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梁懷德
被 告 黃琛傑
黃俊雄
吳南平
吳北安
吳雲慧
尹黃天月
林文容
林惠雪
林蕙鈴
林庭羽
李秀玉
黃淑芬
黃琛健
黃雅莉
胡黃雅娟
黃雅琪
黃明達
黃子文
黃雪娥
黃玉英
黃玉蘭
黃文君
黃文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提出民事聲請狀撤回本件
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