是假檢察官跟我說要貸款400萬元,並提供 本案門號請我聯絡「林代書」,我聯絡「林代書」以後,他 派一名姓劉的男子來我家接我;後來被告來跟我拿房屋相關 文件時,自稱是幫代書辦事的專員;被告有問我為何要貸款 ,但因為假檢察官跟我說這是秘密辦案,如果其他人問我為 何要貸款,就說要裝修房子或者兒子要用,所以我即照假檢 察官這套說法跟被告說等語(偵卷一第16頁正反面、第88、 93頁、第172頁反面),證人即負責辦理告訴人房屋抵押權 設定之劉佳芬於偵訊時證稱:我當時協助告訴人辦理抵押權 設定,有跟告訴人聊到她兒子上班的事情,告訴人說她跟家 人商量過,是因為房子有裝潢需求,所以要辦理抵押,我沒 有印象告訴人提到自己有刑事案件等語(偵卷一第157頁) ,證人即本案借貸予告訴人之陳宥綺於警詢、偵訊時證稱: 當時在公證處告訴人表示有裝修房屋、經營生意等需求,才 會抵押房子向我們借款,當時告訴人看起來神情沒有異常等 語(偵卷一第19、156至157頁),證人即公證人吳宗禧於警 詢時證稱:當時被告陪同告訴人進來辦理公證,過程中看不 出來告訴人神情有何異常,也沒有看到被告做什麼不合常理 的事情,告訴人自稱要經營生意、裝潢房屋所需才將房屋抵 押借款等語(偵卷一第26至27頁),是被告辯稱:貸款金額 400萬元是告訴人跟我說的,我也有詢問告訴人貸款的原因 ,她跟我說她兒子家裡有急用,我們的工作也不可能追根究 柢問到很細,或者去挖客戶的隱私,我有跟她再三確認,她 確實要借這筆資金等語(偵卷一第93頁,本院卷二第146至1 47頁),應可採信,足見被告於協助貸款之經過,亦未表明 係受檢察官指示前來一事,無從直接或間接認定被告與年籍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之間存在詐欺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至證人即告訴人雖於112年3月7日本院審理中曾一度證稱: 到我家拿房契的人說自己是檢察官派來的等語(本院卷一第 227頁),然為被告所否認,復無其餘事證可佐告訴人前詞 ,且經核告訴人於案發後不久之109年7月21日警詢中、110 年2月4日偵訊時,不僅均未證述此節,當時尚且證稱被告曾 詢問其為何要貸款,而其受假檢察官之指示,並未對被告據 實以告等情如前,是即不無可能係將被告與稍後自稱檢察官 助理而取款之車手混淆,其說法尚難遽信,自不能單憑證人 即告訴人此部分有瑕疵之證述認定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有犯 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㈣、此外,就被告是否參與其他詐欺構成要件行為一節,證人即 經詐欺集團指示扮演檢察官助理到場取款車手之同案被告鄭 益青證稱:當時係「陳建勳」指示我與林裕興向告訴人收取 款項,接著我們搭乘高鐵到嘉義,將款項交給「陳建勳」指 定之成年人,那個人不是同案被告張浩鈞、被告,我也不認 識他們等語(偵卷一第103至104頁,本院卷一第92、240至2 41頁),可知被告亦未參與本案車手向告訴人收取款項,或 將款項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之過程,卷內復無被告與同案 被告鄭益青、另案被告林裕興、「陳建勳」及其等所屬詐欺 集團成員聯繫之相關證據,自無由單憑被告協助告訴人辦理 貸款事宜,即逕認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有何詐欺、洗錢之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五、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 足使本院確信被告有被訴詐欺、洗錢之犯行,此外,卷內復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檢察官所指之犯行,揆 諸前揭法條意旨,應認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 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附件:卷宗代號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代號 1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4號卷 本院卷二 2 111年度金訴字第170號 本院卷一 3 110年度偵字第1797號卷 偵卷一 4 109年度偵字第34326號卷 偵卷二

2025-01-08

TPHM-113-上訴-3651-20250108-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建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99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1-07

SLDV-113-司促-14598-20250107-1

侵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訴字第1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耿辰 選任辯護人 林倩芸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7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耿辰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表所示方式支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且 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 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 實 一、乙○○與代號AD000-A112615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 )之成年女子係朋友關係,其於民國112年10月1日3時30分 許,前往A女位在新北市中和區住處(地址詳卷)借宿時, 見A女服用安眠藥物而處於相類於精神、身體障礙而不知抗 拒之昏睡狀態,竟趁A女不能抗拒之際,基於乘機性交之犯 意,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內,以此方式對A女為性交行為得逞 。嗣甲女意識清醒後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司法 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 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 訊。」所謂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 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 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亦規定 甚明。被告所犯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因 本院所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被害人 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被害人A女之姓名年籍資料 及其他等足資識別A女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惟其真實 姓名年籍均詳如卷附不公開卷之資料,可供查核比對,合先 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意見:   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皆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 序時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125頁),復經審酌該等證 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 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 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26、12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偵卷第8至10頁反面、不公開卷第71至73頁),且經證人江○樺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偵卷第34頁正反面),並有被告與A女於112年10月4日Line對話紀錄擷圖(不公開卷第23至27頁)、A女繪製現場圖(偵卷第13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31日刑生字第1136013110號鑑定書(偵卷第20至21頁)、112年11月15日刑生字第1126051541號鑑定書(不公開卷第29至31頁)、被告與A女IG對話紀錄擷圖(不公開卷第13至21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勘察照片(不公開卷第49至54頁)、維品身心診所診斷證明書(不公開卷第77頁)、被告庭呈展覽邀請函翻拍照片(不公開卷第79至81頁)、被告及A女自住家步行至QBurger早餐店路線圖、被告與A女坐於店內位置圖片(店外視角)、被告與A女坐於店內位置圖片(店內視角)及被告與A女坐於店內位置示意圖(不公開卷第41至47頁)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 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 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 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 之行為。」。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係以保護辨 識能力低弱之被害人為意旨,凡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 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 為性交者而為之處罰。所謂相類之情形,兼指被害人於受 性交時,因昏暈、酣眠、泥醉等相類似之情形,致無同意 性交之理解,或無抗拒性交之能力而言,不以被害人當時 已完全無知覺,或全無行動能力者為限(最高法院98年度 台上字第5038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1239號判決意旨參 照)。   ㈡查被告利用A女服用安眠藥物後,處於相類於精神、身體障 礙而不知抗拒之昏睡狀態下,趁機以手指對A女為性交得 逞。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 。   ㈢刑法第59條之適用:    ⒈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 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 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 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 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 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 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 以為判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7號判決意旨參 照)。而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法定刑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極為嚴厲,在具體個案 中,自應考量行為人之主觀惡性、客觀犯行等一切情狀 ,斟酌有無情輕法重之情形,倘認處以相當刑罰即足以 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目的,並無量處3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必要者,允宜妥慎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以犯罪之 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為由,酌量減 輕其刑,俾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以符罪刑相 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⒉查被告與A女係朋友關係,被告竟利用A女服用安眠藥物 後,處於相類於精神、身體障礙而不知抗拒之昏睡狀態 ,趁機以手指對A女為性交得逞,其所為違反A女之性自 主意願,固應施以譴責及制裁;惟考量被告以手指插入 A女陰道而為性交之犯罪情節,暨犯罪後於本院審理中 坦承犯行,並積極與A女於本院以新臺幣(下同)75萬 元達成調解,且已給付60萬元,餘款15萬元,應自113 年11月起於每月15日以前分期給付8千元,至全部清償 為止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 份附卷可佐(本院卷第85至86、135頁),足見被告犯 後已誠實面對犯行,確有悔悟之心,參以告訴人A女於 本院調解筆錄中表示願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酌予 從輕量刑乙節(本院卷第85頁),本院審酌上述所有情 狀,倘對被告處以法定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刑 ,顯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不符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爰 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量減輕其刑,以求量刑之 妥適平衡。   ㈣爰審酌被告利用告訴人A女服用安眠藥物後,處於相類於精 神、身體障礙而不知抗拒之昏睡狀態下,趁機以手指對A 女為性交得逞,其違反A女之性自主決定權,嚴重危害A女 之身心健康,對A女造成難以抹滅之傷害,固值非難;惟 參酌被告因血氣方剛、一時性慾難耐,因而失慮為本案犯 行,考量被告先於偵查中否認犯行而終至本院審理時坦承 犯行之態度,且與A女於本院以75萬元達成調解,並已給 付60萬元,餘款15萬元,應自上述期間分期給付8千元, 而A女於本院調解筆錄中亦表示願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 ,請酌予從輕量刑等情,業如前述,暨被告於本院自陳: 大學畢業,現在從事打零工的工作、餐飲等,經濟狀況勉 持(本院卷第12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㈤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 ,惡性尚非重大,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 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勵 自新。再者,為督促被告確實履行如附表所示調解條件, 以填補告訴人A女所受損害並使被告確實記取教訓,爰依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依附表所示調解筆 錄記載之方式支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參酌告訴代理人於 本院審理中具狀表示告訴人同意將100小時之義務勞務設 為被告緩刑之條件乙節(本院卷第113頁),且被告於本 院審理時亦同意上開條件乙情(本院卷第128頁),是以 為促使被告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敦 促被告確實惕勵改過,並使其能以義務勞動方式彌補其犯 罪所生損害等考量,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 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並督促時時警惕,爰併依刑法 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向 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 勞務,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復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由檢察署之觀 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以觀後效。倘被告違反附表所示調 解條件或違反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等所定負擔之事項, 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 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 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附表: 被告乙○○應給付告訴人A女新臺幣(下同)75萬元,給付方式如下: 一、被告應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以前先給付60萬元予告訴人(已給付)。 二、餘款15萬元,被告應自113年11月起於每月15日以前,分期給付8千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告訴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銀行戶名、帳號均詳卷)。

2025-01-02

PCDM-113-侵訴-110-20250102-1

交簡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品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5 39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案號:113年度速偵字第44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朱品全(下稱 被告)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7萬 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 折算1日。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適當,應 予維持,其餘均引用附件所示原審刑事簡易判決書(含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刑事上訴狀 誤載為提出抗告,爰予更明)等語。 三、經查:   ㈠按量刑之輕重,係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 列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 致明顯輕重失衡情形,不得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 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99年度台上字第189號判決 意旨參照)。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 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 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 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 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 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 決意旨參照)。   ㈡原審以被告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行,事證 明確,並審酌近年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件頻傳,酒後不 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 界周知多年,立法者為呼應社會對於酒駕行為應當重懲之 高度共識,近年來屢次修法提高酒駕刑責,被告為具有通 常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之成年人,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 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其竟無視於此,率而 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行駛於國道高速公路,漠視一般往 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被告呼氣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31毫克,已逾法定之酒精濃度測定標準,更因不勝 酒力而肇生事故,幸未造成他人受傷,所為實應嚴加非難 ;兼衡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 濟狀況(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警詢 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前科素行 (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有 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7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 無違誤,量刑亦未逾越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及必要性 之比例原則,堪稱妥適。  