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債權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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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許志仲 上列聲請人與陳建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請求新臺幣3,30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 查狀僅得請求人民幣68萬元,換算匯率僅為新臺幣3,050,25 5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27

PTDV-113-司促-13561-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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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許恒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9395***92之電信服務申請書,及得請求債務人 給付門號專案補貼款(或專案補貼款-電信費)之債權釋明 文件。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9395***92之ezPeer補貼款新 臺幣(下同)1,500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27

PTDV-113-司促-13089-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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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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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秋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3筆信用卡款項,惟聲請狀僅 有1份信用卡申請書,故請提出與相對人間有成立其餘信用 卡契約及自民國100年10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得按週 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得按週年利率15%計 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2-27

PTDV-113-司促-13566-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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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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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梁元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976***300之電信服務申請書,及得請求債務人 給付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或專案補貼款-電信費)之債權 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976***300之電信費專案補貼 款新臺幣2,312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27

PTDV-113-司促-13285-20241227-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楊清宗 代 理 人 林宛怜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塗孫晉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塗孫晉國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應返還借 款新臺幣385,000元及其利息。經查,聲請狀所附台幣付款 交易明細查詢,無從認定兩造間有消費借貸契約存在。嗣本 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債權釋明 文件,其已於同年12月9日收受上開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有送達證書、聲請人113年12月13日更正暨陳報狀及 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 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2-27

PTDV-113-司促-12182-20241227-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楊清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新臺 幣(下同)4,635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狀附申請書僅約 定專案補貼款得收取4,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26

PTDV-113-司促-12495-20241226-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吳秀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新臺 幣(下同)6,879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狀附申請書僅約 定專案補貼款得收取6,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26

PTDV-113-司促-12509-2024122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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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7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東旭即黃志強 黃朝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黃東旭即黃志強前就讀私立大明高中時,邀 債務人黃朝深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 款四筆,金額62,60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 (二)債務人黃東旭即黃志強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 貸款辦法相關規定,偕同債務人黃朝深辦理緩繳本金 並自付利息,依約應按月付息並於本金應還日起,併 同本金分期償還。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 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 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惟債務人黃東旭即黃志強自民國113年08月10日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37,551元整及如請求 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均 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 ,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黃朝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第五一0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5

TCDV-113-司促-37704-202412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7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薛裕弘 薛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肆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薛裕弘前就讀修平 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債務人薛榮華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 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五筆,金額116,733元整,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 本息。(二)薛裕弘貸款因申請時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 ,依約應自撥款日起按月付息並於本金應還日起(即學業完 成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併同本金分期償還。依借據 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 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惟債務人薛裕弘自民國113年08 月24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15,148元整及 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均 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 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薛榮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 償責任。(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第五一0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 權。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5

TCDV-113-司促-37707-20241225-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周欣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奇聰、許秀鳳、振高科技有限公 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標的㈠該債務已屆清償期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支票號碼SD0000000號、SD0000000號、SD0000000號 、SD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2-20

PTDV-113-司促-13268-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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