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17號
原 告 吳慶仁
訴訟代理人 呂姿慧律師
被 告 吳慶雄
吳慶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37,927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稱交易價額,係指
客觀上市場交易價額而言。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
人復未能釋明市場交易價格,法院得依職權參考客觀之交易
價額資料為核定。不動產實價登錄價格,乃一定期間內,於
地政機關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倘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
相當,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兩造公同共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99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
雄市○○區○○路00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原告,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
所能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之權利範圍為斷。本院核定如下:
⒈經查詢鄰近系爭房屋類似條件不動產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000號房屋最近一次於民國112年4月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
單價約110,476元(卷第25頁),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
查詢服務網資料可佐,應可供作系爭房地起訴時客觀上可能
交易價格之參考。
⒉又系爭房屋總面積為245.94平方公尺(含附屬建物),有該
屋第一類登記謄本在卷可參(卷第35至37頁),原告復未表
明系爭房地曾有發生嚴重貶損交易價格情事,則經以系爭房
地於起訴時之合理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110,476元計算,系
爭房地起訴時客觀上可能交易價格應為27,170,467元(計算
式:110,476×245.94≒27,170,4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下同)。又兩造就被繼承人吳榮昌之應繼分比例均為3分之1
,故按被告潛在應有部分比例3分之2計算,原告如獲勝訴判
決所得受之利益價額為18,113,645元,(計算式:27,170,4
67×2/3=18,113,645),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113,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1,456元,扣除前所繳裁判費37,927元,尚應補繳133,5
29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KSEV-113-雄補-2017-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