四、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乙節,有本院公示送 達公告暨證書、傳票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考(交簡上卷 第75至79、83至85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不 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姿穎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建勳到 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莊婷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 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品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品全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一至二列「新北市 三峽區某友人家中」更正為「新北市三峽區之居所」、第三 列「113年3月30日7時許」後補充「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犯意」,證據並補充證人鐘明輝於警詢時之證述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朱品全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近年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 件頻傳,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 體廣為傳達各界周知多年,立法者為呼應社會對於酒駕行為 應當重懲之高度共識,近年來屢次修法提高酒駕刑責,被告 為具有通常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之成年人,對於酒後不能駕 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其竟無視於此, 率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行駛於國道高速公路,漠視一般 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被告呼氣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31毫克,已逾法定之酒精濃度測定標準,更因不勝酒 力而肇生事故,幸未造成他人受傷,所為實應嚴加非難;兼 衡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 (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警詢調查筆錄 受詢問人欄之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前科素行(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有期徒刑如 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吳姿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446號   被   告 朱品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品全於民國113年3月29日20時許,在新北市三峽區某友人 家中,飲用高粱酒2杯並食用燒酒雞後,其明知服用酒類後 ,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113年3月30日7時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搭載友人前往臺北 市文山區之友人住處,後於同日8時30分許,其自臺北市文 山區之友人住處再次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上路,欲返回其新 北市三峽區之居所,嗣於同日9時12分許,其駕車行經國道3 號南下42.7公里處時,因酒後精神不濟,追撞前方車輛(無 人受傷),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9時38分許對其施以吐 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 。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品全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 格證書、國道公路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 效果確認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各1份、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照片11張等資料附卷可憑,足證被告之任意性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公共危險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檢 察 官 吳姿穎

2025-01-02

PCDM-113-交簡上-58-20250102-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0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怡婷 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 被 告 余啟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4750號、第12487號、第35789號、第48981號),因被告自白 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怡婷犯如附表十四編號1至12「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十四編號1至12「罪名與宣告刑」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余啟民犯如附表十四編號13「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 附表十四編號13「罪名與宣告刑」所示之刑。 如附表二至十三「偽造之印文」欄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王怡婷部分:   緣王怡婷前因失眠問題,至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劉 建輝診所就醫,經劉建輝醫師為王怡婷看診後,開立Zolpid em F.C.10mg(中文名:柔拍膜衣錠10毫克、下稱柔拍膜衣 錠)含第四級管制藥品Zolpidem(佐沛眠)10mg成分製劑之 自費處方箋予王怡婷。詎王怡婷為取得柔拍膜衣錠供己服用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 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或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犯意 ,先偽刻「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劉建輝診所 0000000000門診章」之印章,再分別於如附表二至十三「領 取時間」欄所示日期前某時,以其自己或所蒐集親友之姓名 、出生日期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或以不詳方式取得他人之 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充作病患資料,並製作如附表二 至十三所示不實處方箋,復以前開偽造印章蓋用如附表二至 十三「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印文於其上,用以表示該等處 方箋係劉建輝醫師所開立,嗣於如附表二至十三「領取時間 」欄所示日期,由其親自或委由余啟民(即如附表三編號11 、16、21、30、34、44、49、55、58、66、71、80共12次, 詳後述)前往如附表二至十三所示藥局,將偽造之處方箋出 示予如附表二至十三所示調劑藥師,並表示係自己或代他人 領藥云云,使前開調劑藥師誤認該處方箋為真實,而將如附 表二至十三所示數量之柔拍膜衣錠藥品交付王怡婷或余啟民 ,足以生損害於劉建輝醫師、如附表二至十三所示調劑藥師 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對藥物管理之 正確性。  ㈡余啟民部分:   余啟民明知其未經劉建輝醫師診治,亦未取得劉建輝醫師開 立之柔拍膜衣錠處方箋,竟與王怡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王 怡婷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1、16、21、30、34、44、49、55、 58、66、71、80所示之以余啟民為病患之不實處方箋,余啟 民再於如附表三編號11、16、21、30、34、44、49、55、58 、66、71、80所示日期,前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祐全大藥 局,出示前開偽造之處方箋予如附表三編號11、16、21、30 、34、44、49、55、58、66、71、80所示之調劑藥師,並向 該藥師表示要領藥云云,致前開調劑藥師陷於錯誤,將如附 表三編號11、16、21、30、34、44、49、55、58、66、71、 80所示數量之柔拍膜衣錠藥品給予余啟民,余啟民續將取得 之藥品交與王怡婷,足以生損害於劉建輝醫師、前開調劑藥 師及食藥署對藥物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  ㈠被告王怡婷於警詢時之供述以及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之 自白。  ㈡被告余啟民於警詢時之供述以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㈢證人即告訴人或被害人陳有仁、林澤良、謝佳樺、陳旭、陳 永昇、許建國、劉建輝、梁佑全、黃神綜、林博鈞、王建德 、張金蓮、吳阿益、張耀中、蔡聰來、林修安、王欽義、王 伯溫、張竣豪於警詢時或偵查中之證述。  ㈣告訴人林博鈞提供之被告王怡婷領藥監視器影像截圖、偽造 之處方箋、藥袋照片、被告王怡婷使用電腦留存之處方箋、 印章電子檔案截圖。  ㈤如附表二至十三所示偽造之處方箋影本;食藥署112年5月29 日FDA管字第1129029022號函暨所附偽造之處方箋影本。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怡婷如事實欄㈠、附表二至附表十三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 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至如附表二至十三中,被告王怡婷以其 自己為病患部分,以及如附表三編號11、16、21、30、34、 44、49、55、58、66、71、80部分,因被告王怡婷未利用他 人之個人資料,或係經同意而利用同案被告余啟民之個人資 料,故均不構成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併此指明 。  ㈡核被告余啟民如事實欄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㈢被告王怡婷偽造如事實欄所示之印章,以及被告二人以前開 印章在處方箋上蓋用如附表二至十三所示印文之行為,均係 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等偽造私文書後加以行使,偽 造行為各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  ㈣被告王怡婷、余啟民多次持偽造之處方箋前往「同一」藥局 領藥,各係出於向「同一」藥局領藥之單一詐欺取財、行使 偽造私文書或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公訴意旨認「同一日、同一藥 局」即應論以一罪,容有未洽。  ㈤被告王怡婷所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或非公務機關非 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間;被告余啟民所犯詐欺取財、行使偽 造私文書等罪間,行為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 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均屬想 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被告王怡婷應從一重之非公 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被告余啟民應從一重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㈥被告王怡婷、余啟民就事實欄㈡所示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 書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㈦被告王怡婷如附表二至附表十三所示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犯行 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12罪)。  ㈧辯護人雖為被告王怡婷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 。惟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 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 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被告王怡婷 所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並非重罪,且其前因偽 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994號、第1995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1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開判決在卷可按,被告王怡婷 既有前案經驗,竟不知記取教訓,於本案再犯情節高度雷同 之犯罪,殊難認有特殊原因或堅強事由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 顯然可憫,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是辯 護意旨上開請求,尚非有據,難以准許。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王怡婷為滿足自身用藥 之需求,不思以正當途徑看診以合法取得藥物,竟冒用他人 個人資料,偽造不實之處方箋,復獨自或夥同被告余啟民向 不知情之藥師詐取如附表二至十三所示藥物,足生損害於劉 建輝醫師、各該藥師及食藥署對藥物管理之正確性,所為應 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王怡婷、余啟民尚知坦認犯行,且被告 王怡婷業與到庭之被害人即被害人劉建輝醫師、南雅藥局許 建國藥師、祥好大藥局林顯祥藥師、被害人林修安、蔡聰來 、告訴人林博鈞、被害人王建德、楊芸涵、王伯溫、吳阿益 、王欽義達成調解,並已履行完畢,此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 可憑,另被害人朱鳳美、王佳琪、張蕙怡、王雅瑩亦具狀表 示宥恕之意,是被告二人之態度良好;兼衡被告二人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分工與參與程度、素行暨其 等於本院準備程序自陳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與身體狀況等 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㈩基於罪責相當原則,審酌被告王怡婷本案所犯均為詐欺取財 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或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罪質相同,犯罪手段相似,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相對較高, 再考量各罪之犯罪動機、目的、行為所生危害、行為間隔時 間,兼衡所犯各罪所反映被告王怡婷之人格特性、刑事政策 、犯罪預防等因素,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就被告王怡婷本案 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如附表二至十三「偽造之印文」欄 所示由被告二人所偽造之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 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如附表二至十三所示偽造之 處方箋,因已於其等領藥時交付各該調劑藥師而非屬被告二 人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至被告王怡婷偽刻「主治醫師劉 建輝」、「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之 印章,無證據顯示仍存在而未滅失,且未扣案,價值又屬輕 微,倘予沒收、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 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對於沒收制度所 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 ,是本院認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被告王怡婷詐得如附表二至十三所示藥品,未據扣案,亦未 實際合法發還各被害藥師,然考量被告王怡婷業與許建國藥 師、林顯祥藥師達成調解,且藥物均有一定時效性,過期或 開封即不應再服用,是被告王怡婷難再保有此部分不法利得 ,若仍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餘,亦欠缺刑法上之沒收重要 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佑瑜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 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一 編號 藥局名稱 藥局地址 1 南雅藥局 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1樓 2 祐全大藥局 新北市○○區○○街00號 3 祥好大藥局 新北市○○區○○路000號 4 皇安藥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5 國光藥師藥局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6 廣益藥局 新北市○○區○○路00號 7 楓康藥局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8 建安藥局 新北市○○區○○街000號 9 廣安健保藥師藥局 新北市○○區○○路000號 10 廣欣藥師藥局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1 福安藥局 新北市○○區○○街00巷00○00號 12 幸福健保藥局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附表二(向南雅藥局之藥師行使偽造處方箋部分) 編號 病患 領取時間 處方籤所載藥品之劑型、劑量 調劑藥師 偽造之印文 1 王怡婷 109年7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 林修安 109年7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 李培綺 109年7月1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 余啟民 109年7月1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 王怡婷 109年7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 林修安 109年7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 李培綺 109年8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 朱鳳美 109年8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 王佳琪 109年8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 余啟民 109年8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1 朱鳳美 109年8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2 林修安 109年9月1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3 王怡婷 