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1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ACOSTA LAIZA RIAN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865元
【計算式:本金58,880元+利息3,097元(113年8月11日至起訴前
1日)+違約金5,8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備位聲明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59,848元【計算式:本金58,880元+利息968元(
113年8月11日至起訴前1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
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MLDV-113-補-2531-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