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下午7時45分許起,延長安置3
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本件為不當管教個案,安置
迄今超過2年,經家庭處遇服務及裁處強制親職教育,法定代理
人B(相對人父親)仍未能意識到不當管教對相對人造成之傷害
,經3次視訊親子會面成效不佳,親子關係未見好轉。相對人法
定代理人之經濟能力不佳,又有2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相對人
也無返家意願。經聲請人重大決策會議決議朝停止親權改定監護
人為處遇目標。本院函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對本件延長安置之意
見,未見有何回覆。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
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
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
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CYDV-113-護-154-20241119-1