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為母子關係,聲請人前因相
對人購屋、購車而陸續贈與相對人共計新臺幣(下同)1534萬元
。然相對人自民國113年農曆春節後迄今均未給付扶養費予聲請
人,致使聲請人僅能依政府年金過活,生活因而陷入困頓而難以
維持生活,聲請人因而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撒銷上開
贈與行為,並依民法第419條第2項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
1534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上開數額。而因財產權事件
聲請調解者,訴訟標的價額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亦
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用5,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思蒲
KSYV-113-家補-755-20241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