109年9月1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4 朱鳳美 109年10月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5 余啟民 109年10月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6 林修安 109年10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7 王怡婷 109年10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8 林修安 109年10月2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9 王怡婷 109年10月2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0 蔡聰來 109年10月2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1 朱鳳美 109年10月2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2 王佳琪 109年11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3 林博鈞 109年11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4 王佳琪 109年11月2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5 余啟民 109年11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6 李培綺 109年11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7 林修安 109年12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8 王怡婷 109年12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9 林博鈞 109年12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0 李培綺 109年12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1 張蕙怡 109年12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2 朱鳳美 110年1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3 王怡婷 110年1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4 林博鈞 110年2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5 李培綺 110年2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6 朱鳳美 110年2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7 王怡婷 110年2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8 王佳琪 110年2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9 王怡婷 110年3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0 朱鳳美 110年3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1 朱鳳美 110年4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2 林博鈞 110年4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3 林修安 110年4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4 余啟民 110年4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5 王怡婷 110年4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6 林博鈞 110年4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7 李培綺 110年4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8 朱鳳美 110年5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9 王怡婷 110年5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0 王佳琪 110年5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1 林修安 110年5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2 林博鈞 110年5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3 余啟民 110年5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4 李培綺 110年5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5 朱鳳美 110年6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6 王怡婷 110年6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7 張蕙怡 110年6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8 王佳琪 110年6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9 林博鈞 110年6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0 李培綺 110年6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1 王怡婷 110年7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2 余啟民 110年7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3 林修安 110年7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4 林博鈞 110年7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5 張蕙怡 110年7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6 李培綺 110年7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7 王佳琪 110年7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8 朱鳳美 110年7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9 王建德 110年7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0 林修安 110年8月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1 王雅瑩 110年8月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2 王怡婷 110年8月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3 陳致銘 110年8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4 余啟民 110年8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5 蔡聰來 110年8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6 楊涵芸 110年8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7 王佳琪 110年8月2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8 李培綺 110年8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9 林修安 110年9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0 王怡婷 110年9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1 張蕙怡 110年9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呂逸羚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2 朱鳳美 110年9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呂逸羚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3 余啟民 110年9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呂逸羚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4 王伯溫 110年9月1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5 李秀芬 110年9月1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6 楊涵芸 110年9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7 蔡聰來 110年9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8 林博鈞 110年9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9 王雅瑩 110年9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0 王建德 110年9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1 王怡婷 110年10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2 朱柏忠 110年10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3 李培綺 110年10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4 王佳琪 110年10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呂逸羚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5 張蕙怡 110年10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6 廖永坤 110年10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7 陳致銘 110年10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8 王建德 110年10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9 張建濃 110年10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0 伍俊雄 110年10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1 吳阿益 110年10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2 蔡聰來 110年10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3 楊涵芸 110年10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4 張素琴 110年10月2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5 張榮森 110年10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6 張榮進 110年10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7 吳慧怡 110年10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8 張玉穎 110年10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9 朱陳素 110年10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10 莊春堂 110年10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11 王俊淵 110年10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12 林博鈞 110年10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13 蔡榮江 110年11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14 李培綺 110年11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許建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備註 領藥地點:南雅藥局 附表三(向祐全大藥局之藥師行使偽造處方箋部分) 編號 病患 領取時間 處方籤所載藥品之劑型、劑量 調劑藥師 偽造之印文 1 王怡婷 108年7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 王怡婷 108年8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 林修安 108年8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 王怡婷 108年9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 林修安 108年9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 王怡婷 108年8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 林修安 108年10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 王怡婷 108年10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 林修安 108年11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 王怡婷 108年11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1 余啟民 108年11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2 李培綺 108年11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3 朱鳳美 108年11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4 王怡婷 108年12月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5 林修安 108年12月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6 余啟民 108年12月1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7 李培綺 108年12月1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8 王怡婷 109年1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9 林修安 109年1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0 李培綺 109年2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1 余啟民 109年2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2 林修安 109年2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3 王怡婷 109年2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4 朱鳳美 109年2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5 朱鳳美 109年2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6 王佳琪 109年2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7 林修安 109年3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8 王怡婷 109年3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9 王佳琪 109年3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佑全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0 余啟民 109年3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佑全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1 李培綺 109年3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佑全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2 王怡婷 109年4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3 林修安 109年4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4 余啟民 109年4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5 李培綺 109年4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6 林修安 109年5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7 朱鳳美 109年5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8 王怡婷 109年5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9 王佳琪 109年5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0 林博鈞 109年6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1 王怡婷 109年6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2 林修安 109年6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3 李培綺 109年6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佑全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4 余啟民 109年6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佑全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5 朱鳳美 109年6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6 林修安 109年7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7 王怡婷 109年7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8 朱鳳美 109年8月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9 余啟民 109年8月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0 林博鈞 109年8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1 王怡婷 109年8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2 林修安 109年8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3 朱鳳美 109年9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4 李培綺 109年9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5 余啟民 109年9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6 王佳琪 109年9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7 李培綺 