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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銘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 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胡銘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銘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720核准假釋 ,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人聲請 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2025-03-13

TNHM-114-聲保-230-2025031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育新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育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新因犯傷害等數罪,前經判決確 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870號核准假釋 ,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人聲請 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2025-03-13

TNHM-114-聲保-232-2025031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志龍 上列受刑人因交通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志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志龍因犯過失致死罪,前經判決確 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3610號核准假 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人聲 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2025-03-13

TNHM-114-聲保-234-20250313-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啓達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啓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啓達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月,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入監執 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4年 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鍾啓達於111至112年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月,受刑人並於113年3月21日入監執行 上開案件之刑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 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4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日數為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4月2日, 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法務部 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091號函暨所附 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 表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2025-03-11

TYDM-114-聲保-85-20250311-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玟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玟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玟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1月,於民國113年7月6日 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 院判刑,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13年度壢簡字第6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接續執 行合計2年1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 裁定及簡易判決在卷可查。又受刑人係於113年7月6日入監 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7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 例,縮短刑期32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52091號函暨所附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等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2025-03-11

TYDM-114-聲保-91-20250311-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偉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偉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偉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 合計有期徒刑2年3月,於民國112年5月13日送監執行,現於 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4年2月27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2025-03-11

TYDM-114-聲保-99-20250311-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亮錚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亮錚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亮錚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而受刑人於民國112年8月8日 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而受刑人於112年8月8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 署以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091號函核准假釋 ,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亦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2025-03-10

TYDM-114-聲保-102-20250310-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HOANG TIEN THAN(黃進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OANG TIEN THA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HOANG TIEN THA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699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2025-03-10

SCDM-114-聲保-50-20250310-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展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展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展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 5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2025-03-10

SCDM-114-聲保-52-20250310-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家豪假釋付保護管束。   理 由 受刑人許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 教字第11401352681號函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可憑,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 度聲字第72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2025-03-10

TYDM-114-聲保-87-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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