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消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馨儀
訴訟代理人 葉耀駿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吉全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請求
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113年度南消
簡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
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TNEV-113-南消簡-2-202501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