109年9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8 余啟民 109年9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9 朱鳳美 109年9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0 蔡聰來 109年10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1 楊芸涵 109年10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2 王佳琪 109年10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3 林修安 109年10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4 王怡婷 109年10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5 朱鳳美 109年11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6 余啟民 109年11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7 李培綺 109年11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8 王怡婷 109年12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9 林修安 109年12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0 李培綺 109年12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1 余啟民 109年12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2 朱鳳美 109年12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3 王佳琪 109年12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4 林博鈞 109年12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5 蔡聰來 109年12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6 王怡婷 109年12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7 吳阿益 110年1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8 楊芸涵 110年1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9 林博鈞 110年1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0 余啟民 110年1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1 林修安 110年1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2 蔡聰來 110年1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3 林修安 110年4月2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4 王怡婷 110年4月2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鍾寶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5 王雅瑩 110年7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佑全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6 張蕙怡 110年7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7 張耀中 110年7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佑全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8 王佳琪 110年7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佑全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9 朱柏忠 110年8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0 王雅瑩 110年8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佑全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1 朱鳳美 110年8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佑全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2 李培綺 110年8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佑全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3 張蕙怡 110年8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梁佑全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備註 領藥地點:祐全大藥局 附表四(向祥好大藥局之藥師行使偽造處方箋部分) 編號 病患 領取時間 處方籤所載藥品之劑型、劑量 調劑藥師 偽造之印文 1 朱鳳美 110年5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 王怡婷 110年5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 林修安 110年5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 蔡聰來 110年5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 蔡聰來 110年5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 王建德 110年5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 王怡婷 110年5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 陳致銘 110年5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 吳慧怡 110年6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 楊貽婷 110年6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1 張榮森 110年6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2 吳慧怡 110年6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3 伍俊雄 110年6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4 朱鳳美 110年7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5 張蕙怡 110年6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6 王佳琪 110年6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7 伍凱達 110年7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8 王怡婷 110年7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9 林修安 110年7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0 王建德 110年7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顯祥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備註 領藥地點:祥好大藥局 附表五(向皇安藥局之藥師行使偽造處方箋部分) 編號 病患 領取時間 處方籤所載藥品之劑型、劑量 調劑藥師 偽造之印文 1 王怡婷 109年12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吳冠儀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 蔡聰來 109年12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吳冠儀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 王佳琪 110年1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吳冠儀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 朱鳳美 110年1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吳冠儀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 楊芸涵 110年1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吳冠儀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備註 領藥地點:皇安藥局 附表六(向國光藥師藥局之藥師行使偽造處方箋部分) 編號 病患 領取時間 處方籤所載藥品之劑型、劑量 調劑藥師 偽造之印文 1 林修安 108年11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李翎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 朱鳳美 108年11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李翎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 余啟民 108年12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李翎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 林修安 109年1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 王怡婷 109年1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 林博鈞 109年1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 王佳琪 109年2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李翎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 李培綺 109年2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李翎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 朱鳳美 109年2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李翎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 林博鈞 109年3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有仁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1 王佳琪 109年3月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有仁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2 朱鳳美 109年3月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有仁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3 余啟民 109年3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有仁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4 李培綺 109年3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有仁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5 王怡婷 109年3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李翎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6 林博鈞 109年3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李翎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7 李培綺 109年3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李翎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8 朱鳳美 109年4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9 王佳琪 109年4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0 李培綺 109年4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1 余啟民 109年4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2 朱鳳美 109年4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有仁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3 林修安 109年5月1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有仁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4 林博鈞 109年5月1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有仁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備註 領藥地點:國光藥師藥局 附表七(向廣益藥局之藥師行使偽造處方箋部分) 編號 病患 領取時間 處方籤所載藥品之劑型、劑量 調劑藥師 偽造之印文 1 王怡婷 108年8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黃神綜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 林修安 108年8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黃神綜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 余啟民 108年9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黃神綜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 林修安 108年9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 王怡婷 108年9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 余啟民 108年10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 王怡婷 108年10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 林修安 108年10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黃神綜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 林博鈞 108年10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 余啟民 108年10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1 林修安 108年10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2 王怡婷 108年10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3 李培綺 108年11月1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4 張晶蓮 108年11月1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備註 領藥地點:廣益藥局 附表八(向楓康藥局之藥師行使偽造處方箋部分) 編號 病患 領取時間 處方籤所載藥品之劑型、劑量 調劑藥師 偽造之印文 1 王怡婷 108年11月1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 林博鈞 108年11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 余啟民 108年11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 李培綺 108年11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 王佳琪 108年11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 王怡婷 108年11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 林修安 108年12月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 王怡婷 108年12月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 李培綺 108年12月2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 余啟民 108年12月2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1 王怡婷 109年1月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2 林修安 109年1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3 余啟民 109年1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4 王佳琪 109年1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5 朱鳳美 109年1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6 林修安 109年1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7 王怡婷 109年1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8 余啟民 109年2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9 李培綺 109年2月1日 柔拍膜衣錠3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0 朱鳳美 109年2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1 李培綺 109年2月1日 柔拍膜衣錠30錠 (註記實際給60錠) 趙子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2 王佳琪 109年2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3 王怡婷 109年2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4 朱鳳美 109年2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5 林修安 109年2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6 余啟民 109年2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7 李培綺 109年2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8 王怡婷 109年3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9 林修安 109年3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0 王佳琪 109年3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1 朱鳳美 109年3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2 李培綺 109年3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3 余啟民 109年3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4 