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27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鄧慶池
被 告 張詠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101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10日15時57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雲林縣西螺鎮市場南路25
1091路燈旁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而碰撞其所承保訴外人高
美西所有並由訴外人陳俊嘉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經送南都汽車
股份有限公司LEXUS斗六服務廠(下稱南都公司斗六廠)修
復,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78,860元(含工資費用7,888
元、烤漆費用24,422元、零件費用46,550元),已由其賠付
上開修復費用而取得代位求償權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雲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南都汽車斗六廠估價
單、估價單明細及工作傳票、LEXUS電子發票證明聯、汽車
險理賠計算書等為憑,並經本院向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調
取本件交通事故之調查資料查核無誤,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
第3項前段、第1項等規定,視同自認,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
果,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共計78,860元(含工資費用7,888元、
烤漆費用24,422元、零件費用46,550元),其中零件費用部
分係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應予折舊。又系爭車輛是於107
年10月出廠(未載日,以15日為出廠基準日),有系爭車輛
之行車執照在卷可憑,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
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
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
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
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
者,以1月計」,迄至112年5月10日車禍發生時,已使用4年
7月(未滿1月,以1月計),則零件費用扣除折舊後之金額
為5,791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不予折舊之工資費
用7,888元、烤漆費用24,422元,系爭車輛必要之修復費用
應為38,101元(計算式:5,791+7,888+24,422=38,101)。
又本件事故之發生是因被告駕駛車輛自後方追撞前方正在停
等紅燈之系爭車輛,足認被告對於本件車禍之發生,確有疏
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而訴外人陳俊嘉當時駕駛系爭車輛
依規定停等紅燈號誌,自無過失可言,是本件車禍之發生,
被告應負全部之過失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車輛之
修復費用38,101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四、本件兩造各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因原告確有提起本件訴
訟必要,且起訴後應徵之裁判費至少為1,0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
91條第3項等規定,酌量情形諭知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1
,000元(即原告第一審所繳之裁判費),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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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6,550×0.369=17,17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6,550-17,177=29,373
第2年折舊值 29,373×0.369=10,83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9,373-10,839=18,534
第3年折舊值 18,534×0.369=6,83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8,534-6,839=11,695
第4年折舊值 11,695×0.369=4,315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1,695-4,315=7,380
第5年折舊值 7,380×0.369×(7/12)=1,589
第5年折舊後價值 7,380-1,589=5,791
HUEV-113-虎小-271-20250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