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張瓊文
被 告 林玉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50
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65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15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CYDV-113-補-623-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