王佳琪 109年3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5 朱鳳美 109年3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6 朱鳳美 109年3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7 王佳琪 109年3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8 林博鈞 109年4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9 林修安 109年4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0 王怡婷 109年4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1 余啟民 109年4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2 李培綺 ①109年4月4日 ②109年4月7日 ①柔拍膜衣錠41錠 ②柔拍膜衣錠19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3 朱鳳美 109年4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4 王佳琪 109年4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5 林博鈞 109年4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6 余啟民 109年4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7 林修安 109年4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8 王怡婷 109年4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9 李培綺 109年5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0 朱鳳美 ①109年5月1日 ②109年5月8日 ①柔拍膜衣錠33錠 ②柔拍膜衣錠27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1 王佳琪 109年5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2 余啟民 109年5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3 林博鈞 109年5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4 朱鳳美 109年5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5 王佳琪 109年5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6 林修安 109年5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7 王怡婷 109年5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8 余啟民 109年6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9 李培綺 109年6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0 朱鳳美 109年6月2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1 王佳琪 109年6月2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2 王怡婷 109年6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3 林修安 109年6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4 余啟民 109年7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5 李培綺 109年7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6 余啟民 ①109年7月11日 ②109年7月14日 ①柔拍膜衣錠17錠 ②柔拍膜衣錠43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7 朱鳳美 109年7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8 李培綺 109年7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9 王佳琪 109年7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0 林修安 109年7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1 王怡婷 109年7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2 林修安 109年8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3 李培綺 109年8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4 王佳琪 109年8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5 朱鳳美 109年8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6 余啟民 109年8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7 朱鳳美 109年8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8 王怡婷 109年8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9 王佳琪 109年8月2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0 林博鈞 109年8月2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1 李培綺 109年9月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2 王怡婷 ①109年9月5日 ②109年9月9日 ①柔拍膜衣錠29錠 ②柔拍膜衣錠31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3 王佳琪 109年9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4 余啟民 109年9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5 林修安 109年9月1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趙子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備註 領藥地點:楓康藥局 附表九(向建安藥局之藥師行使偽造處方箋部分) 編號 病患 領取時間 處方籤所載藥品之劑型、劑量 調劑藥師 偽造之印文 1 王怡婷 109年3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廖健宏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 林修安 109年3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廖健宏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 余啟民 109年3月2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廖健宏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 李培綺 109年3月2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廖健宏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 朱鳳美 109年3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廖健宏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 王怡婷 109年4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廖健宏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 林修安 109年4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廖健宏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備註 領藥地點:建安藥局 附表十(向廣安健保藥師藥局之藥師行使偽造處方箋部分) 編號 病患 領取時間 處方籤所載藥品之劑型、劑量 調劑藥師 偽造之印文 1 王怡婷 108年10月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葉哲宏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 林修安 108年10月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葉哲宏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 林修安 108年10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葉哲宏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 王怡婷 108年10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葉哲宏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 林修安 109年1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 王怡婷 109年1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 朱鳳美 109年2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葉哲宏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 王佳琪 109年2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葉哲宏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 王怡婷 109年3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 林修安 109年3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1 林修安 109年4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2 王怡婷 109年4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3 李培綺 109年4月2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張恩慈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4 王怡婷 109年5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旭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5 林修安 109年5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旭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6 林博鈞 109年5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旭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7 林修安 109年5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8 朱鳳美 109年5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葉哲宏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9 余啟民 109年5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0 王佳琪 109年5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1 王怡婷 109年6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2 朱鳳美 109年7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3 朱鳳美 109年6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4 王佳琪 109年6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5 王佳琪 109年7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6 朱鳳美 109年7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7 王佳琪 109年7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8 余啟民 109年11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9 林修安 109年8月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0 朱鳳美 109年8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旭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1 余啟民 109年8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旭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2 朱鳳美 109年9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旭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3 余啟民 109年9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4 王佳琪 109年9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5 余啟民 109年9月2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6 李培綺 109年9月2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7 李培綺 109年9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8 林修安 109年10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9 余啟民 109年10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0 王怡婷 109年10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1 朱鳳美 109年10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旭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2 蔡聰來 109年10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3 楊芸涵 109年10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4 林博鈞 109年11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5 李培綺 109年11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6 林博鈞 109年11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7 林修安 109年11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8 王怡婷 109年11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9 林修安 109年12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0 楊芸涵 109年12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1 林修安 110年1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2 林博鈞 110年1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3 林博鈞 110年1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4 王怡婷 110年1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5 林修安 110年1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6 楊芸涵 110年2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7 蔡聰來 110年2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8 朱鳳美 110年2月1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葉哲宏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9 王佳琪 110年2月1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葉哲宏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0 王怡婷 110年2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1 林修安 110年2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2 王怡婷 110年3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3 林修安 110年3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4 王怡婷 110年3月2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5 蔡聰來 110年3月2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6 朱鳳美 110年3月2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7 林博鈞 110年3月24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8 王怡婷 110年4月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9 林修安 110年4月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0 朱鳳美 110年4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1 王佳琪 110年4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旭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2 王怡婷 110年5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3 林修安 110年5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4 王伯溫 110年6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5 王怡婷 110年6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6 林修安 110年6月2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7 王怡婷 110年1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8 楊涵芸 110年7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9 蔡聰來 110年7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0 吳阿益 110年7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1 林博鈞 110年7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2 朱鳳美 110年7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3 王建德 