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瀚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
編號5、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瀚銘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8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併入該案之111年度毒偵字第3665號、3948號、撤
緩毒偵字第655號案件中,分別查扣如附表編號1、2、4所示
之物,係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又查扣如
附表編號5、6所示之物,則為被告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
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供犯罪
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規定。而檢察官依第2
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
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
自民國112年5月4日起至113年11月3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
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結果均呈第二
級毒品甲基-α-吡咯啶苯己酮陽性反應;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
示之物,經送檢驗後,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5月6日刑
鑑字第1090005311號鑑定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佐,可見扣案如附表編號1、2、4所
示之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
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
銷燬之。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
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
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吸食器共2組,均係被告所有並
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
明在卷,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此部分
單獨聲請本院宣告沒收,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㈣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結果固呈第三
級毒品陽性反應,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5月6
日刑鑑字第1090005311號鑑定書在卷可佐,惟因該扣案物之
純質淨重未逾5公克,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
刑事犯罪行為,故應另由查獲機關依行政程序沒入銷毀之,
附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物
,及沒收附表編號5、6之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星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綠色果汁包(含袋) 44包 【109年安字第1224號】 ⑴編號1-1至1-44 ⑵外觀:綠色外包裝,內含橘色粉末。 ⑶驗前總毛重:237.78公克。 ⑷驗前總淨重:222.82公克。 ⑸鑑驗取用量:0.87公克。 ⑹檢出成分: ①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α-吡咯啶苯己酮。 ②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氯乙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2-氟-去氯愷他命。 ③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氯二甲基卡西酮。 2 黑色果汁包(含袋) 5包 【109年安字第1224號】 ⑴編號2-1至2-5 ⑵外觀:黑色外包裝,內含橘色粉末。 ⑵驗前總毛重:27.5公克。 ⑶驗前總淨重:25.65公克。 ⑷鑑驗取用量:0.82公克。 ⑸檢出成分: ①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α-吡咯啶苯己酮。 ②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氯乙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2-氟-去氯愷他命。 ③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氯二甲基卡西酮。 3 草莓果汁包(含袋) 1包 【109年安字第1224號】 ⑴編號3 ⑵外觀:桃紅色外包裝,內含粉紅色塊狀物及粉末。 ⑵驗前毛重:5.33公克。 ⑶驗前淨重:3.95公克。 ⑷鑑驗取用量:0.86公克。 ⑸檢出成分: ①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②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⑹純度及純質淨重: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純度約百分之4,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0.15公克。 4 安非他命(含袋) 1包 【109年安字第577號】 ⑴外觀:結晶1包。 ⑵驗前毛重:1.54公克。 ⑶驗前淨重:1.1125公克。 ⑷鑑驗取用量:0.0029公克。 ⑸檢出成分:含有甲基安非他命。 5 吸食器 1組 【109年保字第854號】 6 吸食器 1組 【111年保字第10256號】
TYDM-114-單禁沒-5-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