110年7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4 李培綺 110年7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5 王建德 110年7月1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6 王怡婷 110年7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7 王欽義 110年7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8 吳阿益 110年7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9 李培綺 110年8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0 林博鈞 110年8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1 李培綺 110年8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2 張耀中 110年8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3 王建德 110年8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4 林修安 110年8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5 王怡婷 110年8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蔡盈豪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6 朱鳳美 110年8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葉哲宏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備註 ⒈領藥地點:廣安健保藥師藥局 ⒉編號44、46;編號52、53;編號83、85為同一次,起訴書未予載明,應予補充 附表十一(向廣欣藥師藥局之藥師行使偽造處方箋部分) 編號 病患 領取時間 處方籤所載藥品之劑型、劑量 調劑藥師 偽造印文 1 林修安 108年9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 王怡婷 108年9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 王怡婷 108年10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楊歲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 林修安 108年10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楊歲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 王怡婷 108年10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楊歲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 林修安 108年11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楊歲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 林博鈞 108年11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楊歲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 王怡婷 108年12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 林修安 108年12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 王怡婷 109年1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1 林修安 109年1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2 王怡婷 109年3月2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3 林修安 109年3月2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4 林修安 109年4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莉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5 王怡婷 109年4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莉紋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6 林修安 109年6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7 王怡婷 109年6月2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8 余啟民 109年8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9 朱鳳美 109年8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0 王怡婷 109年9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1 林修安 109年9月1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2 林修安 109年10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楊歲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3 朱鳳美 109年10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楊歲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4 王怡婷 109年10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5 蔡聰來 109年10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澤良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6 楊芸涵 109年10月3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7 朱鳳美 109年11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澤良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8 王佳琪 109年11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9 王怡婷 109年11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不詳藥師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0 林修安 109年11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澤良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1 王怡婷 110年1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楊歲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2 王佳琪 110年1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楊歲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3 林修安 110年1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楊歲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4 朱鳳美 110年1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楊歲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5 王怡婷 110年2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澤良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6 蔡聰來 110年2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澤良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7 林博鈞 110年2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澤良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8 朱鳳美 110年2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林澤良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備註 領藥地點:廣欣藥師藥局 附表十二(向福安藥局之藥師行使偽造處方箋部分) 編號 病患 領取時間 處方籤所載藥品之劑型、劑量 調劑藥師 偽造之印文 1 王怡婷 110年1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謝佳樺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 蔡聰來 110年1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謝佳樺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 朱鳳美 110年1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謝佳樺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 王佳琪 110年1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謝佳樺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備註 領藥地點:福安藥局 附表十三(向幸福健保藥局之藥師行使偽造處方箋部分) 編號 病患 領取時間 處方籤所載藥品之劑型、劑量 調劑藥師 偽造之印文 1 李培綺 109年4月2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 王怡婷 109年4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 朱鳳美 109年4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 王佳琪 109年4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 王怡婷 109年5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 林修安 109年5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 林博鈞 109年5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 余啟民 109年5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9 朱鳳美 109年5月2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0 李培綺 109年5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1 朱鳳美 109年6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2 王佳琪 109年6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3 朱鳳美 109年6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4 王佳琪 109年6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5 王怡婷 109年7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6 王佳琪 109年7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7 朱鳳美 109年7月2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8 李培綺 109年7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19 李培綺 109年8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0 余啟民 109年8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1 王佳琪 109年8月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2 林修安 109年9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3 王怡婷 109年9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4 林博鈞 109年9月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5 朱鳳美 109年9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6 王怡婷 109年9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7 王佳琪 109年9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8 李培綺 109年9月2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29 王怡婷 109年10月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0 李培綺 109年10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1 余啟民 109年10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2 林博鈞 109年10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3 林修安 109年10月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4 楊芸涵 109年10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5 蔡聰來 109年10月30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6 李培綺 109年11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7 余啟民 109年11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8 蔡聰來 109年11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39 王怡婷 109年12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0 林博鈞 109年11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1 林修安 109年12月2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2 張蕙怡 109年12月1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3 朱鳳美 109年12月1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4 王佳琪 109年12月1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5 林修安 109年12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6 林博鈞 109年12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7 王怡婷 109年12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8 王怡婷 109年12月19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49 蔡聰來 109年12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0 林修安 109年12月2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1 余啟民 110年1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2 林博鈞 110年1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3 王怡婷 110年1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4 林修安 110年1月1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5 林博鈞 110年1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6 林修安 110年1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7 李培綺 110年1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8 余啟民 110年1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59 蔡聰來 110年2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0 王怡婷 110年2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1 林修安 110年2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2 林博鈞 110年2月3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3 張蕙怡 110年2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4 張素琴 110年2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5 李培綺 110年2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6 余啟民 110年2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7 林博鈞 110年2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8 蔡聰來 110年2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69 楊芸涵 110年2月2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0 王佳琪 110年3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1 李培綺 110年3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2 林修安 110年3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3 林博鈞 110年3月15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4 王怡婷 110年3月1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5 王雅瑩 110年4月17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6 林修安 110年5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7 朱鳳美 110年5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8 王怡婷 110年5月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79 余啟民 110年7月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0 林修安 110年7月1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1 王建德 110年7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2 林修安 110年7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3 王怡婷 110年7月28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4 林修安 110年8月2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5 王怡婷 110年8月21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86 李培綺 110年7月16日 柔拍膜衣錠60錠 陳永昇 「主治醫師劉建輝」、「劉建輝診所0000000000門診章」 備註 領藥地點:幸福健保藥局 附表十四(罪名及宣告刑)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犯罪事實欄㈠、附表二 王怡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2 犯罪事實欄㈠、附表三 王怡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3 犯罪事實欄㈠、附表四 王怡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4 犯罪事實欄㈠、附表五 王怡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5 犯罪事實欄㈠、附表六 王怡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6 犯罪事實欄㈠、附表七 王怡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7 犯罪事實欄㈠、附表八 王怡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8 犯罪事實欄㈠、附表九 王怡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9 犯罪事實欄㈠、附表十 王怡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 犯罪事實欄㈠、附表十一 王怡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 犯罪事實欄㈠、附表十二 王怡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2 犯罪事實欄㈠、附表十三 王怡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3 犯罪事實欄㈡ 余啟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2025-01-02

PCDM-113-簡-2096-20250102-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加重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4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琮芫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772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洪琮芫犯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 示之刑及沒收。所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許世宏(另經本院審理中)、洪琮芫分別夥同許協恩、陳朝祥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聯絡, 持客觀上得供兇器使用之鐵棒、老虎鉗等犯罪工具(已丟棄 ),而為附表一所示之竊盜犯行。 二、許世宏(另經本院審理中)、洪琮芫均明知無空氣污染防制設 備,燃燒電纜線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竟為取得電纜線 內銅線出售謀利,共同基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前往彰化縣○○鄉○○村濁水溪旁,以木 頭燃燒含有塑膠材質之電纜線,致生特殊有害於人體健康之 物質。 三、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電力公司)二林巡修課 人員丙○○發現電線遭竊報警,經警過濾相關監視錄影,始循 線查獲上情。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起訴書雖記載本案經台灣電力公司訴由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 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等語,惟觀諸證 人即台灣電力公司二林巡修課人員丙○○於警詢中係陳稱:台 電公司會對竊嫌提出竊盜告訴及民事賠償等語(偵卷第67頁) ,並非表示台灣電力公司委託其提告,卷內亦無台灣電力公 司委託證人丙○○為告訴代理人之委任書狀,且亦無其餘台灣 電力公司出具之告訴書狀,是以起訴書認本件台灣電力公司 已提告等情,容有誤會,先予說明。   二、被告洪琮芫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皆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 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 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理由及證據   上揭犯罪事實一、二,業據被告洪琮芫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中均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05頁、第110頁),核與證人丙○○ 於警詢證述、證人壬○○於警詢證述、證人庚○○於警詢證述、 證人即同案被告許世宏於警詢及偵訊供述,均堪相符(詳附 表一「證據資料欄」所載供述證據出處),並有犯罪事實一 即附表一之非供述證據(詳附表一「證據資料欄」所載非供 述證據出處)、犯罪事實二之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 作紀錄(偵卷卷第383至386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108 年3月5日環署空字第1080014368號公告(本院卷第61頁)可查 ,足徵被告之自白應與各次事實相符,均堪採信,本件事證 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核被告洪琮芫就附表一編號1、編號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就附表一編號3、編號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 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附表二所為,係犯空氣污染 防制法第55條第1項之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 殊有害健康物質罪。按犯竊盜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 竊盜行為祇有一個,仍祇成立一罪,是被告洪琮芫就附表 一編號1、編號2所為,雖該當2款加重條件,仍應僅成立 一加重竊盜罪,併此說明。 (二)共同正犯    被告洪琮芫、同案被告許世宏、許協恩就附表一編號1, 被告洪琮芫、同案被告許世宏、陳朝祥就附表一編號2, 被告洪琮芫,同案被告許世宏就附表一編號3、4及附表二 所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均論以共同正犯。又 刑罰法令規定為結夥者,為必要之共同正犯,主文毋庸諭 知「共同」字樣(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判決意 旨參照),是以被告洪琮芫就附表一編號1、編號2已構成 結夥3人以上竊盜,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庸於主文諭知共 同,併予敘明。 (三)數罪併罰      被告洪琮芫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及附表二所示各罪,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均分論併罰。 (四)量刑    爰審酌被告洪琮芫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竊取他人物 品,侵害被害人財產法益,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並與同案被告許世宏以攜帶兇器或結夥之方式為之,危害 社會治安,又在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情況下,與同案被 告許世宏任意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缺乏維護國 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觀念,均不足取;被告洪琮芫犯後均 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經本院排定調解,被告洪琮芫與台 電公司人員達成調解,約定於114年1月24日前給付20萬22 00元,有本院調解筆錄可查(本院卷第153至154頁);兼衡 被告洪琮芫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是油漆工,月 收入約新臺幣(下同)四萬元,是中低收入戶,離婚有2個 未成年子女,其父親是重度殘障,大兒子也有語言輕度障 礙,均需由其扶養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22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被告洪琮芫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就被告 洪琮芫所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審酌被告洪琮芫所 犯各罪之犯罪手段、目的、保護法益等因素,定其應執行 刑如主文所示,並均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洪琮芫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 113年度簡上字第2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該案 於113年5月23日確定,是以被告洪琮芫並不符合緩刑宣告 前提要件,自無宣告緩刑之可能性,附此說明。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 ,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次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 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 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 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 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判決要旨參 照)。查附表一編號1至4遭竊物品已由同案被告許世宏出 售後分取報酬,被告洪琮芫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所示犯 行各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所示報酬,據被告洪琮芫 供述在卷(本院卷第106頁),是以上開變賣後之價金自屬 被告洪琮芫之犯罪所得,而雖被告與台電公司人員達成調 解,約定賠償20萬2200元,有調解筆錄可查(本院卷第153 至154頁),然於本院宣判時被告洪琮芫尚未履行,是以就 被告洪琮芫上開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第4項規定,於被告洪琮芫各次犯行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檢察官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執行沒收時,如被告洪琮芫 有依上開調解筆錄進行賠償,自應由檢察官予以扣除,附 此敘明。 (二)按故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犯罪工具物必須屬於被告所 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 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 ,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被告洪琮芫與同案被告 許世宏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所使用之鐵棒、老虎鉗等工 具,均非被告洪琮芫所有,據被告洪琮芫供述在卷(本院 卷第106頁),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至警雖於113年5月3日15時0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0○0 號之正大資源回收場,扣得紅銅線1綑(重量5.6公斤)及 於113年5月8日13時25分許,在彰化縣○○鎮○○○段000地號 之大大資源回收場,扣得銅線2袋(總重39公斤),證人 壬○○即正大資源回收場於警詢中證稱紅銅線1綑(重量5.6 公斤)係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男子於113年4月 29日所出售等語(偵卷第59頁),證人庚○○即大大資源回收 場負責人之子於警詢中則證稱上開銅線2袋(總重39公斤 )分係被告洪琮芫於113年4月28日(9公斤)、113年5月4日 (30公斤)所出售等語(偵卷第62頁),惟上開電線既已分別 出售給證人壬○○、證人庚○○,卷內資料亦無法認定證人壬 ○○、證人庚○○收購被告洪琮芫及同案被告許世宏所竊取之 電線有何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各款之情形,是以證人壬○○ 、證人庚○○雖將該電線交警扣案,本院並無對上開扣案電 線為沒收之餘地,附此說明。 (四)末就被告洪琮芫經搜索扣得玻璃球吸食器3支、塑膠吸食 器2個、手機1支,被告洪琮芫供稱與本案犯行無關(本院 卷第106頁),亦不予宣告沒收,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提起公訴,檢察官廖梅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一加重竊盜犯行 編號 行為人 竊盜(發現)時間 竊盜 地點 竊得 財物 價值 (新台幣) 銷贓處所及時間 證據資料 刑之宣告 1 洪琮芫、許世宏、 許協恩 113年4月21日2時許(113年4月22日17時30分許發現) 彰化縣○○鄉○○巷0號 銅玻璃電線100公尺1條、裸硬銅線75公尺1條(重量40公斤) 1萬8532元 正大資源回收場113年4月22日10時34分許(販賣所得6000元,由被告洪琮芫、同案被告許世宏各分得3000元) 1.證人丙○○之警詢筆錄(偵卷第65至68頁) 2.證人壬○○  之警詢筆錄  (偵卷第57至60頁) 3.現場照片(偵卷卷第154頁) 4.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13年4月21日1時許之監視錄影截圖(偵卷卷第163至165頁) 5.監視錄影截圖與失竊地點之相對位置圖(偵卷卷第165頁) 6.電力(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偵卷卷第174頁) 7.正大資源回收場旁之監視錄影截圖(偵卷卷第182頁) 8.警方帶同同案被告許世宏至行竊現場查證之照片(偵卷第197頁) 9.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卷卷第230之1頁) 洪琮芫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洪琮芫、許世宏、陳朝祥 113年4月28日2時許(113年4月29日8時28分許發現) 彰化縣○○鎮○○路00○0號0之0樓 銅玻璃電線660公尺1條 4萬8465元 彰化縣○○鎮○○路000號廣懿宮南方200公尺之靈骨塔(販賣所得1萬8000元,由被告洪琮芫、同案被告許世宏及證人陳朝祥各分得6000元) 1.證人丙○○之警詢筆錄(偵卷第65至68頁) 2.證人庚○○之警詢筆錄(偵卷第61至64頁) 3.證人庚○○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卷第127至131頁) 4.現場照片(偵卷卷第155頁) 5.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13年4月28日2時許之監視錄影截圖(偵卷卷第170至172頁) 6.電力(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偵卷卷第175頁) 7.查扣電線照片(偵卷第201至203頁) 8.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卷卷第230之1頁) 9.門號0000000000號網路歷程資料基地台位置與失竊地點之相對位置圖(偵卷第353至354頁) 10.遠傳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偵卷第375頁) 洪琮芫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洪琮芫、許世宏 113年4月29日某時許(113年4月30日8時4分許發現) 彰化縣○○鄉○○村○○路00號 銅玻璃電線90公尺1條、裸硬銅線141公尺1條(重量76公斤) 2萬7868元 正大資源回收場113年4月29日10時13分許(販賣所得7600元,由被告洪琮芫、同案被告許世宏各分得3600元、4000元) 1.證人丙○○之警詢筆錄(偵卷第65至68頁) 2.證人壬○○  之警詢筆錄  (偵卷第57至60頁) 3.證人壬○○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卷第119至125頁) 4.電力(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偵卷卷第217頁) 5.正大資源回收場旁及相關之監視錄影截圖(偵卷卷第183頁) 6.警方帶同同案被告許世宏至行竊現場查證之照片(偵卷第196頁) 7.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卷卷第230之1頁) 8.遠傳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偵卷第379頁) 洪琮芫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洪琮芫、許世宏 113年5月4日2時許(113年5月4日5時50分許發現)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銅玻璃電線102公尺1條、裸硬銅線263公尺1條(重量141公斤)、接戶電纜28公尺1條 5萬3833元 彰化縣○○鎮○○街00號○○幼兒園之東方約30公尺處(販賣所得6000元,由被告洪琮芫、同案被告許世宏各分得3000元) 1.證人丙○○之警詢筆錄(偵卷第65至68頁) 2.證人庚○○之警詢筆錄(偵卷第61至64頁) 3.證人庚○○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卷第127至131頁) 4.電力(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偵卷卷第193頁) 5.警方帶同同案被告許世宏至行竊現場查證之照片(偵卷第193至194頁) 6.查扣電線照片(偵卷卷第201至203頁) 7.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卷卷第230之1頁) 8.門號0000000000號網路歷程資料基地台位置與失竊地點之相對位置圖(偵卷第355至356頁) 9.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13年5月4日1時許之監視錄影截圖(偵卷第355至356頁) 10.遠傳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偵卷第381頁) 洪琮芫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犯行 編號 行為人 燃燒時間 燃燒地點 刑之宣告 1 洪琮芫、許世宏 附表一編號2翌日早上某時許 彰化縣○○鄉○○村濁水溪旁 洪琮芫共同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第1項之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物質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 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或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未運作而燃燒易生特殊 有害健康之物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2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1-02

CHDM-113-易-1408-20250102-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631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駿逸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2147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4868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駿逸於民國111年9月2日1時23分前某 時許,與另案被告梁智幃(另由原審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 38號審理中,下稱另案)、陳佑德、王志朋(以上二人業經檢 察官另行簽結)及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馬力歐」(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三人以上詐欺集團,共同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本案詐欺集團犯罪所得去向 之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暱稱「馬力歐」之人,向告訴人 柳勝軒佯稱同意出售虛擬貨幣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乃 於111年9月2日1時23分前某時許,與暱稱「馬力歐」之人相 約在新北市板橋區浮洲橫移門堤外道路機車練習場,由告訴 人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35萬元作為價金,被告彭駿逸並於 同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電話指示另案被告梁智幃前往上開 地點收款,惟另案被告梁智幃、被告彭駿逸為掩人耳目,先 由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搭載 另案被告梁智幃至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2段174巷與龍興街73 巷口之停車場,由另案被告梁智幃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後,被告彭駿逸即駕駛A車離去,另案 被告梁智幃復於111年9月2日1時23分許,駕駛B車至上開收 款地點向告訴人收取35萬元,嗣於同日1時35分許,另案被 告梁智幃與被告彭駿逸再分別駕駛上開車輛前往新北市板橋 區龍興街103巷內之「金山洗車場」內,並由另案被告梁智 幃將所收取之金額交付予被告彭駿逸收領,同時再電聯陳佑 德、王志朋前來,待陳佑德、王志朋來到上開洗車場後,被 告彭駿逸復將部分金額交予陳佑德,以此等方式掩飾或隱匿 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 犯罪所得,因認被告彭駿逸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 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按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之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含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   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   敘明其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 指為違法(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號判決、76年度台上 字第4986號、30年度上字第816號等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刑 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 ,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 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 28號判例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被告犯罪事實 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 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 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 3105號及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彭駿逸涉有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 洗錢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彭駿逸於偵訊時之供述、另案被 告梁智幃於警詢、偵訊及原審羈押訊問時之供述、告訴人、 證人陳佑德、王志朋於警詢時之指述及證述、租車資料、監 視錄影畫面擷圖、扣案之手機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列印資料 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彭駿逸固供承確有於上開時地駕駛A車搭載另案被 告梁智幃前去租車,其後又向另案被告梁智幃收取35萬元現 金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辯 稱:我沒有叫梁智幃去跟告訴人拿錢,後來我有跟梁智幃拿 錢,但那是因為他要還我錢,他欠我的錢是零散的,總共3 、40萬元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彭駿逸駕駛A車搭載另案被告梁智幃至新北市板橋區大 觀路2段174巷與龍興街73巷口之停車場後,即自行駕駛A車 離去,且另案被告梁智幃前往承租B車後,於111年9月2日凌 晨1時23分許,駕駛B車至上開浮洲橫移門堤外道路之機車練 習場,向告訴人收取35萬元現金,其後再於同日凌晨1時35 分許,駕駛B車至新北市板橋區龍興街103巷內之「金山洗車 場」,與駕駛A車至該洗車場之被告彭駿逸碰面,並將上開 款項交付予被告彭駿逸等情,除業據另案被告梁智幃於警詢 時、偵查中、原審訊問及原審另案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供述不諱外,並經告訴人於警詢及原審另案審理時指證明確 ,且被告亦供承確有駕駛A車搭載另案被告梁智幃前去租車 ,其後又向另案被告梁智幃收取35萬元現金之情節,復有和 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出租單(小客車出租賃契約書) 、另案被告梁智幃所持有之手機中之「i Rent」應用程式訂 單明細頁面擷圖1張(車牌號碼000-0000)、告訴人之報案資 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111年9月2 日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份(含車牌號碼000-0000號、BLA- 2911號擷圖) 、現場照片1張、被告彭駿逸與另案被告梁智 幃所持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於111 年9月1、2日之網路基地台位址資料各1份在卷可佐(參見他 卷第6頁、第32頁、偵21828卷第42頁背面至第49頁背面、第 50頁),應堪認定與事實相符,核先敘明。 (二)其次,告訴人雖於111年9月2日警詢時指述:我於111年9月1 日19時許於基隆市武嶺街一帶,使用TELEGRAM 通訊軟體在 虛擬貸幣(U幣) 群組上面留言「我要收幣」,便有人私訊我 ,犯嫌開口約定於新北市板橋區浮洲橫移門堤外道路機車練 習場,跟我見面交易,於Ill年9月2日1時許,我搭乘計程車 至新北市板橋區浮洲堤外道路機車練習場等待,計程車便離 開,犯嫌來了之後開口便問我:「有沒有帶錢?」,我不疑 有他便將現金35萬元從提袋拿出交付給犯嫌,犯嫌收取現金 後便步行回堤外道路至駕駛座駕駛IRENT白色YARIS號(RDA-9 101)往浮洲橫移門方向離開現場等語(參見偵21828卷第20頁 ),然告訴人在上開深夜時分,夜間人車稀少之時段及地點 ,獨自一人搭乘計程車攜帶金額非少之35萬元現金至該處, 欲進行虛擬貸幣之交易,不僅讓計程車離開,其本身並無任 何交通工具,且在對方僅開口詢問:「有沒有帶錢」等語之 後,並未確認對方身分是否為賣家或受託收款人,亦未詢問 後續如何收取虛擬貨幣以完成交易之方式,隨即將35萬元現 金全數交付之,任憑對方回到車上後逕自駕車離開,殊不符 合常理,且經警方進一步追問對方所提供之虛擬貨幣投資平 台為何名稱、網址為何之時,亦僅能指稱:我沒記清楚,因 犯嫌收取現金後立即將我踢出群組,並將私訊內容全部刪除 ,導致我無法擷取對話內容等語(參見偵21828卷第20頁背面 ),自始未能提供一般常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之對話 紀錄,則告訴人上開所指其交付現金35萬元予另案被告梁智 幃之原因及過程,是否可信,已非全然無疑。 (三)再者,證人即告訴人於原審另案審理時係證稱:「(檢察官 問:你只有跟這位暱稱『計程車』的人聯絡嗎?)對。」、「( 檢察官問:你除了跟這個人一對一聯絡之外,你有加入任何 群組嗎?)沒有。」等語(參見原審金訴字卷第203頁),此不 僅與其先前於警詢時自始未曾提及對方暱稱為「計程車」一 情(參見偵21828卷第20頁背面),並不相合,亦核與其先前 於警詢時明確供稱:「犯嫌收取現金後立即將我踢出『群組』 ,並將私訊內容全部刪除」等語(參見偵21828卷第20頁背面 ),其意指有先加入對方「群組」之說法,明顯相互矛盾, 且告訴人於原審另案審理時進一步證稱:「(檢察官問:《提 示111年偵字第57989號卷第42頁,編號一截圖》,這個『馬力 歐』的截圖是你提供給警察的嗎?)這個是我自己的帳號。」 、「(檢察官問:為何警察的記載說這是你當時提供給警察 ,是騙你的人的帳號?)他叫我提供我自己的帳號給他,我 說當時對方已經把帳號刪除了,『馬力歐』是我自己的」、「 (檢察官問:《提示111偵57989號卷,第32頁,編號二截圖》 ,這張也是你提供給警察的截圖嗎?)他是問我說幣長怎樣, 我說虛擬貨幣,他問我大概是不是長這樣,我說大概長這樣 。」等語(參見原審金訴字卷第204-205頁),亦與卷附「TEL EGRAM」帳號資訊及投資標的翻拍照片之說明欄內,由警方 人員記載係由告訴人所提供犯嫌「TELEGRAM」帳號資訊及投 資標的之取證過程(參見偵21828卷第42頁),容有差異,誠 令人質疑告訴人報案時所指述被詐騙情節之真實性; (四)不僅如此,告訴人於原審另案審理時更進一步證稱:「.... 後面警察有我去做筆錄,我想說算了,這條錢也不要追究了 ……。」、「(檢察官問:當時在浮洲橫移門堤外道路那邊的 時候,你要怎麼確保現金給他之後他會把幣給你?)沒有想 到這一點,所以後面警察打給我問我要不要追究,我跟他說 算了,我就說不追究了。」、「忘記了,真的很久了,我想 說我也沒有要追究的意思了。」、「過太久了,且我也沒有 要追究。」等語(參見原審金訴字卷第204頁、第206-211頁) ,可見告訴人就案發當日之交易細節時,大多回答:「忘記 了」、「不追究了」等語,然以現金35萬元而言,其金額非 少,依告訴人證稱該35萬元係「工作存錢」而來,超過其1 個月之生活費等語(參見原審金訴字卷第208頁、第210頁)可 知,甚難想像依其所指述遭詐騙之過程中,除輕易交付該35 萬元現金之外,且其後既已出面報案而公諸於外,何以如此 處之淡然,不僅未能當面指認另案被告梁智幃即為案發當時 前來收取35萬元現金之之行為人,亦未見其有向在庭之另案 被告梁智幃求償之意,益見其於案發時交付該35萬元現金之 事過於輕率,俱與一般常理有違,則告訴人所指其於案發時 地交付現金35萬元之目的,係為購買虛擬貨幣之事,容有隱 情,未可盡信。 (五)此外,告訴人(群組暱稱:白鳥麗次、Kan)另涉嫌於本件案 發前之111年5、6月間,與另案被告黃建愷(群組暱稱:圭一 中川)、綽號「阿志」之少年葉○○(群組暱稱「孝」)等人, 以每日1000元或1500元之報酬,擔任綽號「水箭龜」、「怪 獸」、「宏(音)」、群組暱稱「P1 Rf」、「Mk」等不明成 年男子收購他人帳戶時,監控他人行動之工作,進而構成刑 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之犯罪事實,以及另涉嫌自不詳時間 起與另案被告郭子誠、黃建愷、呂建明及其他年籍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員,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私行 拘禁之犯意聯絡,由同集團成員找尋提供人頭帳戶之民眾( 俗稱「車主)後,再將「車主」交由另案被告郭子誠、黃建 愷、呂建明帶至拘禁地點看管,告訴人則負責交付薪資、生 活用品給拘禁地點成員、駕車協助轉換拘禁地點,因而涉犯 一般洗錢罪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私行拘禁等 罪嫌之犯罪事實,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 第27346、112年度軍偵字第50號起訴及追加起訴等節,有該 案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各1份在卷可稽(參見原審金訴字卷 第285-297頁),堪信告訴人本身於案發前後因他案涉及參與 詐欺犯罪組織之運作,分別擔任監控收購他人帳戶過程之工 作,或發送薪資予犯罪組織內看管「車主」(即人頭帳戶所 有人)之工作,對於詐欺集團從事詐騙之手法,理應有相當 之認識,自無輕易受騙而使本身辛苦工作而來之財產遭受損 失之可能; (六)至另案被告梁智幃雖於警詢時、偵查中及另案審理時一致指 稱係依被告彭駿逸之指示才現場向告訴人收取35萬元現金等 語,然其又辯稱:不知為何要向告訴人收取35萬元現金等語 ,顯然有所保留,已難以輕信,且依證人陳佑德於警詢時之 指述,其係接到另案被告梁智幃之電話才前往金山洗車場   向被告彭駿逸收取債務,設若被告彭駿逸確有指示另案被告 梁智幃前往現場向告訴人收取該35萬元現金,而為自始有權 主導並支配該35萬元現金之人,則衡諸一般般情,關於債務 之清償與否,大多著重彼此間之信任關係,被告彭駿逸如欲 交付該35萬元現金作為向證人陳佑德清償債務之用,實無需 透過另案被告梁智幃聯繫證人陳佑德前來,可見另案被告梁 智幃指述被告彭駿逸涉案情節之真實性,不無可疑之處;況 且,另案被告梁智幃於偵查中,經檢察官一再追問為何出面 至現場收取該現金35萬元之時,曾一度供稱:「(檢察官問 :彭載你去租車,租車地點跟收錢地點也在附近,你們還要 特地去租車?)對 。」、「(檢察官問 : 為何你要幫彭去 租車?)因為彭的駕照被扣。」、「(檢察官問:你們是不是 黑吃黑?)我不確定是不是,但我自己認為。」、「(檢察官 問:所以你知道你們拿的款項,是被害人被詐欺的款項?) 我不確定。」等語(參見偵21828卷第82頁),是本案自難以 排除告訴人交付款項予另案被告梁智幃之真實原因,係與轉 交不明贓款有關,又因在當時取交過程中,有另遭他人擅自 取走之情事,告訴人為求自保乃先向警方報案之可能性。    六、綜上諸情參互以析,(一)依告訴人於警詢時所指述之情節, 其在深夜獨自一人攜帶35萬元現金,前往人車稀少之地點, 欲進行虛擬貸幣之交易,且未確認交易對象及虛擬貨幣方式 ,隨即將35萬元現金悉數交付,任憑對方回到車上後逕自駕 車逃離,殊不符合常理;(二)又告訴人於原審另案審理時證 稱對方之暱稱為「計程車」,以及其本身沒有加入對方群組 一事,均與其先前於警詢時之指述有所不符,且其所證稱提 供予警方之「馬力歐」及虛擬貨幣之截圖,並非詐欺犯嫌之 資料,而係其本人之暱稱及自行找到類似圖案而提供予警方 一情,此亦與上開卷附截圖上警方所記載之取證情形不符, 以上俱難認屬實;(三)告訴人於原審另案審理時,就案發時 之交易細節時,大多回答:「忘記了」、「不追究了」等語 ,然以現金35萬元而言,其金額非少,且既為告訴人「工作 存錢」而來,超過其1個月之生活費,竟如此輕易交付該35 萬元現金,且於出面報案之後,卻又如此處之淡然,絲毫未 有求償之意,亦未能當面指認另案被告梁智幃,足徵其對於 該35萬元現金之輕率態度,是告訴人所指其於案發時地交付 該35萬元現金之目的,容有隱情,未可盡信;(四)告訴人本 身於案發前後因他案涉及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運作,分別擔 任監控收購他人帳戶過程之工作,或發送薪資予犯罪組織內 看管「車主」之工作,對於詐欺集團從事詐騙之手法,理應 有相當之認識,更無輕易受騙而使本身辛苦工作而來之財產 遭受損失之可能;(五)另案被告梁智幃一方面指稱係依被告 彭駿逸之指示始至現場向告訴人收取35萬元現金一情,卻仍 辯稱:不知為何要向告訴人收取35萬元現金等語,已難以輕 信其所言屬實,且證人陳佑德係接到另案被告梁智幃之電話 才到場向被告彭駿逸收取債務,設若被告彭駿逸係指示另案 被告梁智幃前往現場向告訴人收取該35萬元現金,而為自始 有權主導、支配該35萬元現金之人,實無需透過另案被告梁 智幃聯繫證人陳佑德前來,可見另案被告梁智幃所為指述被 告彭駿逸涉案之情節,其真實性可疑;(六)何況,另案被告 梁智幃於偵查中曾一度供稱:我自己認為是黑吃黑等語,自 難以排除告訴人交付款項予另案被告梁智幃之真實原因,係 與轉交不明贓款有關,且因過程中有遭他人擅自取走之情事 ,告訴人為求自保乃先向警方報案之可能性。是以本院審酌 上情後本諸罪疑唯有利於行為人原則,認公訴人所舉事證尚 無從說服本院確信被告彭駿逸犯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 洗錢罪嫌,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裁判先例意旨,本件既不能 證明被告彭駿逸犯罪,自應由本院為其無罪之諭知。 七、維持原判決之理由: (一)原審判決亦同上認定,以不能證明被告彭駿逸有公訴意旨所 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而為其無罪之諭知, 經核並無任何違誤之處。 (二)至檢察官上訴意旨雖略以: 1、告訴人於另案審理時雖證稱不記得交付多少錢,然其於警詢 時已明確指稱遭詐騙35萬元等情,而另案被告梁智幃則於警 詢時供稱:伊當時是去找1個年約20幾歲之男性,跟告訴人 聊天並拿錢,告訴人直接將鈔票以橡皮筋捆好之後拿給伊, 金額伊不清楚,只記得拿了兩捆千元鈔票等語,堪信告訴人 確有起訴書所載時地有交付一筆款項給另案被告梁智幃之事 ; 2、又告訴人於警詢中時指稱:因其在TELEGRAM通訊軟體虛擬貨 幣群組上留言要收幣等情,便有人私訊伊,並約在起訴書所 載時地見面,另案被告梁智幃問告訴人有沒有帶錢後,告訴 人便將35萬元從提袋拿出交給另案被告梁智幃等語;復於另 案審理時證稱:伊在網路上看到有人說虛擬貨幣會賺錢,另 案被告梁智幃說錢給他之後,就會把幣給伊,後面另案被告 梁智幃就直接走掉了,伊錢給另案被告梁智幃,但伊什麼都 沒有拿到,伊第一次接觸這個,沒有想到要如何確保現金給 另案被告梁智幃後另案被告梁智幃會把幣給伊,所以後面警 察打給伊問伊要不要追究,伊跟警察說算了,伊就不追究了 等語,堪信告訴人之真意仍為遭到詐騙集團以販賣虛擬貨幣 為由,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而交付35萬元現金給另案被告 梁智幃; 3、況投資股票,從不研究公司營運狀況,只聽信明牌,成為被坑 殺之韭菜,此情亦非國人罕見之投資行為,是告訴人在不明 虛擬貨幣之市場、交易常情、價格變動等情,貿然以工作辛 苦所存之金錢投入購買虛擬貨幣,以求賺取價差之不合理期 待,此情尚非罕見,而實務上亦不乏被害人遭詐騙之後不願 向警方報案之情形,也許自覺羞恥或嫌後續司法程序繁瑣, 寧可自認倒楣,也不願將此事公諸於眾之心理,亦非難以理 解。 4、再本案雖查無被告彭駿逸與詐騙集團聯繫之直接證據,惟被 告彭駿逸即便不是直接施詐之人,亦與該詐騙集團有所聯繫 ,才能同時指示另案被告梁智幃於起訴書所載時地向告訴人 取款得手,此為經驗事實之必然,又若另案被告梁智幃所交 付之35萬元果真為積欠被告彭駿逸之欠款,被告彭駿逸亦根 本無須與另案被告梁智幃分別駕駛不同車號之車輛前往收受 贓款,堪信此等作為係為掩人耳目所設立之斷點; 5、何況,收受贓款之地點亦屬少有人跡之場所,時間更是凌晨 時分,上開等情方與常情有違,綜上研判,足認被告彭駿逸 主觀上係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 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與另案被告梁智幃及其他詐騙集團成 員等人合意,共同向告訴人柳勝軒施詐,而取得35萬元贓款 。 6、是原審判決逕為被告彭駿逸無罪之諭知,尚嫌遽斷,應予撤 銷改判等語。 (三)然查: 1、告訴人雖有案發時地交付35萬元現金予另案被告梁智幃,然 依告訴人於警詢時所指述遭詐騙而交付35萬元現金之情節, 殊不符合常理,且依告訴人於原審另案審理時所為證詞,除 部分情節與其先前於警詢時指述有所不符外,就案發當時之 交易細節,大多回答:「忘記了」、「不追究了」等語,參 酌其既已報案而公諸於外,何以對失去該35萬元現金有如此 輕率、不在意之態度,是告訴人所指其於案發時地交付現金 35萬元之原因,容有隱情,未可盡信;何況,告訴人本身於 案發前後因他案涉及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運作,自無輕易受 騙而使自身辛苦工作而來之財產遭受損失之可能,益見告訴 人指述係遭詐騙而交付該35萬元現金一事,其真實性甚為可 疑,已詳如前述。 2、又另案被告梁智幃一方面指述被告彭駿逸涉案,另一方面亦 否認本身之犯行,已不無畏罪卸責之情,且依證人陳佑德係 接到另案被告梁智幃電話才到場向收取金錢一情觀之,尚難 認被告彭駿逸係自始有權主導、支配該35萬元現金之人,是 另案被告梁智幃所為指述被告彭駿逸涉案之情節,其真實性 可疑;再參酌另案被告梁智幃於偵查中曾供承其認為有「黑 吃黑」之情事,自難以排除告訴人於本案交付35萬元現金予 另案被告梁智幃之真實原因,可能與轉交不明贓款有關,是 以無論係告訴人或另案被告梁智幃之指證或供述,均不足以 認定告訴人交付35萬元現金之原因係因遭到詐騙,且被告彭 駿逸確為指示另案被告梁智幃前往該35萬元現金之人,亦詳 如前述。 3、本案並無被告彭駿逸與詐騙集團有所聯繫之直接證據,且無 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指示另案被告梁智幃向告訴人收取該35 萬元現金,甚至不能排除告訴人交付款項予另案被告梁智幃 之真實原因,可能與轉交不明贓款有關,而非確有遭詐騙之 情事。是即便另案梁智幃交付予被告彭駿逸之35萬元,實際 上並非清償被告彭駿逸之借款,且被告彭駿逸亦無需先駕駛 A車搭載另案被告梁智幃前往承租B車,再由另案被告梁智幃 駕駛B車前去向告訴人收取35萬元現金,然按認定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 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 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 參照)。是被告彭駿逸所辯上開情節雖非可採,俱不足以逕 行推論被告彭駿逸有公訴人所指共同參與詐騙告訴人而使之 交付35萬元現金之詐欺及洗錢犯行。 (四)從而,被告否認犯罪所持辯解,尚非全然可信,然本案既仍 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仍無從認定被告確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是檢察官猶執前詞提起上訴,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信傑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勳提起上訴,檢察官 王正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 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2024-12-31

TPHM-113-上訴-6316-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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